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刑法研究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依法治國是十五大提出的重要治國方略,為今後法制建設指明瞭方向。刑法在保障依法治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刑法自身的規定中,而且反映在刑法與憲法和其它部門法之間的關係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依法治國與國家犯罪形成的解析

  [內容摘要]: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是現代各國政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人類文明發展的根本方向。但是,依法治國能否取得成效,能否建設成為真正的文明法治國家,主要取決於國家治理是否依法進行,取決於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是否依法公正行使國家治理權力,取決於國家行為是否破壞法定的國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所以,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的關鍵不在於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而在於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在行使國家治理權力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守法律,是否公正、合法、合理行使國家治理權力。

  [關鍵詞]:依法治國 國家治理 犯罪學

  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要求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都嚴格依法、公正、合理行使國家治理權力,依法、公正、合理處理國家治理事務,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從歷史教訓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滅亡或朝代的更替,都基本上是由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在行使國家治理權力過程中的過多不法行為、過多不公正行為、過多的對國家治理秩序的破壞行為、過多的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行為等而造成了國家治理基礎的喪失,引發了社會矛盾,激發了內部矛盾。從各國國家治理實踐看,國家行為主體尤其是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對國家治理秩序的破壞和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是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雖然,分離的單個行為對國家治理破壞的嚴重性還沒有達到威脅國家治理權力合法、持續存在的基礎,但卻是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程序當中的最大阻礙力量。並且,如果長此以往,勢必成為威脅國家治理權力合法存在的最大潛在危險因素,必然會對國家秩序爆發出不可估量的毀滅性破壞力。

  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享有國家治理權力,對國家事務進行全面管理。但是,由於法律對國家治理事務的規定不可能面面俱到,總會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即使在法律完備的情況下,可能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手段,國家治理權力的行使往往與國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國家行為往往破壞國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然而,依法進行國家治理行為、國家行為必須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和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是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法治的根本保障。但是,從各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來看,國家治理權力行使過程中還存在嚴重的違法現象:國家行為缺乏法律的有效規範;國家治理權力行使的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嚴重背離國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國家行為主體的國家治理理念還沒有轉換到法治狀態,破壞國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國家行為現象還普遍存在;法律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權威性不強,法律的國家治理權威地位受到破壞;等等。這些國家治理不法行為和不法現象的存在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格格不入,必將破壞國家的文明程序,必須堅決予以改進和杜絕。

  對國家治理權力的行使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進行法律規範化建設,保障國家行為主體依法進行國家治理活動,是事關國家法治建設的一項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要積極採取綜合治理措施推動國家治理權力依法進行,改進國家行為主體的國家治理理念,防止國家治理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維護穩定的合法國家治理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國家治理的法治體系,規範國家行為,建立和健全國家治理權力合法、高效、公正執行的國家治理機制。而這些目標的達成,不僅必須要有適當的、完善的理論支援,更需要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的行為依據的保障。

  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進步、世界各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代表國家進行的國家治理行為有了更多的、更主動的、更全面的積極瞭解和關注,對國家治理權力行使的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有了更高的要求。在這種環境下,國家治理必須從理念到行為都有所改變,建立起符合社會正義的公正、合法國家治理理念,國家治理的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國家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國家行為必須以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國家秩序為原則,預防和減少、杜絕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現象的出現。

  犯罪學是法學的重要學科分支,但是,就目前犯罪學的內容及發展方向來看,犯罪學對促進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依法行使國家治理權力和保護國家治理權力運用過程中的公民合法權益的積極意義不大,對依法治國、建設文明法治國家的促進作用不大。

  依法治理國家是現代國家的文明發展必然趨勢。法治的要求是對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方式、範圍、過程或程式、效果進行多方面的法律限制或法律指引,明確國家治理權力與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界限,限制國家治理權力的作用範圍,減少國家治理權力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害,減輕國家治理權力行使本身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保障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合法、責任、公正、合理行使國家治理權力,保障法律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但是,從現階段對國家治理權力的研究來看,把國家治理權力的運用看成一個對國家、公民的責任整體,從行使國家治理權力與國家治理秩序、公民合法權益相結合的角度來專門研究如何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理論很少,或缺乏理論體系,這是遠遠不夠的。

