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軟體質量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為確定軍用軟體質量需求和權衡軍用軟體產品的能力,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軍用軟體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用軟體質量管理,保證軍用軟體質量,依據《裝備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作為裝備或裝備組成部分的軟體質量管理。

  本規定中所稱的軍用軟體***以下簡稱軟體***包括計算機程式、相關文件和資料,以及固化在硬體中的程式和資料。

  第四條 總裝備部按照國家軍用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軟體研製單位進行軟體研製能力評價,對軟體測評機構進行認可,並以合格名錄形式予以釋出。未達到規定的軟體研製能力要求的單位,不能承擔軟體研製任務;未經認可的軟體測評機構不能承擔軟體測評任務。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承擔軟體研製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研製單位***對軟體研製和服務質量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持和改進軟體研製能力,明確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

  ***二***實施軟體工程化管理,制訂本單位軟體研製工作程式和規範,對軟體研製過程實施質量控制;

  ***三***配備必要的人員、技術手段和設施等資源,建立本單位軟體質量資訊系統;

  ***四***對有缺陷的軟體進行修復;

  ***五***承擔軟體的使用培訓和技術服務;

  ***六***向軟體測評機構提供軟體測評所需的程式和文件資料。

  第十條 軟體測評機構對軟體的測評質量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保持和改進軟體測評能力,明確軟體測評過程中各類人員的質量責任;

  ***二***承擔軟體定型、鑑定、驗收和成果鑑定的測評,外購軟體產品質量評價及選優工作;

  ***三***制定本單位軟體測評工作的程式和規範,實施軟體測評過程的質量控制;

  ***四***配置必要的軟體測評資源,建立軟體測評質量資訊系統;

  ***五***開展軟體測評理論、技術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 軟體研製

  第十七條裝備主管部門在訂立裝備研製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軟體的級別、質量保證條款、測評專案、測評機構以及研製單位應當提供的測評保障條件。

  第十八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研製單位制訂的軟體研製計劃和軟體質量保證計劃進行審查和確認,並監督其實施。軟體質量保證計劃應當明確軟體質量要求、軟體質量保證的工作責任、控制專案和方法、編制的文件等。

  第十九條 研製單位在進行軟體需求分析時,應當廣泛徵求軟體論證、使用、測評等單位的意見,按照國家軍用標準要求的內容和格式,形成能夠全面反映系統任務要求的軟體需求說明。

  第二十條 研製單位應當在軟體研製的早期對軟體保障進行規劃,在軟體需求說明中提出軟體保障方案,並根據合同要求研製和交付軟體保障所需要的各種資源。

  第二十一條 研製單位應當制訂和實施軟體設計準則;開展軟體可靠性和安全性設計;按照軟體工程化方法和國家軍用標準的要求,形成與軟體需求說明一致的、可理解的和規範化的軟體設計文件。

  第二十二條 軟體編碼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確保編碼和設計文件一致。

  第二十三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研製單位編制的軟體測試計劃進行審查和確認,並監督其實施。軟體測試過程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所有測試結果,填寫軟體問題報告表,編制軟體測試報告。

  第二十四條 軟體設計、編碼和測試工作必須分別由不同的人員承擔。

  第二十五條 研製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軍用標準或相關標準要求的格式和內容,在軟體研製過程中,同步完成各項文件的編制工作。軟體文件編制專案的剪裁和合並必須經過裝備主管部門確認。

  第二十六條軟體配置管理必須設立軟體開發庫、受控庫和產品庫,並規定相應的控制和管理程式。軟體文件的修改和完善必須納入軟體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研製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軟體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及時記錄和報告軟體故障,採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九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對研製單位確定的轉承包單位的軟體開發能力和轉承包合同進行審查。轉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轉承包軟體質量保證條款、監督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研製單位需要外購軟體產品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測試或者選型,並對其正確使用負責。

  第三十一條 研製單位應當根據合同要求,向軟體測評機構提供測試所需要的軟體需求說明、設計說明、源程式及開發過程測試文件等技術檔案,使測評機構能夠充分了解軟體開發情況,保證軟體測評質量。

  第三十二條 研製單位應當編制軟體使用培訓教材,並根據合同要求對軟體使用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第五章 軟體測評

  第三十三條 關鍵軟體和列入裝備體制的軟體,必須經總裝備部認可的軟體測評機構測評合格後,方可交付部隊使用。

  第三十四條 裝備主管部門應當在確定軟體研製任務的同時,確定軟體測評任務並下達軟體測評任務書。

  第三十五條 軟體測評機構應當從軟體需求分析階段開始進行測評準備工作,瞭解軟體研製情況,參加軟體評審;根據軟體的級別編制軟體測評計劃和測評說明,經裝備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軟體測評機構應當根據測評計劃建立軟體測試環境,嚴格按照規程實施軟體測評,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所有測試用例的測試結果。

  對軟體測評機構發現的軟體問題,研製單位應當進行分析、修改、測試和評審後,送測評機構進行迴歸測試。

  第三十七條 軟體測評機構應當根據軟體測評結果出具軟體測評報告。軟體測評報告由裝備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保證軟體質量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工作程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軟體工程化管理要求,軟體狀態失控,質量問題突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偽造測評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合同、隱瞞質量問題、將不合格品交付部隊的單位,裝備主管部門應當終止合同的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賠償要求,並將其從合格名錄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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