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租賃汽車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汽車租賃合同是根據《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那麼簽訂企業租賃汽車合同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租賃汽車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企業租賃汽車合同範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 號牌號碼:

  車輛型別: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 向承租方交付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 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資訊,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 對所獲得的承租方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 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 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效能資訊。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 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 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並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 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後果由出租方承擔。

  2. 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 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後應將餘款退還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資訊。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 不按車輛效能或操作程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 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 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 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九條 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 承租方簽章:

  住所: 住所:

  電話: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企業租賃汽車合同範文二

  出租方: 簽訂地點: 合同履行地:

  承租方: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權利及責任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車輛型別、期限、租金標準及交納方式

  1.出租方將 牌汽車 輛,車輛號牌 ,從 年 月 日時起租賃給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時止,租賃期共 年 月 日 小時。

  2.車輛每天租金 元,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 元,超時部份每小時租金 元,超出6小時媽以一天計算。

  3.車輛每月租金_________元,每月按30天計算如使用不足30天按30天結算行駛不得超過8000公里,超出部份每公里租金________元,超出月天數按每天租金_____元。

  4.承租方接收租憑車輛時一次性支付出租方使用車輛天數的全額租金。

  5.承租方接收租賃車輛時向出租方預付押金、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預付的押金在車輛歸還時可抵扣違章押金2000至3000元,違約金及依照本合同約定由承租方應承擔的其它費用。

  6.承租方租期在一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日期向出租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二天未交付租金的視為違約。

  第二條 出租方權利和責任

  1. 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賃車輛必須各種證照,規費繳訖齊全有效並符合我國法規對機動車輛上路行駛的各項規定。

  2. 應在本合同簽訂完成及收到承租方足額租金與押金後將租賃車輛交付承租方按合同約定方式使用。

  3. 有權在租賃期間對車輛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並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隨時隨地收回被租車輛,將不予退還押金,並追究承租方法律責任,經濟責任。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3承租方從事其他有損出租方合法權益的活動。

  4承租方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並連續拖欠應付款超過三日。

  4. 應在本合同規定範圍內協助承租方處理其因使用承租車輛引發的交通事故和其他責任事故。

  5. 出租方有權在本合同期滿後1個星期後且未收到任何的交通處罰單的情況下才退還違章保證金。

  6. 承租方在租賃車輛期間因超速被自動抓拍或其它交通違法行為的,承租方不積配合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的,一旦涉及到扣分、罰款等處罰的,出租方將有權不予退還違章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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