  犯罪不是公民的專利,國家也必然犯罪。二者不同之處在於:公民犯罪得到了充分研究,而國家犯罪很少得到關注,或根本沒有人系統提出國家犯罪的理論及實踐體系。然而,國家犯罪在法律實踐中也得到了部分體現。比如,很多國家都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對違法國家行為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進行國家賠償;大家會把一些重大的國家行為比如戰爭對他國的利益損害視為國家犯罪,如二戰中的德國和日本對他國的侵略行為。這些都從側面印證了國家犯罪的客觀存在。

  但是,很少有人全面思考到國家、國家行為也會構成犯罪!至少沒有人系統提出國家犯罪理論。從法理的角度,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履行國家治理職責的行為都是非個體行為,都是代表國家進行的國家治理行為,行為效果都直接歸屬於國家。當排除了個體職務犯罪或個人犯罪因素的影響外,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在履行國家治理職責過程中破壞國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後果都是形式上歸結於國家機關或國家公職人員但實質上卻歸屬於國家的違法行為。

  既然法律是國家治理依據和國家行為準則,是包括國家行為主體在內的一切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行為規則,當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的行為違反法律精神、法律原則、法律規定時,其行為也是違法犯罪行為,並且其行為不利後果直接歸屬於國家。所以,國家不是違法犯罪的免疫體。在歷史發展的任何時期,在任何一個文明發展的國度,都會存在以國家行為出現的侵害國家治理秩序,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現象,這種現象和行為就是國家犯罪!

  實際上,大家會把一些重大的國家行為比如戰爭對他國的利益損害視為國家犯罪,如二戰中的德國和日本對他國的侵略行為。但是,大家一般不會把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履行國家治理職責、破壞國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視為國家犯罪,這就是國家治理理念及公民、國家行為主體對國家治理權力的認知問題,也是國家法制文明的發展程度問題,是人類文明的發展階段問題。

  在現有的有關依法治國理論中,基本上都是對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正面論述,很少甚至沒有對國家行為換方位思考的系統理論。在傳統的治國理論或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履行職務的理論中,基本上都對是對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履行具體職責的保障型或制裁型論述,根本沒有將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一個實質整體,而從責任型或義務型的角度闡述應當如何進行國家治理、如何行使國家治理權力。並且,現有的有關履行國家治理職責的不法行為研究理論和實踐,都是停留在對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上,範圍過於狹窄。可以假設:是不是當沒有職務犯罪現象的存在時,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都是合法的、正當的?都是符合國家治理的宗旨和目的?都是對國家治理秩序的有益行為?都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無損的行為?當然不是。

  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依法行使國家治理權力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國家治理法治化或法律在國家治理過程中對國家行為發揮出更大的規範和引導作用是人類文明進步的必然。介於國家機關、國家公職人員等國家行為主體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對國家治理權力本身、對國家治理、對公民、對人類社會的特殊意義,因此,對國家治理權力和國家治理權力行使的方式、過程或程式、效果進行系統性分析研究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基本方向,更是國家治理法治化或文明化發展的必然趨勢。所以,作者個人認為,國家犯罪學的產生只是時間上的早遲而已,但卻是法學和國家治理理論的必然發展方向。

  一、國家犯罪的基本含義

  誰最有權評價國家?如何去評價國家?

  是公民,是歷史。公民的評價、歷史的評價是對國家最公正、最貼實的評價,是最真實的評價!任何國家,無論通過何種手段都不可能抹殺其在公民心中、在人類歷史上的客觀定位!以歷史的眼光看來,只有合民心、順民意,處處為公民著想,以公民和國家利益為重,恪守國家治理職責,合法、合理、公正、責任行使國家治理權的國家才能名垂青史。反之,那些處處只維護少數特權群體的私己利益,漠視公民合法權益、棄國家利益不顧、濫用國家治理權力或怠於行使國家治理權力的國家必將在歷史上留下千古罵名。

  但是,在進行國家治理的過程中,由於國家治理權力的特殊性,必定存在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破壞國家治理秩序的國家行為,這些行為構成國家犯罪,從而影響到國家在公民心目中、在人類歷史上的評價。但從另一方面來說,由於國家犯罪的必然性,那麼,國家在不可能完全避免國家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關鍵是國家在對待國家犯罪的態度、策略、行動上呈現出差別。只有對國家行為構成國家犯罪敢於直接面對,並對國家犯罪的危害性引起足夠的關注,同時不斷採取積極的預防、改進措施去最大可能地減少、預防國家犯罪、減輕國家犯罪的危害後果、最大程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國家,才是負責任的、值得公民信賴的國家,才是受到人類歷史尊重的國家。

