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倉庫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危廢暫存庫必須由專人管理,其他人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庫內。

  第二條、各部門應及時派專人將危險廢物送入倉庫,不得將危險廢物在倉庫外存放。

  第三條、各部門產生的危險廢物每次送入危廢倉庫要進行登記,並作好記錄儲存完成,每年彙總一次。

  第四條、廢催化劑裝袋後方可存放。

  第五條、不同類別催化劑應分別堆放,並在存放區分別標明催化劑名稱,不得混放。

  第六條、危險廢物貯***暫***存的部門,必須瞭解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認定可以貯***暫***存後,方可入庫。

  第七條、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第八條、危廢倉庫管理人員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入庫日期。

  第九條、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採取措施清理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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