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談判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6日

  商務談判中,以退為進,適時、適當讓步也是談判中的一個常用戰術。暫時的退讓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為自方爭取到更大的利益空間。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閱讀參考。

  篇1

  案情簡介

  雲南省小龍潭發電廠,就6號機組脫硫改造專案於2002年跟丹麥史密斯穆勒公司簽訂了一系列脫硫改造合同,改造後檢測結果,煙囪排放氣體並未達到合同所承諾的技術指標。該電廠於2004年又與史密斯穆勒公司為此事進行交涉,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索賠談判前,我方在確認對方的責任方面進行了大量調研和資料收集工作。首先,諮詢清華大學、北京理工大學等國內該領域的知名專家,在理論上對這一問題有個清楚的認識。其次,對改造後煙囪排放氣體進行取樣分析以及資料計算。另外,對比分析對方提供的石灰品質以及脫硫效率。根據調研結果,對照2002年原合同中的條款和引數,我方最終認定是史密斯穆勒公司的負責。

  在索賠正式談判中,雙方在責任問題上各執一詞,談判出現了僵局。史密斯穆勒公司採取了“打擦邊球”的策略,試圖推脫責任,把賠償金額壓到最低。合同要求脫硫率是90%,脫硫率瞬間值達到了這一指標,甚至還高於90%。但我方要求的是長期值而不是瞬間值,對方試圖以瞬間值逃脫一定責任,而我方則以平均值說明問題。我方經過長期統計,平均值僅有80%左右,遠遠沒有達到合同要求。在脫硫劑石灰上,丹麥的國家制度規定石灰原料由國家提供,而我國則由企業自己提供。史密斯穆勒公司認為,脫硫效率低是我方未提供合適的石灰造成,我方應負一定責任。

  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一方面,史密斯穆勒公司派遣相關人員繼續進行技術改造,另一方面,對方就無法實現的合同技術指標部分進行賠償。

  篇2

  我國從日本S汽車公司進口大批FP-148貨車,使用時普遍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致使我國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為此,我國向日方提出索賠。

  9月30日,中日雙方在北京舉行談判。

  首先是關於貨車質量問題的交鋒。

  日方深知,FP-148貨車質量問題是無法迴避的,他們避重就輕描述:如有的車輪胎炸裂,擋風玻璃炸碎,電路由於故障,鉚釘震斷,有的車架偶有裂紋……

  果然不出我方所料,日方所講的每一句話都是經過反覆研究推敲的。畢竟質量問題與索賠金額有必然的聯絡。我方代表用事實給予回擊:貴公司的代表都到過現場,親自觀察過,經商檢和專家小組鑑定,鉚釘並非震斷,而是剪斷的;車架出現的不僅僅是裂紋,而是裂縫、斷裂!而車架斷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還是用比例數來表達,則更為科學準確……

  日方怦然一震,料不到自己的對手是如此的精明,連忙改口:“請原諒,比例數字,未作準確統計。”

  “貴公司對FP-148貨車質量問題能否取得一致看法?”

  “當然,我們對貴國實際情況考慮不夠……”

  “不!在設計時就應該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因為這批車是專門為中國生產的。至於我國的道路情況,諸位先生都已經實地察看過,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否定那種屬於中國道路不佳所致的說法。”

  室內煙霧瀰漫,談判氣氛趨於緊張。

  日方轉而對這批貨車的損壞程度提出異議:“不至於損壞到如此程度吧?對我們公司來說,是從未發生過的,也是不可理解的。”

  我方拿出商檢證書:“這裡有商檢公證機關的公證結論,還有商檢拍攝的錄影,如果……”

  “不!不!不!對於商檢公證機關的結論,我們是相信的,無異議,我們是說貴國能否做出適當讓步。否則,我們無法對公司交代。”

  對於FP-148貨車的損害歸屬問題上取得了一致意見。日方一位部長不得不承認,這屬於設計和製作上的質量問題所致。

  初戰告捷,但是我方深感更檢舉的較量還在後頭。索賠金額的談判才是根本性的。

  我方一位代表,專長經濟管理和統計,精通測算。在他的紙箋上,在大大小小的索賠專案旁,佈滿了密密麻麻的阿拉伯數字。這是技術業務談判,不能憑大概,只能靠科學準確的計算。根據多年的經驗,他不緊不慢地指出:“貴公司對每輛車支付加工費是多少?這項總額又是多少?”

  對方說:“每輛車10萬日元,總計為5.84億日元。”接著,日方問:“不知貴方報價是多少?”

  我方說:“每輛16萬日元,此項共9.5億日元。”

  久經沙場的日方主談淡然一笑,與助手耳語了一陣,神祕地瞥了一眼中方代表,問:“貴公司報價的依據是什麼?”

  我方將車輛損壞的各部件,需要如何維修加固,花費多少工時,逐一報出單價。“我們提出的這筆加工費不高。如果貴公司感到不合算,派人維修也可以。但這樣一來,貴公司的耗費恐怕是這個數的好幾倍。“

  日方對此測算歎服了:“貴方能否再壓一點?“

  “為了表示我們的誠意,可以考慮。貴公司每輛願意出多少?“

  “12萬日元。“

  “13萬如何?“

  “行。“

  這項費用日方共支付77600萬日元。

  中日雙方爭議最大的專案,是間接經濟損失賠償金,金額高達幾十億日元。

  日方在談這項損失費時,也採取逐條報出的方式。每報完一條,總要間斷地停頓一下,環視一下中方代表的反應,彷彿給每一筆金額數目都要劃上不留餘地的句號。日方提出支付30億日元。

  我方代表琢磨著每一報價的奧祕,把那些“大概”、“大約”、“預計”等含糊不清的字眼都挑了出來,指出裡面埋下的伏筆。

  在此之前,我方有關人員晝夜奮戰,液晶體數碼不停地在電子計算機熒光屏上跳動著,顯示出各種數字。在談判桌上,我方報完每個專案和金額後,都講明這個數字的測算依據。在那些有理有據的數字後面,打的都是驚歎號!最後,我方提出賠償間接經濟損失費70億日元!

  日方代表聽了這個數字後,驚得目瞪口呆,老半天說不出話來,連連說:“差額太大,差額太大!”於是,又進行無休止的討價還價。

  “貴公司提出的索賠金額太高,若不壓價,我們是有妻兒老小的……“日方代表哀求。

  “貴公司生產如此低劣產品,給我國造成多麼大的經濟損失啊!”,繼而我方又安慰道:“我們不願為難諸位代表。如果你們做不了主,請貴方決策人來與我們談判。”

  雙方各不相讓,暫時休會。

  即日,日方代表接通了北京通往日本S公司的電話,與公司決策人密談了數個小時。

  接著,談判又開始了。先是一陣激烈鏖戰,繼而雙方一語不發,談判室內顯得很沉默。

  我方代表打破僵局:“如果貴公司有談判的誠意,彼此均可適當讓步。“

  “我公司願付40億日元,這是最高突破數了。“

  “我們希望貴公司最低限度必須支付60億日元。“

  這樣一來,談判又出現了新的轉機。但差額畢竟是20億日元的距離。後來雙方几經周折,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中日雙方最後所報金額相加除以二,即50億日元。

  除達成上述協議外,日方願意承擔下列三項責任:

  一是賣到中國的全部FP-148貨車為不合格產品,全部退貨,更換新車;

  二是新車必須重新設計試驗,精工製作,經中方專家試驗和考察;

  三是在新車未到前,對舊車進行應急加固後繼續使用,日方提供加韌體和加固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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