  那麼,什麼是國家犯罪呢?國家在什麼情況下會犯罪?如何預防國家犯罪?國家犯罪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國家犯罪,之前沒有人系統研究並提出成形的國家犯罪理論。但是,國家行為構成國家犯罪的現象卻在國家產生以後的國家權力行使過程中客觀存在。人類歷史證明,對國家治理秩序或國家治理法律秩序的破壞力量不僅來自於公民行為,也來自於國家行為。並且,國家行為對國家治理秩序的破壞危害後果是對國家治理秩序的根本性危害。因此,對國家行為構成犯罪的現象進行研究是法律研究的必然發展方向,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

  作者深信,作者拋磚引玉提出國家犯罪理論體系後,將來一定會有更多人去研究國家犯罪,為保障國家治理權力合法、責任、公正、合理行使貢獻力量。國家犯罪理論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法律文明的發展方向,更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必然趨勢:人類文明的發展,不僅要關注公民對國家、個人對人類社會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國家對公民、人類社會對個人,同樣具有明確的行為界限及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公民與國家、個人與人類社會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統一的,沒有絕對的權利,更沒有絕對的義務;對於國家而言,國家行為應真正承擔起國家治理責任,維護國家治理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國家治理權力既是權利,更是責任和義務,這是國家犯罪產生的根本理論前提。

  要清晰掌握什麼是國家犯罪,就必須要掌握國家犯罪具體、準確的含義,首先要從什麼是犯罪說起。只有在清楚了什麼行為構成犯罪,怎麼樣去界定犯罪,才能在掌握什麼是犯罪的基礎上去理解國家犯罪,才能充分透析國家犯罪的系列問題。

  犯罪概念是個基本問題,但犯罪學上的犯罪概念卻又不能與刑法上犯罪概念相等同,二者在研究範圍和方向上有重大有區別。但是,犯罪概念是犯罪學和刑事法學所需首要研究的基本學術問題和必須界定的基本概念,對犯罪概念的探索不僅是法學理論研究節點,同時也是司法實踐的困惑和疑難問題。由於犯罪概念對於犯罪學和刑事法學理論及實踐的重要意義,因此,犯罪概念是建立犯罪學體系和刑事法學體系的理論基礎和學科基石,是指導學術研究和解決司法實踐的基本指南。要研究犯罪學和刑事法學,必須首要研究什麼是犯罪,什麼行為構成犯罪,只有對什麼是犯罪,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做出一個科學的、明晰的界定,才能從理論上、從司法實踐中更全面地、更科學地研究和界定犯罪,才能引導和制約個人的行為,使公民行為符合國家治理秩序,從根本上達到預防和消滅犯罪的目的。

  國家犯罪學是建立在犯罪學的基礎上,是對犯罪學的繼承和發展,是犯罪學的新闢學科分支。因此,國家犯罪學的建立和和發展必須吸收犯罪學的優秀研究和實踐成果,並將其吸收為國家犯罪學的理論基礎和研究指南。但是,國家犯罪學又必須與犯罪學有所不同,國家犯罪學必須在部門法學的範疇內對犯罪學進行揚棄,從而為國家犯罪學在大學科前提下部門學科的相對獨立發展鋪平道路。建立和發展國家犯罪學首先必須從研究什麼是犯罪出發,從犯罪學關於犯罪概念的研究出發,只有在瞭解犯罪學關於犯罪的基本或核心涵義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明白什麼是國家犯罪學,才明白為什麼要建立和研究國家犯罪,才能清晰掌握國家犯罪學存在的理論根基和實踐價值。

  一犯罪學的歷史回顧

  犯罪學的系統萌芽思想發源於西方法律思想家對個人行為與國家意志相沖突問題的探索過程中,是西方法學界對犯罪學、刑事法律研究領域和司法實踐領域作出的偉大貢獻。從體系化探索和研究犯罪學的角度來說,關於犯罪的基礎理論最初產生於18世紀時的西方國家,而18世紀中葉貝卡利亞出版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則初步奠定了犯罪學的基礎框架,但從學科整體的高度看,那時對犯罪學的研究尚是零星的,還沒有形成規模化體系,且更多的還只是停留在單純對刑事犯罪進行研究的層面,並沒有觸及到犯罪學的學科研究核心,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犯罪學理論。

