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九江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已經九江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市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九江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客運管理,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出租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交通部《出租汽車旅遊汽車客運管理規定》、《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範》和《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汽車客運是指轎車、九座以下小型客車,按照使用者要求的時間和地點行駛、上下車及等待,並按里程或時間計費的客運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出租汽車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出租汽車客運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區、山***公路運輸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運管部門***是市、縣***市、區、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城建、工商、財稅、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各司其職,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群眾有權向交通、物價主管機關或交通運管、物價檢查部門舉報或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運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執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行使出租汽車客運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調控運力投放,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租汽車客執行業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業申請、停業審批。對符合開業標準及具備營運條件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和《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

  ***三***維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正常秩序,對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車站、碼頭、賓館、飯店、風景點等出租汽車站點和計程車經營者進行管理,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四***根據當地出租汽車運力發展的要求和規定,依照先審批、後購置的原則,辦理新增出租汽車手續。

  ***五***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買受和公開拍賣,買受和拍賣收入用於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買受的拍賣辦法另行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證》是政府核准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和經營範圍的資格證明。***六***協同物價、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制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和辦法,安裝計價器。負責印製、發放和管理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七***配合公安、城建等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客運的交通安全和建立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八***受理乘客投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條 運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本辦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潔奉公,秉公辦事。運管人員違反本辦法,經營者和群眾有權向交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部門應當認真及時查處。

  第三章 經營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單位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申請個人是國家政策允許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員。

  ***二***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並具備營運條件的車輛、資金。

  ***三***有符合規定並與車輛數量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固定停車場地。屬租賃、借用停車場地的,應提供租賃、借用場地合同或協議。每輛車停車面積不得小於車輛投影面積的1.5倍。

  ***四***出租汽車駕駛人員應持有駕駛執照和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合格發給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經營業戶應有相應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備安全、機務、業務、質量等崗位管理人員。

  第九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的業戶及其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出租汽車經營權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方可經營出租汽車客運。

  第十條 凡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辦理下列手續:

  ***一***持申請書、主管部門批文***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資金來源等有關材料,填寫開業申請表,報所在地運管部門稽核。運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書及必需的文書證明資料之日起30日內,提出稽核意見。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購車審批手續,方可購車;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當說明情況,作出答覆。

  ***二***持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向物價部門申辦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並在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手續。

  ***三***持上述證照在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後,領取《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變更登記事項時***包括經營單位內部車輛易主***,須在變更前15天內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要求歇業的,須提前30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江西省經營性收費許可證》以及未使用票據,結清稅費,經批准後方可歇業。

  第四章 營運管理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在營運期間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符合綜合性能檢測標準,並備有以下安全、服務設施:

  ***一***車門上噴有所屬企業或代管單位名稱。

  ***二***車頂上裝有計程車標誌燈

  ***三***車內裝有準確有效的里程計價器和待租顯示器。

  ***四***車內裝有安全隔離護網,前排座位備有安全帶。

  ***五***車內醒目處張貼明碼標價表。

  ***六***車上配有有效滅火器。

  ***七***車身兩側部位噴有明顯、清晰的監督舉報電話號碼。不得在出租汽車上張貼廣告

  ***八***計程車內設施、裝置齊全有效,衛生清潔無異味,後備箱內無雜物。

  ***九***車身外觀良好,無髒物,無嚴重鏽斑和脫漆;前後牌照整潔、清晰;門窗開閉自如,鎖止可靠,玻璃齊全明淨。

  第十四條 計程車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攜帶《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等證件;服裝整潔、儀表端莊、講普通話,使用文明用語***請、您好、對不起、謝謝、再見***。態度和藹、微笑服務。重點旅遊區的經營者還應會用簡單的日常外語會話。

  ***三***計程車駕駛員要了解本地區的地理環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線;熟知本地機場、汽車站、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運輸方式售票點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賓館及其它知名度較高的旅館、飯店、招待所、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場所和黨政機關辦公地點,熟知本地名勝古蹟、風景區等旅遊景點。

  ***四***計程車駕駛員在空車時必須顯示空車待客標誌,做到招手即停***交通叉口和設有禁停標誌的地段除外***,有客立載;乘客電話約車時要迅速答覆,對乘客一視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載乘客。

