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路徑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問題 完善 
論文摘要: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由於農村人口較多,老齡化問題逐漸突出,各地城鄉差異又不同,隨著城市化的加快,農村養老問題將日益突出,不僅需要儘快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而且要注重各地實際,實行分類指導和實施相結舍。分析了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出現的問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路徑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國家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加強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問題,但是目前的城鄉差距仍在擴大,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養老保險標準差距越來越大,諸多問題的出現影響了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效力差。 
一方面,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基本方案》只是部門規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大多數都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也是部門規章,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級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的意願去操作,既有隨意性,又有不穩定性。這種隨意性和不穩定性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就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再者,如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補助都不具強制性,國家的補貼也沒有在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予以確定。另一方面,在內容上,由於《基本方案》的制定時間在2o世紀9O年代,當時的農村經濟狀況和現在的現實情況相比,有的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基本方案》嚴重滯後,甚至存在諸多明顯缺陷,譬如,物權法頒佈後的農民承包地與養老保險問題,對失地農民的保障條款,對保險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為未規定有效的限制和懲罰措施。因此,有必要儘快出臺現行城鄉統籌情況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2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 
現行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多數地區來說是一種鼓勵性或引導性的儲蓄,沒有真正讓廣大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或者說在經濟發達地區只享受到改革開放給廣大農民帶來的部分實惠。《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種三方籌集機制,從理論上來講是比較可行的,實際上在全國大多數地區尤其是村級經濟相對比較薄弱的地區根本無法實現。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滯後,多數鄉村沒有積累,集體經濟根本不可能進行補助,因此“集體補助為輔”也就成了一句空話。集體經濟薄弱的地區通常都是地方財力一般的地區,當然也無法提供以政府為主的養老基金融資。“國家政策扶持”僅限於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集體補助予以稅前列支,因此,國家政策扶持也起不到實質的效果。由於沒有國家和集體的補貼,農民對未來希望的無法判斷,對比較現實的農民來說就沒有任何吸引力,加上許多地區農民相對城鎮居民收入增長緩慢,子女教育、吃飯穿衣、醫療生活等有時都難以保證,更不可能繳納養老保險金。因此,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鼓勵性或引導性儲蓄。相對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強制性收繳費制度,個人繳納佔工資3~8,企業配套1O一15,國家還有財政撥款等,保險金差距自然越來越大。所以,目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沒有社會保障應該具備的社會性和福利性的特徵,沒有考慮目前十分關注的城鄉統籌問題,無形中擴大了城鄉的差距。 
3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小,門檻高,操作上有缺陷。 
據調查,農村人口中素質較高、有一定能力和經濟頭腦的人都已經隨著城市化的程序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城市,享受城市的部分公共資源,餘下的多數是經濟相對較差、年齡相對較大、水平相對一般的人群,這部分人更需要關心、更需要農村養老保險、更需要社會保障。然而根據《基本方案》規定,“凡是溫飽問題沒有解決的地方,暫緩開展這項工作”。這一規定將貧困農民的養老保障排斥在外。交納養老保險設定的門檻“保富不保窮”,阻斷了貧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路徑。《勞動合同法》從理論上解決了農民工的問題,但是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07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為1846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29萬。這意味著,在全國2億農民工中,只有不到lO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養”的保障。即使這10%,也並不是一個穩定的數字,一些農民工最終選擇了退保。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執行低效,農民信心下降。 
由於沒有法律上的強制性效力,註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低效性。《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一方面,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和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另一方面,由於銀行利率和債券利息的不斷變化,加上物價的上漲等因素的影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失去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 
2健全與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路徑 
1通過立法形式約束和強制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我國實際,結合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儘快制定並健全我國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約束和強制性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把相關的事項通過法律化細則予以規定,利用法律和法規來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續執行。對資金來源、運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標準、收支程式、執行政策監督等都要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規範操作行為,以法制形式將農民的這一合法權利確定下來,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問題,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2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逐步實現普惠制。 
所有發達國家和大多數發展國家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是全覆蓋,因此,完善覆蓋物件,真正體現公平性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重要內容,也是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措施。日本建立的凡屬於生活保護的低收入者,可免於繳納保險費,但退休後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水平是原有水平的1/3,這也充分體現了人性化關懷。農村鄉鎮建立更多的社會保障網路體系,讓更多農民得到養老保障。在目前全民實行城鄉統籌有困難的情況下,實行農民工納入城鎮居民保險體系,與城鎮居民同工同險,享受政府、集體的陽光。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力度應加大,應該維護社會公正,切實保障農民權益。 
3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 
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地區採取非繳費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做法是有困難的,但是部分地區借鑑法國非工薪人員保險制度明確個人繳費僅為28,農業工人交14.75,日本國庫就支援三分之一的做法還是有條件的,可以逐步推行,或在部分發達省份先行實施。因此,將農村養老保險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中,中央財政預算將農村養老保險納入國民社會保障預算,同時明確各地在財政支農支出中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支出,補貼資金的數額根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農民收入的增加情況、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情況以及其他的意外損失情況等確定,儘可能提高集體補助和中央財政扶持的比重,給農民參保增加信心,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對於部分地區也可建立以土地換保障的制度。日本的離農政策和土地權益轉讓補償金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鑑。如通過土地流轉的農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或雙方約定代其繳納養老保險金;被徵用土地的農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補償並取得養老保險年金。結合自身實際,實行分類指導,在國家法律的框架下,從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繁榮農村經濟的大局角度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顯得十分重要。 
4多渠道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水平。 
在三方繳費到位和補助水平提高的情況下,一種方法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或公開招標的方式,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理財,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同時,國家應出臺基金運營收入不納稅的政策,更好地保障基金的有效增值;另外一種方法是可以規定,凡是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甚至全國有關機構管理。通過保值增值,提高養老保險的水平,確保農民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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