  犯罪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始於19世紀,一般認為是由義大利學者龍伯羅梭與其學生等一起持續鼎力創立。在1876年,龍伯羅梭出版了《犯罪人論》這部影響極大的著作,標誌著犯罪學開始初步成為一門被系統研究的獨立學科,並促使犯罪學的理論探索開始試圖擺脫刑事法學關於犯罪研究的桎梧和不利導向,走上了犯罪學作為獨立法律學科自由研究、發展的道路,這是龍伯羅梭對法學研究特別是犯罪學研究的獨特貢獻!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龍伯羅梭對犯罪學的研究是帶有極大的侷限性和偏見性,甚至帶有濃重的種族和人種歧視,特別在對犯罪原因和對犯罪的預防研究上更是走了極端:他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不在於社會,而在於犯罪者個人,是由公民個人的特殊生理構成導致犯罪的發生;同時,在對犯罪的預防方面,他主張採取極端手段,認為要解決犯罪,必須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忽略了對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推脫了社會應該承擔的犯罪預防責任。因此,龍伯羅梭對犯罪學的研究還沒有走向理性化思維道路,更多的是站在維護國家統治權威性的立場上,還沒有接觸到犯罪學的學科真諦,甚至不利於犯罪學的健康發展。

  之後,龍伯羅梭的學生卡羅伐洛於1885年寫成了《犯罪學》一書,在這本書中,卡羅伐洛提出了“自然犯論”的學說,為犯罪學的發展和科學建立犯罪學研究體系注入了新的血液,極大地發展和更新了舊式思維影響下的犯罪學。不久,龍伯羅梭的另一學生菲利於1892年出版了《犯罪社會學》一書,首次提出對於犯罪產生的原因研究應充分關注導致犯罪產生的社會原因,社會不利因素的存在也是促成個人產生犯罪的重要原因。菲利在對犯罪產生的原因研究方面將人們的視野導到了社會存在的層面,從另一角度再次將犯罪學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進一步扳正了犯罪學研究的不良方向。後來,德國學者李斯特在批判性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犯罪學的發展闡述了新的理論,他明確指出,要削除或減少犯罪,改善社會環境尤為重要,國家應承擔起國家治理責任。

  從世界範圍內對犯罪學的研究成果看,犯罪學得到空前發展並穩步走向成熟是在人類經歷了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以後,在二次世界大戰中,無數無辜公民的生命被國家力量利用為非法目的並冠以表面上正大光明的政治口號以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二戰結束以來,悲烈的人類人為災難促使人們對犯罪問題有了新的認識,與國家行為相結合的犯罪行為引起了公民的廣泛關注並進入了法學家研究的視野,從而拓展了研究視野,擴充套件了法學涵蓋的範疇,使犯罪學的研究有了長足的進展。而此時與國家行為相結合的犯罪學研究方向,已經初步暗含了國家犯罪學研究的端睨,實際上,那時已經出現了對國家行為構成犯罪進行研究的案例,只是系統提出國家犯罪學思想時機尚未成熟。

  中國法律界對犯罪學的研究無論從理論和實踐來說都是相當落後的,雖然中國古代以來一些思想家、法學家陸續提出了一些關於犯罪的觀點,但對近現代犯罪學的發展影響極微並不具有代表性。一直到新中國成立以前,中國對犯罪學的研究都沒有形成系統的學科思想,更沒有提出對犯罪學的發展有建設性的學術思想,中國法學界對犯罪學的貢獻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

  中國實行全面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在開放的大環境大氣候影響下,整個學術界的思想觀念及視野也大膽地放開了,人們的理論及實踐步伐大大加快,法學研究也有了極大的發展和突破,犯罪學的研究也在中國勇超以往並逐步成形,進而形成了有中國傳統文化特點和民族理性的犯罪學思想。同時,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並投入到犯罪學的研究中來,一批犯罪學研究的學術隊伍正在形成和壯大,一批犯罪學研究機構相繼成立,相關的學術研究活動和考察工作不斷舉行,犯罪學的研究已初具規模並得到了迅速發展,並逐漸有了中國特色的犯罪學研究領域和研究成果。

  二有關犯罪的代表觀點

  犯罪學的產生及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許多燦爛的人類思想火花,代表了不同歷史階段人們對法律發展的需求及國家治理對法律的要求,儘管在現在看來,某些觀點缺乏法律公正的實質,但至少還是適合當時歷史發展的程序,代表了當時代的人類共同利益。

