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法律也隨之不斷完善,人們對法律價值的認識更為深入。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試析職務犯罪偵查中的非法證據

  論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這對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具有巨大影響。長遠來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將帶來程式與實體並重、辦案模式轉變等深刻變革;從現實意義上看,它增加了自偵部門調查取證的難度,使偵查活動面臨被整體否定的風險。

  論文關鍵詞 職務犯罪 偵查 非法證據

  一、職務犯罪偵查中確實存在非法證據

  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非法言辭證據是指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非法實物證據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式收集的物證、書證。

  在自偵部門的偵查中,非法證據確實存在,並且呈現出非法實物證據多,非法言辭證據少的特點。常見的非法證據有搜查時沒有搜查證便強行進入涉案人員住宅內、工作場所進行搜查;與紀檢部門聯合辦案時使用“雙規”措施等。非法實物證據僅僅違反調查取證的法律程式,危害較小;非法言詞證據是“強迫他人證實自己有罪”,並常常伴隨著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人權的現象,危害巨大。

  非法證據違反法定程式,並可能侵犯人權,本質上不滿足證據的三要素 ,應予以排除。新《刑事訴訟法》對非法實物證據採取裁量排除態度,規定可以採取補正措施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再予以排除;對非法言詞證據採取絕對排除態度,不存在例外和補正措施。

  二、職務犯罪偵查中產生非法證據的原因

  職務犯罪偵查中產生非法證據主要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腐敗問題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自偵部門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一方面是腐敗就像病毒一樣,會不斷變異,而自偵部門缺少同腐敗鬥爭的“新式武器”,只能通過“加大藥量”的方式反腐。如此一來就容易產生非法證據,具體原因如下:

  一舉報線索質量不高,成案率較低

  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為例,2008—2012年間,該院反貪局共受理線索274條,立案52件,成案率為19%,而且一半以上是上級單位交辦,公安機關、公訴部門、偵查監督部門移送的線索,群眾舉報的線索成案率不足10%.舉報線索成案率低的原因是線索質量太低,表現為:1大部分的舉報線索是匿名舉報,自偵部門無法從舉報人處進一步瞭解線索。2舉報內容過於含糊不清,基本都是“甲跟乙關係密切,聽說甲收受乙賄賂,幫乙做了某事”,舉報內容難以核實。

  二職務犯罪案件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職務犯罪案件具有隱蔽性強、實物證據少的特點。比如貪汙和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常常隱藏在合法的行政行為、正常的市場行為之下,主觀方面難以證明;在賄賂案件中,犯罪行為基本都是行賄人與受賄人一對一實施,多數行賄行為都是以現金形式交付,而且環境具有封閉性,常常需要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來證明,比如證人證言、口供。職務犯罪案件隱蔽性強、實物證據少,才使得偵查活動過分依賴言詞證據,這也是超時訊問、羈押的直接誘因。

  三職務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反偵查能力強

  腐敗犯罪分子大都具有一定甚至較高的職務,並且社會經驗豐富,受教育程度較高,知悉法律相關規定,反偵查能力較強。案發前,總是變換作案手段,想方設法利用職權隱瞞罪行;案發後,要麼是一問三不知,要麼將責任推給其它人,逃避法律制裁。如若知悉法律規定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穩定性則較強,偵查人員利用傳喚、據傳進行訊問的力度被大大削弱,使政策攻心、促進犯罪嫌疑人心理轉化和角色轉換工作難以在傳喚、拘傳期限內完成。

  四自偵部門偵查裝置落後,偵查手段單一

  與公安機關相比,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裝置十分落後。到目前為止,自偵部門尚不能通過通訊技術確定涉案人員具體位置、實時監聽通話。至於查詢通話記錄、簡訊內容、房產等,或因尚未建立公共資訊查詢系統,或因申請程式繁瑣,在具體的偵查中應有也十分有限。所以,自偵部門的偵查手段仍十分單一,還是傾向於從突破口供入手,並且詢問、訊問也沒有充足的實物證據予以輔助。

