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借款合同優秀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質押擔保是債務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債務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佔有,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動產或合法的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債權人佔有而為債務人提供擔保。那麼質押擔保借款合同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質押擔保借款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質押擔保借款合同範文一

  合同編號: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和《借款合同條例》及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借款金額為_________元,借款利息按合同簽訂之日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_________%計算,並在還款時一併償清,若發生逾期不還,將按_________%計算相應罰息。

  第二條 本合同借款期限為_________天,借款方應保證按期償還借款。如確需延期償還,應在借款到期前七日內向貸款方提出書面申請,由貸款方稽核是否辦理續借手續。

  第三條 借款方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作為質押,以確保本合同的履行,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借款本息和罰息。

  第四條 本合同中借款方用於質押的保險合同號碼為:_________詳見保單。

  第五條 借款期間發生任何形式的給付,給付金將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第六條 借款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本息的,質權自動消滅,貸款方應當返還上述保險合同。

  第七條 本合同期內因失效或其他原因致使保險合同效力終止,保單欠款本息將從退保金額中扣除。

  第八條 借款到期,借款方逾期未償還的借款本息總和超過保單現金價值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貸款方將不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經協商,本合同在變更協議未達成前仍然有效。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或者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貸款方備存。

  貸款方蓋章:_________ 借款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押擔保借款合同範文二

  合同編號:

  出 質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 權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汙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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