  ***五***乘客上車時,駕駛員應主動開啟車門,幫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攜帶物品不得超過車內及行李箱的容積;要準確、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關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繫好安全帶,檢查車門是否關牢,注意乘客安全。

  ***六***開車時,應先啟動里程計價器,選擇最佳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確需繞道行駛,應主動向乘客說明情況;應根據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裝置;必須按里程計價顯示的車費數額收費,並給乘客有效的票據,嚴禁多收車費和索取禮品、小費。

  ***七***計程車在營運途中,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八***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不得向乘客套換和索要外幣;不得敲詐勒索、刁難和中途甩客;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活動,發現違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和本單位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九***計程車在營運途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向乘客說明情況,及時檢修,如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應請乘客改乘其它車輛,小收或免收車費。

  ***十***計程車在營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應按規定保護好現場,迅速組織搶救受傷者,並立即報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險等有關部門,以便及時妥善處理善後事宜。

  ***十一***遵守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停車站點及其它公共場所秩序,服從管理人員排程,按序出車,嚴禁欺行霸市、強拉強運。

  ***十二***應乘客要求,計程車超過經營區域執行的,駕駛員必須到車籍所在地運管部門辦理批准手續,開出行車路單,登記乘客身份,以確保駕駛員、乘客和車輛安全。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必須做到: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接受運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按時填報行業報表。

  ***二***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經常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教育,搞好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服務質量。

  ***三***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戰備、搶險救災、春運和外事等各項應急任務。

  ***四***按規定及時繳納稅費。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收費標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後實行。運管部門應在主要公共場所設定出租汽車收費標準告示牌。

  第十七條 運管部門應在乘客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設定出租汽車管理站點,實行現場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處罰

  第十八條 各級運管部門應加強對出租汽車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進行教育處理;對模範遵守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運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 應有3人以上,著裝整齊,佩戴統一標誌,文明執勤,持證檢查,依法辦事,禮貌待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出租汽車經營者,運管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關核准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購車人事後要求辦證經營計程車業務的,符合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處罰後予以辦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並處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

  ***二***出租汽車在執行中未帶《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的,可處以100--300元***。

  ***三***未按規定放置出租汽車頂燈標誌和空車待租標誌,或未張貼明碼標價表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下***。

  ***四***車身兩側未按規定標明單位名稱和監督電話號碼的,扣留《道路運輸證》,責令限其改正,並可處以100元以下***。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未佩戴《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的,處以50元以下***;未經上崗培訓,無《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證》,擅自經營出租汽車業務的,責令其培訓後上崗,並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出租汽車未安裝計價器或擅自拆除計價器的,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並處以500元以下***。

  ***七***使用已損壞或超過有效期未鑑定的計價器,扣留《道路運輸證》,限期到市計量部門修復或驗正,並處以300元以下***。

  ***八***對不啟用計價器的,乘客有權拒付運費,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執行3天,並處以500元以下***。

  ***九***不按規定收取運費或利用計價器作敝多收運費的,多收部分退還乘客,運管部門予以中止車輛執行5天,並***300-500元。

  ***十***顯示空車待租後,無故拒載乘客、挑客的,處以100元至300元***;情節嚴重的,可中止其車輛執行。

  ***十一***對未經運管部門批准超越經營區域營運的出租汽車,予以中止車輛執行5天,並處以500--1000元***。

  ***十二***對使用其它票據代替道路運輸業專用票據,或使用廢票、假票的,收繳其票據,並按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或屢犯的,責令停業整頓,或繳銷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一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應在接到運管部門通知之日起3天內到運管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無故不到者,除按規定對違章經營者進行處理外,並對經營業戶處以500元以下***。

  第廿二條 出租汽車《道路運輸證》一年內記載4次違章處罰的,年度審驗時,扣留《道路運輸證》七天;一年內記載6次違章處罰的,繳銷其《道路運輸證》,取消營運資格。經營單位一年內受4次以上警告處罰的,責令其停業整頓;受6次以上警告處罰的,繳銷其經營許可證,取消經營資格。

  第廿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運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廿四條 ***和沒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一律上繳財政,並做到處罰決定和收罰沒款相分離。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本辦法罰則的依據是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上述規定修改後,本罰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廿六條 本辦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廿七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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