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產生心理挫折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一***客觀原因

  心理挫折產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指外界事物或情境阻礙警察達到目標而使警察產生的動機受挫,包括自然和社會兩種主要因素。自然因素是指個人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比如人的生老病死和各種天災人禍等因素;社會因素是指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遭遇到的政治、經濟、風俗、倫理道德、工作及家庭等因素的影響。社會因素給警察所造成的心理挫折比較複雜,給警察個人所帶來的干擾和阻礙往往也比自然因素大,比如在家庭中,由於沒有時間照顧老人、教育孩子、操持家務,致使老人病情惡化,子女升學就業出現困難或夫妻關係緊張等,這些因素都會使警察產生挫折感。在工作單位,由於工作不順心、人際關係緊張、職務得不到及時調整、遭遇誣陷排擠或親眼目睹戰友被犯罪分子殘害等,也會使警察產生挫折感;

  在社會上,由於警民關係緊張,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經常遭遇群眾的誤解、圍攻,甚至打罵。由於社會風氣不正,受地方保護主義和官僚主義的影響,案件久貞不破,很難進行,而上級領導限期結案。諸如此類的社會因素對警察的心理影響是巨大的。

  ***二***主觀因素

    導致警察心理挫折的主觀因素是指由於警察個人的心理因素而帶來的阻礙和限制,包括警察生理條件的限制、動機間的衝突和能力與期望間的矛盾等等。不良的生理狀況容易導致警察心理上的挫折感,

  比如一些警察因長期工作在第一線而患上的慢性病,身體虛弱,擔心自己的理想不能實現,從而產生挫折感。心理因素主要是指警察個人的認知水平、知識經驗,主導心境、報復水平及個性品質等因素。心理因素對警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警察個體對自己認識不足,沒有一個恰當的抱負水平,成就動機過高或者過低。成就動機過高,超出了個人的實際能力,目標得不到實現,便會產生挫折感;如果能力很強,但動機水平較低,則會產生空虛無聊情緒,也會產生一種特殊的挫折感。此外,缺乏相應的知識經驗也是警察產生的一個心理因素。在警察的實際工作中,如果自己沒有被領導重視,一直未能晉升或者是自己在工作中出現了嚴重失誤,而警察本人意識到導致這些情況出現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己的知識水平太低或者是自己的工作經驗不足,這時警察也會產生挫折感,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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