  五偵查人員保障人權的意識較弱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在2004年就被寫入憲法,但是偵查人員觀念的轉變還任重道遠。在一些偵查人員的潛意識裡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轉化為犯罪嫌疑人的證人,都是罪犯,而且罪犯是不需要平等對待的。在這種觀念的指引下,偵查活動就容易越過法律規定、侵犯人權,這也是非法證據產生的原因之一。

  三、 職務犯罪偵查中減少非法證據的措施

  要杜絕自偵部門偵查取證中出現非法證據,就要拓寬自偵部門偵查取證的渠道,打消偵查人員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積極性。筆者認為,具體的措施有以下幾點:

  一改革完善自偵部門的初查措施

  《刑事訴訟法》對初查沒有定性,這使得初查具有較大的任意性和非強制性。初查措施需要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把調查取證工作提前到初查階段完成。立法上,應該增加初查階段的強制性,規定自偵部門在初查階段可以強制調取以下資料:1有群眾舉報而無證據材料的;2辦理其他案件中掌握一定證據材料但須進一步調查核實的;3新聞媒體報道或人大及其會在執法檢查中交辦的案件線索;4通訊、郵政、金融、電子等有關涉案材料。 筆者認為初查措施的改革應重視以下幾個方面:1涉嫌重大貪汙賄賂犯罪可以運用技術偵查;2強制查、調取證據材料;3建立強制傳喚措施。強制傳喚措施的內容可參照新《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的相關規定。

  二加強“兩化”建設、推廣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

  職務犯罪的偵查模式要實現由“由供到證”向“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轉變,須有相應的偵查措施作為支撐,如果不改變傳統的落後的偵查方法,轉變偵查模式只能是空中樓閣。 大力加強“兩化”建設,即實現裝備現代化和偵查資訊化,有利於自偵部門收集證據,降低了偵查人員突破口供的難度,極大的避免了非法證據的產生。

  在“兩化”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推廣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是“不見證據不落淚”,現階段技術偵查要特別注重運用監聽監控、獲取手機通話記錄和簡訊通訊內容。在技術偵查裝置的配備上應平衡成本與效率,筆者認為在地市一級的檢察機關配備全套的技術偵查措施比較科學可行。如果在省級檢察院配備整套技術偵察裝置,必將對承擔絕大部分工作量的基層檢察院造成極大不便;如果在基層檢察院都配備技術偵查措施,則成本太高,容易產生資源閒置、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2006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在《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技術工作流程試行》裡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詢問重要的證人可以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當然能夠預防非法證據的產生,但該制度的實際執行狀況卻不盡如人意。這是因為偵查人員認為同步錄音錄影措施會使自己不規範的言行留下痕跡,投鼠忌器,影響了自己的詢問、訊問水平的發揮。

  自偵部門要意識到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制度意義重大。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並規定檢察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今後,非法證據的認定、排除等必將是法庭辯論的重要陣地。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偵查人員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後,還存在翻供的可能,理由多是訊問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刑訊逼供、誘供等,自偵部門對不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負有證明責任,同步錄音錄影就是合法取得口供的證據 .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不僅能證明詢問、訊問的合法性,還能達到預防翻供以及保護偵查人員的目的。

  四加強對偵查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證據意識

  在證據制度方面,新《刑事訴訟法》不僅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還提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就要求偵查人員要有更高、更全面的證據意識,即不僅要拓寬調查取證的渠道,提高證據的質量,還要具備保障人權的意識,具備固定證據的能力。為了達到新《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自偵部門應加強對偵查人員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的重點是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學習和應對、技術偵查的應用、加強出庭說明取證情況的能力和提高人權意識四個方面。出庭說明取證情況的培訓,主要是增加偵查人員 “扞衛”證據的能力,可以參考公訴部門的培訓,關鍵仍在平時調查取證時嚴格按照法定程式。偵查人員人權意識的提高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這方面的培訓要長期開展,偵查人員有了較強的人權意識才會自覺地依法收集證據、保障人權,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非法證據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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