  從犯罪學的發展來看,西方思想家、法學家雖然對犯罪學的研究歷史比較悠久。但是,自犯罪學思想在西方體系性產生並建立基本框架後,由於各學派林立、相異觀點過多,學者們對犯罪學進行研究時各執己見,各樹其派,對於什麼是犯罪、到底怎樣去界定犯罪等相關問題一直爭論不休,互不認同,在回答什麼是犯罪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提出了許多獨特的觀點,從這些觀點中我們可以看出犯罪學的發展程序。有些觀點在現在看來簡直不值一提,但有些觀點卻對現在的法學研究還起著不忽略的指導作用,總結起來,以下幾種觀點比較具有代表性:認為犯罪是出於不道德的動機而實施的不道德的行為;認為犯罪是嚴重違反正義、理性、福利的行為;犯罪是侵害社會規範的行為;犯罪是侵犯整個社會利益的行為;犯罪是在實際生活中觸犯法律並應當受法律制裁的行為;犯罪是對公共秩序侵害的行為;犯罪是違反和破壞公民的社會安寧的行為;犯罪是危害社會的、侵害人類基本權利的行為;等等。

  這種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局面的形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犯罪學的發展,但由於研究力量的過分分散,研究成果過於繁雜,缺乏有力的主流引導,從另一方面也束縛了犯罪學發展的空間,阻礙了犯罪學研究方向的明朗,拖緩了犯罪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程,這對一門學科的成熟和發展是非常不利的,並且影響到現在。由於犯罪學學科研究的侷限性,學者們對犯罪的研究水平限制,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明確的犯罪概念能夠被學者們和司法實踐中普遍接受,這種現象,嚴重地影響了犯罪學的未來發展和學科成熟,也不利於指導司法實踐,更不利於世界各國公民人權的同等、充分享有和保護。

  存在對犯罪概念的多種理解,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犯罪學的曲折發展歷程,也從另一方面反映了人們對犯罪的認識是在摸索中前進的,這與法律學科的發展規律是一致的。首先,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法律作為人類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受到社會物質存在的制約。法律思想的產生與發展,法律學科的建立與完善,都與法律思想產生和法律學科建立時的社會文明整體發展狀況緊密相關,與不同社會物質生產方式的差異相關。雖然歷史上會出現一些思想適當超前的思想家,也出現過法律思想適當超脫當時社會發展狀況約束的現象,但從整體上說,法律思想,特別是與國家治理,抑或說與國家治理權力行使相關的法律思想,要想超脫當時社會整體文明狀況是非常困難的。

  在人類歷史的不同發展階段,在不同地域、不同歷史、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在同一國家的不同區域,也會分別形成自己的犯罪觀,形成與自己社會文明發展狀況相適應的犯罪學體系,這非常是正常的。法律主要在法律思想家影響下創立,而法律思想家只不過是當時民眾、社會法律思想的整合者,當然很難脫離當時社會主流思想的桎錮;同時,由於導致犯罪現象產生的原因是多種的,犯罪主體的範圍是複雜、多變的,社會生存、生活的條件也是不同的,不同的犯罪由於不同主體的主客觀條件與社會存在的交合複雜性,致使一個犯罪行為產生並不僅僅受當時的社會物質存在方式制約,同時也受當時的國家治理方式,人們對於犯罪的主流思想的影響。一個犯罪行為,在某個歷史階段並不認為此種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並不作為犯罪行為看待,甚至還可能具有社會功益性而被提倡,但到了另一個歷史時期卻可能被界定為犯罪。比如,在中國歷史的特定時刻,為了保護公民生存利益,曾鼓勵公民上山打虎,甚至還表彰過打虎英雄。但事隔幾十年,局勢發生了變化,老虎不再是國家支援公民捕殺的物件,而是成為禁止公民捕獲的國家珍貴保護動物,而公民此時對老虎的捕殺行為成為了國家必須嚴懲的犯罪行為。

