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交流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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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物業管理中的法律問題
摘 要:
物業管理是近幾年來我國大力培育,發展房地產市場過程中,住宅與非住宅房產商品化、服務化而出現的對居住、使用住宅小區、商廈的單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務和特約服務的新行業。隨著物業管理的出現,在牧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的受託管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新型的民事法律糾紛迭起,它作為一種新型別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加上現行法律、法規的滯後,且缺乏相應理論體系的支撐,在審判實踐中面臨許多問題。物業管理作為一個新型的服務性行業還未制度化、規範化,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顯露出來,我國應加快物業管理的全國性立法,明確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間的法律關係,明確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協商市場定價導向,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途徑。
關鍵詞:物業管理;業主;發展商;
我國的商品房市場形成的近十年來,物業管理已經開始深入我們的生活。只要有新建的物業區,就離不開物業管理。我們從最初對午夜管理這個概念感到陌生到今天開始熟悉它,並逐漸有了更深的理解。隨著物業管理的迅猛發展,隨著物業管理規模和覆蓋面的迅速擴增,廣大業主權利意識的覺醒,物業管理的許多需要亟待解決的、深層次的熱點、難點和實際問題,如現有法規的缺陷、業主的權利義務,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係,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與作用,物業管理費用標準的價值導向與收繳行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經開始浮現出來。這些複雜問題的解決,無疑最終都會歸結到物業管理理論研究以及立法對策上來。我們國家從過去對物業管理這個領域裡一片空白到今天制定一系列相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列如《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建設部第33號,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同志等一系列有關法規。這些法規使得我們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開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物業管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的領域,有關方面的立法和規定正在趨於完善,很多人對物業管理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和充分的理解。目前物業管理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也到了非要解決這些複雜問題的關鍵時刻,如果我們不能從理論上科學認識和尋求出物業管理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絡,就無法順利地用立法途徑從根本上徹底解決這些複雜問題,就可能使這些複雜問題成為物業管理繼續健康發展前進的羈絆,導致眾多的法律訴訟。
一、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係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之所以出現許多問題,一個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係認識不清,錯誤的理解自己在物業管理中的法律地位。發展商開發一個物業區,通過市場銷售,將所建商品房逐漸,部分或全部出售給購房人,即業主。發展商的法律地位逐漸從原來開發專案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轉移而不再擁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由於一貫發展商開發一個專案一般都需要幾年,在這幾年中,發展商對該專案擁有所有權。但當該專案完成商品房售出後,雖然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但大多數發展商在概念中認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權仍未發生轉變。他們仍認為物業區是他們所建,當然物業管理由他們管,這種概念往往把物業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權的轉移也標誌著新的所有權人對其所擁有的財產的處置權、管理權。這一概念在物業管理中尤為重要,所以在物業管理中,都要以圍繞向產權所有人提供服務為中心進行活動。
產權所有人是物業區內的主人,由他們在適當的時候入住達到法定比例,組織以產權人為主的業主管理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的權益。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物業區內的最高權利機構。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管委會章程。業主管理委員會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並負責與物業管理公司簽定委託管理合同。業主委員會和已簽約的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物業管理公約和新的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由已簽過委託合同的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管理委員會,選聘保安公司和其他專業服務公司向物業區內提供服務。
由於購房人是逐漸進入物業區內的,而且業主管理委員會是當業主入住率達到一定比例時才成立的。所以在物業區入住的前期,也即發展商仍擁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權時,一般由發展商安排物業管理服務,包括這一時期的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管理公約的制定和物業管理收費標準,都只能暫由發展商來確定。但發展商應在管理公約中或收費通知中註明,此種安排是一種臨時性的安排,等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將由業主委員會再做調整。
只有理順了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係,並讓物業管理中涉及的各個方面都能正確理解這種法律關係,物業管理中的問題就容易得到解決。
二、發展商直接管理物業容易引發的法律問題
經濟越發達,社會越進步,社會分工也越來越細,專業性也會越來越強。從專業分工的角度上來講,物業管理因該由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來經營,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許多不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有很多專案的發展商就獨自承擔起物業管理的重任。這些發展商在其內部附設一個物業管理部門,自制物業管理公約,自訂收費標準,自己組織安排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總之,以主人自居對廣大業主和物業區進行物業管理。發展商的這種行為容易造成如下問題:
1.房屋本身質量問題導致業主拒交管理費。房產做為一種商品,在居民消費中是最大的消費商品,也是較複雜的商品。商品的質量最難保證,質量問題也是最容易發生的。當發展商自己願意承擔物業管理時,就如同給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鎖。只要當業主的房子有諸如漏雨、強面傾斜,或是門窗裂縫,業主都會以此為由拒交管理費。
2.當裝修出現質量問題時。如果發展商交付的是精裝修的商品房,一旦出現桌布脫落、地板走翹,石膏板開裂或裝飾物變形,業主都會以此為由來要求發展商減免幾個月的物業管理費。
3.當實測面積與購買時的暫測面積有誤差時。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一般都是有誤差的,一旦當這種誤差對業主不利時,業主就會以物業管理費作為討價還價的餘地,迫使發展商讓步。
4.採用分期付款或尾款緩交的情況。有的發展商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業主先交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後餘款在入住若干時間內交清。這時如果發生房屋質量問題,裝修質量或水電氣暖,以及面積方面的問題,或有物業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時,發展上不但物業管理費收不上來,就連剩餘未付的房款也難收上來。
