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科技平臺建設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5日
  論文關鍵詞:科技平臺;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手段;法律手段
  論文摘要:介紹了科技平臺的概念、目標及任務,分析了科技平臺建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提出了加強科技平臺建設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科技平臺建設是近幾年國家科技部門、財政部門針對科技資源投人大量增長,但科研主體間卻未形成共享,造成投人浪費、建設重複、資源閒置、使用效率低下的狀況而提出設立的一項專項工作,旨在利用先進的現代化資訊網路技術手段,以較少的資金投人,整合帶動啟用過去形成的大量科技基礎條件資源,連點成線,以線佈網,建成專門的服務於科技人員科研活動的條件平臺,以對科研探索、技術發明、社會生產、自主創新提供基礎條件的支撐。
  1、科技平臺的概念和目標及任務
    科技平臺建設的目的,最重要的就在於避免科技資源的重複建設和閒置浪費,提高公共財政資金的投人產出和科技資源的配置效率。從巨集觀層面講,科技平臺為學科交叉基礎研究提供基本支撐,為前沿創新性取得突破性進展提供必要條件,為科學研究和科技人員的成長創造公平參與、高效執行的良好環境。筆者認為科技平臺是利用數字資訊化技術將分散的實物科技資源收集並標準化表達,再將資訊放置到先進的網路平臺系統中,以開放共享的理念為指導,建立創新的資源管理體制機制,實現科技資源的集中配置和高效利用,為提高國家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建設創新性國家提供支撐的一種集實物資源、資訊資源、技術資源、制度資源、標準資源、人才資源為一體的執行服務體系。可以說,科技平臺建設是科技資源管理領域中的一項“金科”工程。根據不同客體執行服務方式的特點,可以將平臺歸納為基礎資源類平臺、技術服務類平臺、面向企業創新平臺以及研究實驗基地等4種類型。一般來講,它具有基}}I,性、公益性、戰略性和動態開放等特徵。
    根據《2004-2010年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綱要》的描述,我國科技平臺建設的目標是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框架,初步建成適應科技創新需求和科技發展需要的科技基礎條件支撐體系,以共享機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與平臺建設和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化人才隊伍和研究服務機構。
    這期間科技平臺建設的主要任務是構建和完善物質與資訊保障系統,制定科學、合理、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快實現資源的資訊化、網路化,建立適當集中與適度分佈相結合的資源配置格局,建立以共享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加快推進修改、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和評估監測機制,推進管理方式創新,創造公共資源公平使用的法制環境,培育專業化的人才隊伍和機構;深化科研機構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評價體系,建立人才凝聚機制,培育、形成一支專門從事科技基礎條件管理與技術支撐的人才隊伍。
    自2003年科技平臺T作開展以來,取得了很多成績,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這其中就包括科技平臺建設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在對科技平臺建設進一步的思考分析和實踐發展中求解。
  2、科技平臺建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分析
  2.1從辯證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建設以建立共享機制為核心,以資源系統整合為主線,促進全社會科技資源高效配置和綜合利用,特別強調資源、知識在全社會範圍內的流通、擴散、傳播和利用,最終目的是提高整個國家的科技創新能力。科技平臺保障的是社會知識創新,表達社會層面的發展利益。而對於科技平臺整合的相當一部分知識資源,則是基於個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為權利人所獨佔或壟斷,具有專有性、排他性。我們知道,知識的本質是資訊,資訊是有別於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其經濟學特徵是公共物品。根據效益論原理,資訊的本質及其價值實際價值與潛在價值是界定誰將持有並行使權力的評判標準。授權與否的主要考量,則是通過給予適當激勵,促進知識或資訊的生產與傳播。換而言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要口標,是致力於創造適當的個體激勵機制,促進社會中的個體資訊生產最大化,最終推動社會福利增長。對於資源共享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係,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已進行了很多的研究,目前基本認為:二者不是簡單的對立關係,也不是簡單的統一關係,而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體現在個體合法權益的保障與社會福利最大化追求的對立統一上,時間性方面存在著長期與短期,創新性上存在著繼承與發展的關係。二者是一個閉環系統中不同的節點,迴圈往復,交錯提高。由此,在開展科技平臺建設,促進科技資訊資源共享的過程中,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資訊收集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資訊在製作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以及進行資訊資源連結中的產權保護問題。
  2.2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

    科技平臺就像是知識資源的“銷售渠道”,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知識生產者對所生產的“知識”的“所有者權益”。由於知識資源天然所具有的溢位性和經濟外部性,通過科技平臺對知識資源進行流通和傳播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措施力度就會時時影響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在一定範圍內增加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強度,會提高使用方的邊際成本,同時提高提供方的邊際收益,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此時社會整體的邊際收益為正,可以促進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的提高。科技平臺建設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效益的影響見圖1。圖1中,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強度從屍點向T點提高時,資源使用方的成本加大,邊際收益轉負,資源提供方的收益仍在緩慢上升,直到T點,社會系統整體的效益達到最大,創新效率達到最高,此時,產權保護和資訊資源共享達到一種動態均衡。