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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義務教育是一種體現平等與公平的教育,同時也是一種同質、均等的教育。通過義務教育,政府為每個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機會和條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對將高中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的思考》

  摘 要:關於將高中納入義務教育的問題,在全國和各地“兩會”中都引起了激烈的討論,有些地方政府已將12年義務教育列入地區發展規劃。然而,義務教育的特性決定了其只能實現“同質平等”,而這與高中階段受教育者自由、多樣發展的需求是相悖的,若過分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則會侵犯到公民自由選擇的權利,亦無法滿足社會對人才的多元需求,故不可盲目將高中納入義務教育,決定義務教育年限需慎重。

  關鍵詞:義務教育年限;高中;思考

  普及與發展教育是國家與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國家提高公民素質的重要途徑。在我國經濟、教育較發達的地區,個別地方政府提出要進一步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其在制訂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時,明確提出要讓本地區義務教育年限達到12年的目標[1]。

  然而,隨著資訊化時代的到來,人類的學習方式和途徑趨於多元化,人的多樣性、差異性也日益受到肯定和重視,通過延長義務教育年限來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是值得商榷與探討的。

  一、從巨集觀看,此觀點並不適宜

  義務教育是一種體現平等與公平的教育,同時也是一種同質、均等的教育。通過義務教育,政府為每個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機會和條件。在“同質平等觀”的前提下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機會平等,受教育的過程平等[2]125。但這是以個體之間沒有差異為前提的,即給每個人提供無差別的教育機會、無選擇性的教育內容和基本一致的教育過程來實現教育的“同質平等”。然而高中階段受教育者的個性差異已經顯露,已具有自由選擇學習內容和過程的能力與權利,因而將高中納入義務教育是不適宜的。因為:

  1?從義務教育的性質看不適宜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公共性分別從制度與內容上保障了教育的“同質平等”。強制性要求國家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法律規定應受教育者必須履行上學的義務,否則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而公共性則要求教育與宗教的分離和教育對政治團體的相對獨立性[2]84,即教育內容應為中立的、不帶傾向與偏頗的,只能是以最基本的、最一般的、無差別的和同質的基礎知識為內容。

  因而不管受教育者有無意願、有無資源、有無能力,義務教育都強制地為其提供受教育機會,也不管受教育者的性別、民族、種族和信仰都能得到無差別的同質的教育內容與知識。可見,義務教育在“類”的意義上強調個體天生平等,即實現“同質平等觀”下的平等[2]121。

  2?從高中隊段的特點看不適宜

  高中階段受教育者往往年滿16週歲,在生理和心理上逐步成熟,同時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其權利責任、行為能力亦有了較大發展與改變。

  高中階段受教育者在完成了法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後,掌握了生存與發展所必備的最基本的知識與能力後,即可依據個性差異選擇學習方式和內容。而至於受教育者選擇學校教育或自學抑或是進入社會,只要法律未禁止,則國家無需也無權干預。國家只需為其提供學習的條件與機會,以供受教育者選擇即可。因而高中階段是受教育者依據個人能力、愛好、天賦和志向等差異性,自由地選擇個性化學習和發展方式的時期。

  義務教育是以抹殺各種差異性為前提的,即受教育者毫無選擇地接受一定年限和內容的義務教育。這種方式在受教育的個性差異未能充分顯現前是可以為人們所接受的,但進入了有選擇能力的高中階段,政府再不顧公民愛好、志向、天賦而延長義務教育年限,提供同質內容的教育,就是對公民多樣性與社會多元化發展趨勢的忽視,也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

  二、從微觀看,此觀點也不適宜

  無論在1986年或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都明確指出,我國實施九年義務教育,而一些地方政府卻主張延長義務教育年限。例如北京市提出,“隨著財力的增加和學齡人口的減少,要開始考慮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的戰略目標,力爭到2010年,在全市分期分批實行12年義務教育[3]。對此,筆者認為:

  1、從“均等不相容性”看其不經濟

  “均等不相容性”是由托爾斯頓•胡森提出的。他主張,“一方面,由於遺傳性差異,人與人之間是生而不平等的,即遺傳性差異與平等之間具有不相容性;另一方面,當今社會對分工要求過高、過細以及專業性過強等都與教育平等之間形成了不相容性”[

  而義務教育就是通過同質的和均等的機會與資源來實現教育公平與平等的。為了避免不相容性,應發展與促進教育的多樣性和選擇性,減少與限制教育的強制性與同質性。按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中教育級別的分類,當公民完成了一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後,就進人了第二級教育的第二階段即高中階段,這時教育的專業化傾向趨於明顯,多數國家在此階段實行了“多軌”制,普通課程和職業教育課程“肩並肩”地存在[1] 。可見,高中階段教育資源的配置應該多樣化且具有可選擇性,受教育者可依照個人遺傳性差異、天賦、興趣、志向和能力來選擇自我的教育程度與內容,國家依公民選擇而提供與之相符的教育資源。而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將高中納入義務教育,為每個有差異的受教育者提供同質、均等的教育資源,顯然是一種資源的浪費與配置的不經濟。

