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公民權利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強制拆遷,簡稱強拆,常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強制拆遷中公民權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屋強制拆遷中的公民權利

  房屋強制拆遷中要注意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強制拆遷出現了類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子,夜深人靜私闖住宅,敲門砸玻璃毆打被拆遷人逼公民搬走。有些地方的強制拆遷乾脆就是晚上進行,把當事人架進車裡,推土機就開始了工作。濫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以“妨礙公務”“暴力抗法”為藉口錯誤拘捕當事人,就嚴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權。


  財產權

  《憲法》以及新頒佈的《物權法》都有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容侵犯,未經所有人允許,不受任何權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許多居民傾其畢生積蓄購買了住房,一紙拆遷公告下來,說拆就拆,補償款數額不合理根本就無法再次回遷購置新房。另外,很多新居民區遠離市區,上學及上下班、購物等都極為不便,靠近市中心做生意的便利也沒有了。或者使通過勞動獲得收入的機會成本大打折扣,或者使可預期收入的資本成本加大,這些都使被拆遷人的財產收入受到損害。

  勞動保障權

  如果在職職工是拆遷當事人又不順利搬遷的話,輕者被調離,重者則被開除公職。《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勞動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濫用,變成了他們肆意侵犯公民權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遷前允諾給被拆遷戶安置工作,可是後來卻沒有了下文。這樣的政府讓公民對其的信任在一念之間化為灰燼。“翻臉比翻書都快”的政府辦公大樓前那些醒目的“為人民服務”難道是聾子的耳朵——擺設?

  知情權

  在很多地方,房屋拆遷公告貼出來的同時,拆遷評估補償數額也就幾乎公佈了。補償依據什麼標準評估、什麼公司進行評估、拆遷法律程式以及如何進行法律救濟的途徑等等,被拆遷人很少被告知,所以很多被拆遷戶有著強烈的被欺騙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覺,拆遷糾紛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隱患。拆遷的實際用途和當初拆遷公告上的內容不一樣,也是導致拆遷上訪的重要原因,因為現實生活中不同的建設專案補償數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公平交易權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時沒有徵求被拆遷人的意見,這是強制拆遷源頭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遷評估程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遷戶對被評估機構沒有選擇權。評估過程的不公開及評估黑洞,都導致了房屋安置和補償的不合理。

  司法救濟權

  “人權在實踐上完全是通過法院得到保護和實施的”司法訴求是公民行使權利保護的最後途徑。對公民人身及財產糾紛的處理不是行政裁決終局,而是司法裁決終局,這是世界通例。

  重大社會事務參與權

  很多拆遷事件中被拆遷戶都不能充分行使參與權,具體表現為:專案規劃這一牽一髮而動全域性的事情沒有聽取廣大被拆遷戶的意見;房屋拆遷基準價的制定沒有召開由廣大被拆遷戶參加的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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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拆遷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種理由參與拆遷,法律並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拆遷的權利,因此行政諸機關對他人房屋的強制拆遷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是非法行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佈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佈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佈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佈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佈施行了。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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