淺析執行通知書制度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事項的一類法律文書的總稱。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執行通知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執行通知制度的載體形式
執行通知制度的載體形式即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是法律文書的一種,目前《民訴法》尚未明確執行通知書的具體內容,結合實踐,執行通知書的內容大致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告知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三是事務性告知,如具體承辦人、聯絡電話、執行法院賬號等內容。
二、執行通知制度的演進過程與推理
1991年《民訴法》第22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採取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等執行措施,其前提和依據都是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這些規定反映出,在立法上就確定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傳送了執行通知書,它成為啟動執行程式的法定必經程式。
在當時的法治環境和社會經濟水平下,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前提下,權利人申請執行後,法院在以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執行人在一定時間內履行義務,應該說是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這也符合我國“先禮後兵”傳統觀念,是執法文明的充分體現。
2007年《民訴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經濟往來的日益頻繁,民事訴訟的不斷加劇,當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在不斷加劇,執行難成為全民關注話題,法院收到執行案件後,發出執行通知書,給不少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提供了時間表,執行難愈演愈烈,民間對執行通知書有“逃跑通知書”一說。
2007年《民訴法》修訂,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間向前移,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給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有力的打擊,更有利保護權利人的權益得以實現。
2012年《民訴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是對執行通知書指定履行期的完全突破,這是人民法院在採取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等執行措施上,取得時間上的主動。
三、執行通知制度的現實意義及困惑
執行通知制度的不斷完備,執行通知書無疑是執行程式的第二步驟,它對執行工作的影響是積極主動的,它充分保障被執行人的知情權,抗辯權,是執行文明的體現,更體現民事執行的嚴肅性,提高了執行工作的震懾力。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通知書也給執行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困惑。執行通知書具有一定重複性。
一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的重複,法律文書確定了履行期,執行通知書再次給被執行人一個自動履行期,這不利於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雖然現行法律規定,執行通知書送達的同時,可以採取執行強制措施,但從執行立案到送達執行通知期間會出現一定的空檔期,這會影響執行工作的連續開展;
二是實際工作中的重複,在實際執行中,執行通知書的送達一般採取郵寄的方式,當執行人員找到被執行人時,被執行人往往聲稱沒有收到,執行人員往往會再次向其送達,這勢必造成執行工作的延誤。
執行通知書具有一定的負面作用。執行通知書在送達被執行人後,這給許多法律意識淡薄、善於投機取巧的當事人有機可乘,促成其抽逃資金、變賣、轉移、隱匿財產,造成執行困難,這勢必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法院及其他機構所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信任與尊重。另執行通知書作為執行法律文書的一種,其無較為固定的法律文書樣式。
對執行通知制度的建議,隨著《民訴法》的修訂,執行通知制度的不斷完善,執行通知制度對執行工作的作用,無疑是積極主動的,執行通知制度在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同時,伴隨著不斷的修訂,總體是朝更有利於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得到實現方向發展,在維護司法的權威同時,不斷加大對被執行人的責難,進而相應的化解執行難問題。針對國家對執行通知制度的修訂趨勢以及上述弊端,筆者大膽設想,是否可以把執行通知制度從時間上再次向前推移。
在實際執行中,部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應該拘留而不宜馬上採取拘留措施的被執行人探索適用預拘留制度,對當事人以震懾促使其履行義務,以期收到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以民事判決為例,《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關於遲延履行金及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對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判決,將《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字尾於判項後面,告知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後果。
因此,我們是否可以嘗試將執行通知書相關內容字尾於相關具有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後面,或在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具有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時一併送達預執行通知書,若法律文書生效後,權利人申請執行時,即視為向被執行人已送達執行通知書。
針對此想法,有二個方面的益處:
一是對民事判決等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得到真正意義的實現,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司法權力的權威。
二是申請人申請執行後,可視為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即可對被執行人採取拘傳、拘留、搜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列為失信人等執行措施,對其財產可採取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查封、扣押、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進而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人的權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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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書是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文書之一。
一、協助執行通知書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情的需要,在執行過程中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協助事項的一類法律文書的總稱。
協助執行通知書本身可以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文書,也可以根據協助執行事項的不同分別稱為不同的文書,如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邊控物件通知書、指定保管查封財產通知書、責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為填寫式法律文書,而非文字敘述式文書,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或者各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寫。所以,其格式、內容相對比比較固定。
二、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
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又稱為財產申報通知書,市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後,責令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時用的法律文書。其制訂根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
人民法院在製作本通知書是還應當同時製作《財產申報表》,並同時送達被執行人。
本通知書為填寫式,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各級法院制定的樣式根據執行工作的需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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