  參考並歸納前人對什麼是犯罪的種種多樣化描述,我們不難得出這麼幾點結論:一、對什麼是犯罪及對犯罪學的體系研究,在人類法律史上從沒有間斷過,人們,特別是法律思想家為提示犯罪的真諦,孜孜追求並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二、關於什麼是犯罪在歷史上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威性觀點,對犯罪概念的不一致理解,直接引發了犯罪學術研究機構和學者之間,學術研究機構、學者與司法實踐機構、人員之間的理論衝突,並在衝突中逐漸磨合;三、對什麼是犯罪觀念的不統一,並沒有影響刑法學對破壞國家或社會管理秩序的懲罰,並沒有影響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懲罰,因此,犯罪學對犯罪的研究與刑法對犯罪的研究是有差異的,在國家治理中所起的作用是有差別的。一般說來,在特定歷史階段,為了適用國家治理需要的刑法學中的犯罪概念是相當明確的,明明白白地告知了公民什麼行為可為,什麼行為不可為,人們可通過刑法對犯罪的描述可清晰也知道什麼是不可為的犯罪行為,什麼是公民可為而不被國家制裁或懲處的行為。犯罪學的犯罪並不都是不可為的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可能比犯罪學中規定的要多,也可以比犯罪學中規定的要少,主要根據國家治理的需要。而犯罪學不同,由於犯罪學的研究並不以國家治理需要為準則,因此,範圍與種類是與刑法大有出入的。比如,我國刑法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作了明確規定,從而將犯罪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觸犯刑法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這已成為我國刑法的犯罪概念通說。公民可以通過對我國刑法的學習,明白在我國現階段什麼行為是犯罪,但是人們不能通過目前對我國犯罪學的學習就清楚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犯罪的,更不能通過犯罪學的研究和學習就知道在我國目前什麼行為可為,什麼是犯罪行為。

  任何時代有關犯罪的觀點都不是放之四海皆準的東西,都具有時代性、歷史性,因此對於犯罪的概念必須要以歷史的、辨證的眼光看待,必須根據犯罪學說產生的時代,結合當時代的人文特點、環境和國家治理的需要予以綜合考量,以發展的眼光去看待犯罪在不同時代或不同國家的涵義,將犯罪學視為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在熟悉一個時代、一個時代的公民、一個時代的文明的基礎上去正確分析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犯罪概念的利弊與得失。

  國家犯罪學是建立在犯罪學的系統研究基礎上,是犯罪學的分支法律部門,是對犯罪學研究領域的重要開拓,極大地豐富了犯罪學研究的內容,標誌著犯罪學研究物件及視野的重要轉變,是犯罪學發展的里程碑!但是,由於犯罪學對犯罪概念的滯後研究,必將影響到人們對國家犯罪學的理解,對國家犯罪學的理論研究及體系建立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人類認識由於自己所生活的時代社會物質存在方式的差異,由於當時人類認識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水平的差異,也由於本人的知識結構、文化素質的限制,人的認識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侷限性;人類認識事物的能力、剖析社會的能力、認識和管理、改造世界的能力是不斷提高的。由於人類意識力的層次差異以及人們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因而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中人們之間,同一時代、不同國家對國家犯罪的認識也必然出現種種分歧,這是國家犯罪學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都必然經歷從淺入深,從簡單發展到完善。何況,法律作為與國家治理緊密關聯的學科,作為對國家治理行為的深度研究,更帶有與其它學科發展所不具有的種種約束。比如說,國家犯罪是不是自國家產生以後就存在?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國家適應於人類共同生存與發展需要而產生,國家行為與公民合法權益之間具有法定的行為界限,各有行為規則;國家必須承擔起國家治理責任,一旦國家行為偏離了國家治理規則,破壞了國家治理秩序,就構成了國家犯罪。國家產生後,首先是將人類行為匯入到有序狀態,而過到這個目的,國家治理權力的行使必然要形成秩序,並與國家秩序整合形成國家治理秩序,這就成為國家治理權力必須遵循的規則。在任何歷史時代,國家治理秩序是必然存在的,而破壞國家治理秩序的國家行為也是客觀存在的,這就是說,國家產生後存在國家犯罪的現象是必然的,而不在於國家治理是法治或人治。既然國家犯罪客觀存在於國家產生後的人類文明史,但認識到國家行為可能構成國家犯罪這一客觀規律卻受到了人類文明、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極大限制,在本書之前,並沒有系統的國家犯罪理論出現!

  三犯罪學上的犯罪與刑法上犯罪的關係

  關於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我國1997年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家財產或者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我國刑法以此為基礎,制定了適合現階段國家治理需要的刑事法律體系。

  以中國刑法為例,一般說來,一國法律制度體系內,刑法學上的犯罪都基本以刑事實體法規範為出發點並反之成為刑事實體法律規範的理論依據和前提,刑法學上的犯罪都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違反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都是刑法學上的犯罪。按照我國的刑法理論,刑法學上的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徵,即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是一種觸犯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一種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具有刑罰當罰性。那麼從行為個體的角度出發,只要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行為符合了以上特徵下的犯罪構成,就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因此,刑法上對於犯罪概念的界定並不僅是對於一切危害社會行為的研究,更多的意義在於國家治理中有利於判斷罪與非罪,有利於定罪量刑,使法院的判決有據,使公民行為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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