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律法規論文參考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程序的不斷加快,新聞工作的權利和義務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予以規範,以使新聞採訪活動日益納入到法治化軌道。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範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的提高
摘 要: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新聞工作者扮演了社會資訊的採編者、傳播者、社會輿論的引導者等重要角色。但是,社會上也頻繁出現虛假新聞、新聞工作者非法採編或者記者被暴力毆打等時間,彰顯出了部分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的低下。鑑於此,筆者論述了提高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一些建議。
關鍵詞: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提高方法
一、提高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的一些有效途徑
1.新聞工作者要加強對涉及新聞工作法律法規的學習
為了有效規範新聞工作,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些檔案,如《中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職業道德準則》、《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等一批相關的法律法規。雖然整個法律體系尚不完整我國尚未制定出專門的新聞法和記者法等法律體系,但對於規範現階段的新聞工作來說基本上夠用。但是,法律自身是很難自主的發揮出法律效力的,只有新聞工作者知法、懂法、會用法,才能將法律效力有效地釋放出來。這就要求新聞採編和播報單位及時的組織內部的新聞工作者學習這些法律。那麼怎麼組織其學習呢?首先,在新聞工作者上崗之前,首先要通過法律水平的培訓參加法律知識課程培訓班等,系統的進行相關法律的講解,且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其次,定期的對在崗新聞工作者進行法律知識再培訓和再考核,已達到督促其自主學習法律知識的目的,且對考核不合格的新聞工作者,可以採取暫時停職等措施;再者,在日常工作中,新聞單位還應當做找法律知識的宣傳工作,在單位上下營造知法、學法的氛圍,並及時的將最新的法律體系動態通報給職員,以方便其及時的關注;最後,對於所學法律知識有不懂之處,新聞工作者應當及時的發問,將疑難問題徹底解決,切不可留下一知半解的地方。總而言之,學好、學透相關的法律知識,是提高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的基礎。
2.新聞工作者要學會“用法”
由於新聞工作的特殊性,尤其是新聞工作中的記者行業,在進行新聞採編時往往會受到各種社會勢力的干擾。特別是在採訪報道重大的社會事件且採訪結果會對當事方有不良的影響時,就會受到非常強烈的干擾,甚至會引發肢體衝突。例如,某記者在採訪一個非法的滷蛋加工窩點時,就遭到了加工窩點老闆的暴力毆打,且採訪裝置也遭到嚴重的破壞。而遇到這種類似的情況時,新聞工作者就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是“學法”的重要目的之一。那麼,新聞工作者怎樣才能學會的使用法律武器呢?其一,新聞單位可以組織職員學習一些具體的“用法”例項,以給予他們一些啟發,而且還可以通過課堂模擬來演練法律維權的過程,從而進一步強化其使用法律得意識;其二,在新聞工作者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時,切不可情緒失控而與對方發生更強烈的衝突,以免遭受到更大的傷害,而是要及時的報警;其三,在新聞工作者自身受到人身侵害後,還要抵制住“私了”的誘惑,堅決依靠法律進行維權。
3.在新聞工作者資格考試中融入對法律知識的考察
在新聞工作資格證考試試卷編寫時,應當合理的納入一部分法律知識,以督促應試者學習相關的法律,確保其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能力,以有利於錄用後上崗前的法律培訓課程。雖然現在新聞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已經包括了新聞業務相關法律知識的考試,但是很大程度上只能說還流於表面,應試者學習法律也只是為了應付考試,並不能對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水平的提高有多少幫助。這就要進行考前系統的法律培訓當然考後對於試題的講解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也能起到對應試者答疑解惑的作用。通過這樣的學習,使我們的新聞工作者增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以及學習法律的自覺性。
4.新聞單位可以引入一些專業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律顧問
雖然新聞單位可以臨時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對職員進行課程培訓,但新聞工作者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會用到比較具有針對性的法律知識,倘若單位內沒有專業技能比較強的法律人才作為法律顧問,就會為新聞工作的開展被法律問題所羈絆而難以順利進行。因此,將法律專業人士引入新聞機構內個新聞媒體是必須的,也是非常寶貴的。在新聞工作者面對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就可以向這些專業人才進行諮詢,以獲得比較專業意見。而且,這些法律顧問還能夠隨時或者定期