5.有銀行按揭貸款的情況出現時。發展上為了促銷,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支援其業主購房,併為業主向銀行提供信用擔保。如果業主不能按時還本付息,自己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現上述的有關質量問題,或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業主會拒絕向銀行還本付息,而把承擔債務的責任推給發展商。
之所以發生上面的幾種風險,主要的原因是發展商不能積極主動地避開風險,而是把兩個法律關係攪和在一起,這就導致了業主會把兩個方面的風險,即購房的風險和物業管理的風險合併在一起,同時推給發展商。如果發展商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物業管理,而由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如果出現上述問題,則責任容易分清。該是質量問題由發展商處理;該是物業管理責任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該交的物業管理費則業主自然會交。類似的案例不在少數。如果發展商自己獨攬物業管理,一旦出現問題,將很難從這些困擾和繁雜的法律泥潭中脫身。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講,發展商自己獨自從事其開發的物業區的物業管理都是弊大於利。
三、物業管理公約應在什麼時間簽署,由誰來制定
物業管理公約是約束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行為規範的法律檔案,這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檔案。這個檔案體現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他不僅體現了所有者與被聘用者之間的聯絡,也體現了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在這個檔案裡業主從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業公司從聘用者到管理者,雙方在發生著位置的變換。所有者同意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給物業公司來行使,所以物業管理公約是物業管理中的最終要的法律檔案。由於在物業管理立法中沒有明確確立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無論是業主、業主委員會,還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於物業管理公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沒有一個正確地充分認識,沒有充分認識和發揮物業管理公約的真正作用,對於物業管理公約的簽訂不夠重視。也導致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往往並沒有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衍生的物業管理的最高自治規則來對待,也沒有把物業管理公約看成為物業管理的基礎和準則,使得物業管理公約缺乏應有的法律約束力。
在物業管理的初期,由於發展商擁有大部分產權,所以發展商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比較大,又因為是發展商首先聘用了物業公司,所以最初的物業管理公約是由發展商來制定的。我們知道現在有關政府部門也印製了物業管理公約的範本,但那僅是一個簡單的範本而已,很多內容還需要實際管理者增添。比較好的辦法是發展商應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制定物業管理公約。但這時的管理公約裡一定要規定有效期限,比如規定當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有效期截止。
隨著房屋的銷售,產權逐步從發展商手裡轉移到了新的業主手裡,發展商原來在物業區呢的位置由業主們代替,原來發展商在物業管理公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也要相應做些調整。同樣廣大業主的權利和義務也應該在公約中得到充分體現,所以修改物業管理公約就勢在必然。如果業主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當然就更應該制訂新的物業管理公約了。不論是修改原來的物業管理公約還是制訂新的版本,都應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並會同物業管理公司一起根據物業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公約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經常遇到業主擔心侵害自己合法權益,而不願意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的情況,這也是物業管理公約作用得不到充分體現和發揮的一個普遍原因。因此,物業管理公約的作用要能夠真正體現和發揮,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確實保證物業管理公約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業管理實踐中,的確有一些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權起草和擬訂物業管理公約的途徑,在物業管理公約的強制性或禁止性內容上,處於維護自己的私利而設定一些侵害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公約條款,這就背離了物業管理公約應體現的公平、公正、公開、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則。
四、物業管理費導致的問題
以業主承受能力為藉口,導致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偏低,是制約物業管理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多數物業管理企業疲於生計,必須靠其他經營收入才能維持收支平衡,這種普遍現象說明現行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物業管理是市場行為,必須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也應遵循市場規律,應由當事人按照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自行協商確定價格。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雙方協商議定,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的形式確定,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合理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過低或過高的收費,都會導致許多業主遲延交費,不交費或抗交管理費。由於不交費或少交費,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適行停水停電,不讓業主的汽車進物業區,停止通訊或停電話,嚴重的則導致訴諸武力,引起法律糾紛。過高的收費或過低的收費會引起很多負作用,直接增加了物業管理的風險性。
五、如何區分物業管理費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收費和費用標準的制定應是科學的和合理的,具體制定也是有其可行的方法的.各項收費的概念也應該搞清楚。物業管理中要收的費用有物業管理費、代收代繳的費用和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代收代繳的費用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從業主處收來再如數繳給有關公司的,如:水費、電費、綠化費、電視接收費、保安費、垃圾處理費、電話費、煤氣燃氣費、土地使用費等。
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區內提供服務的收費,也即物業管理收費。這筆收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錢來定。管理費是維持物業區正常運轉的“血液”,沒有穩定的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就無法工作。如果一個物業區內成立了物業管理委員會,並且制定出了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則所有業主都應遵守這個標準,向物業管理公司準時交費。
但有時確有一些業主,只顧自己個人私利,儘管業主管理委員會已經代表全體業主制定了收費標準,但他們仍置若罔聞,我行我素,拒絕向物業公司交費。這些人的拒絕交費產生的後果就是破壞了物業管理的正常秩序,享受其他業主的權益,也即直接侵犯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些人不交費,其他業主多的費用其實就在為他們服務。這樣的案例確實發生在一些物業區內。有時物業管理公司也採取一些強制措施,如停水停電等,但這種做法容易引起難以預料的後果。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法是由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共同前去說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採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起訴訟,最後法院用強制執行手段解決。業主管理委員會在制定管理公約時,應該將如何制裁無故不交管理費用的行為的有關條款寫進公約裡。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又可以稱為共同儲備基金。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鉅額的非預見性開支,尤其是為維持和儲存區分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的正常運作、正常使用功能而進行的修繕改良的開支。這種修繕改良就是我們通常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講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的目的也是用於固定資產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作用類似於物業區所有建築物共用部分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計提。