  2、從國家、公民間的關係看其不合法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是當代民主社會中國家和公民關係間的主要內容。國家權力是公民通過契約方式將自己權利讓渡予國家而形成的,因而國家應對公民負責。國家強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權力,就是來自公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等民主方式,將自己的教育權、受教育權與自由選擇權讓渡予國家,國家在人大及法律授權下為公民提供義務教育。而政府若超過了法律與人民的授權而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屬於越權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也是對法律尊嚴的破壞。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是通過對公民權利的約束、限制自由的強制措施來實現的,因而無論國家或地方政府都不能隨意延長義務教育的年限,應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地方政府基於提高地方公民素質或體現政府職能的目的,將高中教育納入義務教育體系是過度義務教育,屬於越權行政,是與國家法律體系相沖突的。

  義務教育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從權利來看,義務教育設定必須在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維持一種平衡;從義務來看,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必須考慮義務主體即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義務教育的設定與延長必須考慮政府可以對其公民有多大的強制力與影響,公民何時能獨立地做出有關自己前途的決定。在我國高中階段受教育者基本都年滿十六歲,而十六週歲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是公民權利、義務產生重大發展和變化的年齡。《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十六週歲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公民的行為能力與權利義務已基本完備,因而當公民從六、七歲開始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後,剛好成為一名十五、十六週歲的公民,基本具備了獨立做出有關自己前途決定的能力,也基本具有了自由選擇的權利。在法治思想的影響下,國家權力日益被限制,公民權利日益彰顯,國家不能無限地和過度地對公民施加強制力。

  同時學習權作為公民人權的有機組成部分,要求學習者擁有自由學習的空間,當接受完義務教育後,再強制延長或干預學習者的學習活動,是對公民學習權的侵犯。學習自由權界定了學習者不受干預的私人空間,明確了教育權力和其他權力與學習者的權利的邊界,使人的自由發展成為可能[4]。在資訊化時代,正規的學校教育已不再是公民學習與受教育的唯一途徑,因而教育必須凸顯其可選擇性和多樣性等特點,以此來應對多元發展的社會。

  3、從公民的多樣化發展看其不合理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與公共性決定了其同質性,然而這也抹殺了個性差異,排除了人的多元化的發展。在《理想國》中,蘇格拉底分析城邦維繫與發展是以各種不同能力與技術的人相互分工與配合、協作與互動作用為基礎的。而過分延長義務教育, 將青少年培養成具有相同知識結構與能力的技術公民,不利於社會的發展與穩定。同樣,蘇格拉底對正義的理解為,人們根據自己的天賦而做自己擅長的事情。而義務教育的延長,特別是將高中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就是迫使每個天賦各異的公民,學習同樣的科學和知識,從事相似的工作,這是非正義的,是不符合人類個性發展的。?

  三、慎重決定義務教育年限,量力推進高中階段免費教育,積極實現高中教育的多樣化

  上世紀末,我國實現了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巨集偉目標,保障了廣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但在巨大成果面前,不可為了進一步發展教育而盲目地、大躍進式地延長義務教育年限。必須慎重決定義務教育的年限,逐步發展免費的、多樣性的、可選擇的高中教育來實現提高公民素質之目標。

  1、義務教育年限不可任意修改

  《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都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因而義務教育年限的修改許可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人大無權對此進行修改。地方政府以12年義務教育作為地方教育發展目標是越權行政,同時盲目地更改義務教育年限是對公民權利極大的侵犯,是對教育法律體系的破壞。因而慎重決定義務教育年限,對部分地方政府盲目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的行為進行修正,是保障公民自由權利、促進教育良性發展的必要措施。

  2、量力而為,逐步推進高中階段免費教育

  公民完成義務教育後,國家、政府要進一步提高公民素質,只能通過柔性的政策引導,不可強制要求。政府可以通過免費來吸引公民選擇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工業化時期的批量化、模具式培養人才的方式已無法適應資訊時代對人才的專業化與多樣性的要求。國家可量力推進各類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免費教育,以此引導公民選擇進一步接受教育,進而實現公民素質的提高,促進社會和國家的發展。

  3、積極促進高中教育的多樣性

  高中教育應該在內容上、授課方式上、學習途徑上呈現多樣性,實現多樣化發展,以滿足受教育者依據個體差異自由選擇的需要,並通過努力提高高中教育的吸引力和競爭力,吸引受教育者進一步接受教育,從而達到普及教育、提高公民受教育水平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徐謹嚴.實施義務教育不可冒進——對延長義務教育年限的幾點不同認識[J].中國教育學刊,20025.

  [2]勞凱生.變革社會中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學基本問題研究[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

  [3]王敏勤.要慎重延長義務教育的年限——世界各國普及12年義務教育情況分析[J].山東教育科研,20024.

  [4]陳恩倫.論學習權[J].中國教育學刊,20032.

  [5][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

  [6]柏拉圖.理想國[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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