在所服務的新聞媒體開展法律講座,進行法律諮詢,對大家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解答,並對新聞工作者在法律方面的疑惑給與明晰、專業的講解,從而非常有利於新聞工作者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的提升。
5.新聞工作者在新聞採編時要學會使用合法手段
新聞工作者在進行新聞採編時應當使用合法的手段進行,這不僅是新聞工作者在受到人身侵害時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的前提,也是保證新聞採編能夠順利進行的必要保證。首先,在前方之前,應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在得到對方同意後在進行採訪活動。而在採訪過程中應當仔細的記錄獲得的資訊,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且在編輯他人稿件時應當提請作者審閱、經過內部層層審閱,並認真校對,避免侵犯作者的著作權和資訊權;其次,在採訪過程中應使用諸如公開的面談、錄音、電話錄音、電視攝像式的方式,儘量避免採用有爭議的採訪方式,如隱蔽採訪即隱藏真實採訪身份、意圖和採訪工具,來達到比較祕密的採訪目的,通常稱為隱性採訪等。但是如果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這種方式時,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不應侵犯他人的合法隱私權,也不應對其合法的商業祕密構成威脅。
2不應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造成親在威脅。
3不應對政府或者受訪人的正常活動造成干擾.
4不應使用過激的或者不符合實際的語言對他人的名譽權、商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造成損害。總之,使用合法的新聞採編手段,既是“懂法”的體現,也是增強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
二、結語
新聞工作者也要樹立起強大的法律意識。只有法律意識足夠強了,才能更好運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提高自身法律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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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閻薇薇 提高新聞工作者法律水平的思考[J]. 輿論監督.2010年4月刊:9—11
篇2
論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法律保護
摘 要:隨著我國新聞事業的迅速發展,新聞媒體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呈激增狀態。新聞自由與名譽權都是與社會生活極為密切的重要權利,在行使過程中又必然發生衝突,因為我國目前沒有頒佈正式的新聞法,一些當事人在受到新聞媒體侵害名譽權時,權利不能得到完全保護,本文通過簡單論述,就現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防範和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新聞自由;名譽權;新聞自由權 一、名譽權、新聞自由、的含義
一名譽權的含義
通常所說的名譽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他人對特定人的屬性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外部名譽;二是指人對其自身內在價值的感受,即內部名譽。①因此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名譽為一種外在的社會評價;二是不僅包括社會評價,還包括內在自我評價。而作為民法學上的名譽應當是一種客觀的、外在的社會評價。從這個角度理解,名譽權就是特定人享有的應受他人尊重和客觀評價,並且禁止他人損害的權利。②名譽權屬於身份權,是人權的範圍,有著極為重要的價值。③
二新聞自由權
新聞自由是為了出版進行採訪、傳遞和發表的自由,以及讀者、聽眾閱讀和收聽的自由。我國雖未使用新聞自由的概念,但憲法第35條規定了公民言論和出版自由。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權的延伸,是言論自由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表現方式。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在新聞傳播中的具體運用。
二、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對名譽權的法律保護現狀
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使新聞輿論監督成為社會良性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改革開放以後,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來,中國的情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社會的開放和新聞自由的宣揚使中國記者當然也包括其他新聞人員變成了“無冕之王”;另一方面,可悲的是部分新聞人員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下卻站不穩腳跟,拜倒在權力和金錢之下。其主要表現是:假新聞氾濫,有償新聞屢禁不止,片面追求轟動效應;事物的常態不是新聞,變態才是新聞 ;“好訊息不是新聞,壞訊息才是好新聞”;人們都在工作不是新聞,罷工才是新聞;官員奉公守法不是新聞,貪汙腐敗才是新聞。正如西方新聞界的那句流行語那樣,“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新聞自由權利作為工具理性的作用彰顯無疑,而其價值理性的一面卻被私慾淹沒。