眾所周知,所有建築物在建成之後,必然會受到自然環境和人為的損害。隨著時間的增加,自然環境如風力、重力、震動、大氣、水、雷電等對所有建築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蝕、老化、陳舊、殘損。如果沒有建立管理維修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區分所有建築物的修理和保養計劃,必然會加速所有建築物的自然侵蝕、老化、陳舊、殘損,以致會由於維修保養不及時使所有建築物過早達到危險程度,縮短了所有建築物的使用壽命使之提前到達設計壽命,甚至於釀成傷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所有建築物的修繕改良,所有建築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修養護,使所有建築物處於良好的狀態和正常執行,充分發揮所有建築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斷延長所有建築物的使用壽命,改善和提高了所有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所有建築物的檔次和適應性,進而推動了所有建築物的升值,使所有權人獲得有效地經濟價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資的回報率。
在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立法中我們確立了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作為物業管理基金。其中規定各類物業管理都應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而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原則上只適用於住宅類物業管理。這樣做是因為住宅類的物業管理都直接面對著居民,同時在住宅區內用於居民公益性質的公用設施相對比較多,考慮到居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對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時,需要的費用比較多,居民往往難以一下子承受,同時這些費用收集比較困難,這就直接影響了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從這個意義上設定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質。相反對於非住宅類的物業管理,公用設施相對較少,費用小也比較容易籌集,因此,沒有設定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必要。
六、業主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和許可權
許多實踐證明一個物業區管理的好壞,與該物業區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有著密切的聯絡。業主管理委員會由物業區內過半數的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廣大的業主的利益行使權力。實際上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內廣大業主行使權力的常設最高權利機構。
業主大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決議的內容有:1.物業管理公約及《業主委員會章程》的修訂變更;2.在合同期內解除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解聘作為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企業;3.物業建築物的重大修繕或改良;4.物業建築物的重建;5.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6.區分所有權的強制出讓;7.約定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項。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體業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合同期內的選聘、解聘,以及物業管理公約修訂變更、業主委員會的撤消和重選等問題更是重中之重。
業主管理委員會每半年稽核管理公司呈報的財務報表和資金使用概況,對物業區內的重大資金支出或維修事項予以稽核,批准管理公司運用維修管理基金。由此可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在物業區內是非常重大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每月都要定期舉行會議,商討重大問題,以利於從早期消除物業管理中的隱患。
如果物業區內不設立業主管理委員會,而只是有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決定一切,就極容易造成很多對業主權利進行侵犯的事件,業主的合法權益就不會得到保護,最終將不可避免地導致糾紛的出現。
七、正確的法律關係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是物業管理經營活動的基礎
物業管理工作既煩瑣,又複雜,既辛苦,又不容易搞好。有關物業管理方面的法規目前還不太完善,所以由於物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而且這些問題又極不容易得到圓滿解決,這就是我們目前物業管理所面臨的現實問題。要想避免物業管理方面出現的問題,減少物業管理方面的風險,除了國家應頒佈更詳盡的法規和制定有關政策外,完善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係,是使物業管理工作走上正規的第一步。否則,法律關係不正確,導致以後一系列的工作都會出現問題。
在目前要求所有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都正確理解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係,並用正確的法律檔案來確定這些法律關係也是不現實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聘請精通房地產法律方面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例如製作委託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公約,業主管理委員會章程等。律師還可以提供有關解決物業管理糾紛的法律諮詢服務。同時還可以幫助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管理委員會制定其他一系列相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物業管理應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應該指出目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涉及到的物業管理法律問題遠遠不止上述這些,諸如物業管理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和權利義務、規範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等隨著物業管理的深入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人們的對物業管理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深入研究和探索思考物業管理的法律問題,強化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用所有權構築起物業管理理論體系,從立法對策上構築物業管理生存和發展的法制基礎,是我們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每一個業內人士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只有通過我們大家的不斷探索、開拓和進取,才能迎來二十一世紀物業管理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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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
7、《北京市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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