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基礎知識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係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凡有關保險的組織、保險物件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法律規範等均屬保險法。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保險法的定義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係。

  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係的法律法規。

  保險法的種類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係的法律規範。凡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85年3月3日釋出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於保險業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係的法律規範。保險方與投保方的保險關係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1983 年9月1日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範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等。在這種保險特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係,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係。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例如2010年10月28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國保險法立法程序

  解放前,中國曾進行過一些保險的立法工作,由於政局不穩,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沒有真正的實施。

  新中國成立後,保險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保險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進展,中國先後頒佈了一些單項的保險法規。這此法規有些屬於保險合同法的範疇,有些屬於保險為法的範疇,有些屬於保險特別法的範疇。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做了明確規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中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採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2002年,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並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後於2009年、2014年、2015年三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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