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已於2005年6月3日經第11次部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執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資訊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專案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物件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專案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裝置、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裝置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專案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裝置、設施,並設定明顯的指示性標誌;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裝置、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範,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範,並瞭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裝置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覆印件;

  ***三***技術人員彙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裝置及計量裝置檢定合格證明覆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規範的程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影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併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專案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專案的範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登出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誌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誌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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