再者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專門的新聞法及新聞侵權法,現有法律、司法解釋對新聞侵害名譽權規定過於狹隘,現階段法院判案的依據主要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這為司法實踐中解決新聞侵害名譽權糾紛帶來一定影響,不斷面臨新情況的挑戰。
三、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
一衝突的具體表現形式
新聞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側重於對公共權力和社會的監督,維護和促進個人的張揚,具有多樣性;而名譽權則側重於維護全社會的和諧,保護個人的尊嚴,具有特定性。因此,在這點上,這兩種權利發生了衝突,具體表現為新聞侮辱行為與新聞誹謗行為。
二衝突的原因
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其實就是公權利和私權利的衝突。這樣的衝突難以解決的原因可大致分為以下兩點:
第一,權利沒有邊界。就法律本身而言,它存在著模糊性和不確定性。日本學者加藤一郎認為,假如將法律條文用一個圖形來表示,“這是一箇中心部分非常濃厚,愈接近周邊愈益稀薄的圓形”。中心部分可依條文直接決定,周邊部分則難有定論。因此,即使在充分成熟的法律權利體系中,法定權利的界限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是穩定不變的,各種權利之間的界限總是具有流動性,所以他們的邊界是模糊的。在這個模糊地帶,權利的碰撞必將產生衝突。
第二,立法的缺失。對於新聞自由和名譽權的權衡,我國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依據,在立法方面的缺失正是兩者衝突不斷髮生的原因之一。迄今為止,我國在新聞自由和名譽權方面的相關條文,都分散在《憲法》、《刑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中。這些散於各處的法律法規在適用時,經常會出現矛盾和衡量困難的現象,沒有一部正式的《新聞法》必將會對司法實踐中,法官自由裁量提出考驗。
三二者衝突的協調途徑
1、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2、忠於事實真相,保證新聞報道有確切來源;
3、新聞侵權訴訟中適用利益衡量原則;
4、公眾人物名譽權的保護中,公眾人物出於其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出維護社會利益的考慮必須表現出一種公眾人物的忍耐義務,我們也應當以犧牲少數公眾人物的利益而傾向於保護新聞自由權。
四、完善我國新聞自由法律制
新聞自由與名譽權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課題,妥善解決好這一問題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訴求。筆者主張,在尚未有明確的立法情況下,通過利益衡量方法,對名譽權的各類主體進行區分,並根據不同的主體決定權利傾斜保護,有助於妥善地解決兩者的衝突和矛盾。但是,問題的最終歸宿還是需要《新聞法》來確定新聞自由和名譽權在法律框架下的平衡點。
在制定《新聞法》時,我們必須對已有的司法解釋和判例有一個系統的梳理。我們希冀《新聞法》能夠對新聞自由做出明確界定,具體做到:對國家工作人員引入“實際上的惡意”以對新聞機構予以傾斜保護;建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建立惡意不實訴訟賠償機制,以減少不必要的新聞侵權訴訟;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對新聞侵害名譽權訴訟中涉及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等眾多不確定因素予以自由裁量,以實現公平和正義,使新聞自由與名譽權的保護和社會文明與法制建設的進步同步發展。
五、結語:
綜上,我們得出結論,公法人因其不享有名譽權而被排除在民法保護之外。其他除自然人的名譽權得到嚴格的保護外,我們應當傾斜於保護新聞自由權。對於媒體,我們不應當給予過多的障礙設定,猶如布倫南大法官所言“在自由的論辯當中,錯誤言論是不可避免的,而如果表達自由得存在需要擁有‘呼吸空間’的話,那他就必須得到保護”。④如果要求新聞媒體像科學家在實驗室做實驗那樣追求精確,那麼新聞自由何以生存?必將喪失殆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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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① 參見馬俊駒,餘延滿.《民法原論》上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頁.
② 參見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頁.
③ 參見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1頁.
④ [美]唐納德·M·吉爾摩,傑羅姆·A·巴龍,託德·F·西蒙.《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上冊,樑寧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第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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