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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內容資料1:違背法律和善良風俗的法律行為後果比較
一個合同依據目前的法律是有效的,而依據一個甚至是不久前的法律卻可能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並不罕見。英美普通法以其不間斷的發展歷史著名,但是在這種法律體系中,法律的這種變化尤其明顯。說來令人毫不吃驚的是,恰恰是英格蘭的法官對於法律價值觀的變遷有一種清晰的觀念:“所謂違背政策與法律的確定標準必須因時而異。上一代人確定的所謂違背政策與法律的規則,在我們當代的法院裡已經發生了變化。規則雖然還保持著,但是其適用卻根據對待公眾意見的導向發生了轉變”
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圖片一
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圖片二
例如在英格蘭19世紀時,一項根據賭博產生的債權就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即使該項債權的標的依據今天的標準看違背善良風俗的程度達到了極端。甚至在1771年,在《英格蘭法律彙報》第98卷第2802號案例記載的馬池訴皮高特一案,從現在的角度看是非常違背善良風俗的。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居然“以他們各自的父親作為賭注”,其含義是,賭博中得勝者的父親可以存活到對方當事人同樣的期間。這樣的賭博在當時英格蘭居然被視為有效。只是到1845年英格蘭頒佈博彩法GamingAct之後,賭博性約定才被宣告無效。
現在讓我們著重看一下發生在性道德領域裡的這種變化。德國法院以前有一種牢固的觀念:出租一宗不動產來開設妓院在任何時候都是違背善良風俗的,因而當然是無效的。但是今天這樣的情況只能是根據具體案件才能認定為無效,比如出租人收取非常高的租金的情形,因為這樣就意味著承租人為了收回成本,就必須在經濟上剝削妓女《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彙編》第63卷,所應用的案例以及判決書見本卷第365頁、第367頁;《新法律家週刊》1991年第266頁。另外,德國法院普遍承認,妓女可以就妓院老闆已經承諾而沒有發放的工資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一個住房是以適當的價格出租的,那麼這項出租合同是有效的,即使出租人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知悉出租房將要用來作什麼活動聯邦法院《新法律家週刊》,1970年第1179頁。即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發生非婚姻狀態的共同生活,而且他們中的一方或者雙方都已經結婚,但是他們之間訂立的合同也被認為是可以生效的。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是以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性奉獻而獲得報酬的協議,而且合同的內容包含著排斥共同生活體的目的,①上述規則就不能適用。因此如下這種協議是被認定為違背善良風俗的:一方當事人許諾對方,當他們之間的非婚姻性的共同生活一旦解體,就給予對方一定數目的金錢。但是這樣的協議卻不屬於這種情況:如果能夠確定,這種非婚姻性的共同生活最終將造成一方當事人很大的不利,比如造成該方當事人將住房給予對方,或者造成其職業前途的終止,那麼該方當事人應該獲得補償。然而,前一種協議卻屬於無效,其原因在於,這種協議是將共同生活體的解除與金錢轉移直接聯絡起來,而且承受義務的人的權利受到限制。
法制教育的手抄報內容資料2: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不具備,便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發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後果。它可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民法通則》第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則》第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有:①口頭形式;②書面形式;③預設形式。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可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多方法律行為;雙務法律行為與單務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與無償法律行為;諾成性法律行為與實踐性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法律行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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