智慧財產權保護就像是調節器,通過調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強度,調整知識資源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成本和收益水平,影響知識的產出水平和創新效率,最終社會系統的效益曲線的最高點形成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2.3從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知識生產和消費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乃至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方式。尤其在現今的“後危機時代”,搶佔科技創新的制高點,促進知識傳播和運用,促進經濟的持續增長,拓展社會發展空間,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當仁不讓”的責任。促進先進的科研知識資源不斷地生產出來,要以社會公平原則為指導,構建公平合理的創新秩序。通過強制性法律規定,維護科研知識資源生產的正常秩序,加大對新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使高階原創的智慧財產權得到強有力的保護,使產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社會地位以及成就感得以提升。同時又要通過合理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加強政府對科技平臺建設的投人引導和規範監督,為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供保障,創造條件提供支撐,最大限度地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促進市場中的企業成為創新的主體,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主導力量。 
  3、加強科技平臺建設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3.1技術手段
  有研究學者提出D-RBAC  Document Role Based Access Control 模型,它是在HBAC模型基礎上進行了改進。RBAC模型包含使用者、角色和許可3個實體,其中,使用者為訪問計算機資源的主體,通常指人;角色指一個組織或任務中的工作或位置,代表了一種資格、權利和責任;許可表示對系統中的客體進行特定模式訪問的操作。使用者分配指根據使用者在組織中的職責和權利被賦予相應的角色;角色分配指角色按其職責範同與一組操作許可相關聯;會話指使用者與系統進行的互動;約束為對指派給角色的主體和許可權及會話中啟用的角色進行限制。D-RBAC模型在角色與操作目標之間引人了文件操作集概念,將被保護的文件與可進行的操作封裝在一起形成文件操作集,生成新的許可,新的許可不僅包括操作,而且包括被保護的目標文件,在許可權分派時直接把文件操作集指定給相關角色,極大地簡化了許可權分配的問題。
    再就是引人實名制身份認證技術。目前我國公安部門已建立了身份證查詢系統,如果在這一系統上加人網路介面,對網民提供的身份證件進行識別是可以做到的,而且技術要求也不會太高。部分網路技術人員認為,網路運營商與公安部門的身份證查詢系統建立聯網後,通過輸人網民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就可以識別實名的真偽;另外,計算機也可以裝上身份證掃描系統,網民在註冊時,只要把身份證放在掃描器上即可識別。此外,將基於角色管理的訪問控制還可進一步擴充套件。為防止科技平臺中共享資源的二次傳播,可以將共享檔案與個人計算機或手機等電子裝置的Mac地址捆綁,保證只有具有該電子裝置的使用者才能訪問平臺中共享的資訊,即使資訊通過網路傳播給其他的使用者,由於Mac地址的制約,其他使用者也無法開啟該資訊,從而為科技平臺上的資訊資源共享保護打上雙重和多重保險。
  3.2法律手段

    在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著作權法從法律上明確界定了網路傳輸權、複製權、發行權、表演權等權利之間的交叉,明確規定了網路傳輸是屬於著作權人使用作品和享有作品的專有權利。二是《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借鑑了美國DMCA和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經驗,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著作權法中的不足和空白。三是《網際網路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了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一系列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為權利人提供了新的救濟途徑。四是《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該保護條例首次對網絡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做出明確規定,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多重視一些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增加相應的符合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社會發展水平的權利限制和必要的豁免條款。給科技平臺建設營造更實際更寬鬆的法律制度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和數字時代的新形勢下,我國面臨著加強科技資源共享和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緊迫需求,在人們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的同時,還要有健全的法規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規制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壟斷或限制資訊正當有效傳播和共享的行為。注重研究現有的其他國家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問題,同國際規則接軌。特別是有關處理科技資源、網路空間中智慧財產權問題的法律規範,開展深人研究,並結合我國數字資訊資源共建共享的實際,為我國網上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建議和素材。建立和完善科技平臺資源共享的法律體系,與建立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都是適應人們的科研創新的需要,提高知識創造的活力,有益於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有益於人們科學素質的提高,只有從根本上解決科技資源共享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矛盾問題,才能營造和諧共贏的科研和社會發展局面。
  3.3市場和輿論手段
    資訊時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地域性逐漸淡化,時間性逐漸加強。推動科技平臺知識資源共享必須考慮知識創造者資源佔有者在雙重角色下的不同心理狀態和心理需求,建立合理市場機制,保護智慧財產權和對知識的合理使用,保持二者間的利益平衡關係。從表面上看,科技平臺建設倡導的資源共享與智慧財產權是兩個互為矛盾的概念,其實智慧財產權的制度設計,是應市場經濟和知識創新的要求而產生的,其目的就是為了推動知識共享直至知識創新,它是為了達到知識擁有者和知識需求者的一種利益平衡而提供的一種中間規範而已。此外,在操作過程中,要正確區分智慧財產權濫用與智慧財產權合理保護,倡導智慧財產權的合理保護,反對智慧財產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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