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集中核算之優缺點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7日

  為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規範其財務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國家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實行集中核算後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會計核算業務由獨立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外的會計集中核算中心進行,按照“集中核算,規範管理,統一帳戶,分戶結算”的原則進行集中核算,監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項財務收支活動。

  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制度現狀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1 強化預算機制並落實責任。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綜合收支補差”的預算管理辦法。要求將預算和財務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到各部門,並通過會計核算與預算的銜接,實現強化財務監管和會計監督、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1.2 合理劃分收支,體現職能定位。明確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入由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構成,在會計核算流程中清晰反映各種補助資金的流入渠道。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職能定位,在“醫療衛生支出”科目下設立“公共衛生支出”二級科目,同時,體現政府對基本建設和裝置購置安排預算的補償機制,將政府承擔的基本建設和裝置購置支出以“財政基建裝置支出”科目單獨反映。

  1.3 規範資產管理,防範財務風險。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預算管理要求和補償機制,不要求進行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的成本核算,無需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或提取修購基金。合理劃分和核算各類收支,防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漲,控制財務風險,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

  1.4 結合實施績效工資,設立獎勵基金,建立激勵機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用基金中設定獎勵基金,規定執行核定收支等預算管理方式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年度終了對核定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合格後,可按照業務收支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獎勵基金,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合績效工資的實施用於職工績效考核獎勵,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的積極性,促使其更好地參與和服務醫改工作。

  2.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有如下優點。

  2.1 集中核算能客觀地反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會計收支活動,既可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專案的合法性,杜絕亂收費等現象的產生,也可促進其嚴格遵守“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保證所有收入及時、足額入庫,防止隱瞞、截留和挪作他用,對杜絕違法亂紀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及推進政府採購制度的貫徹實施等方面都具有積極作用。有助於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

  2.2 集中核算有利於幫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財產管理制度。同時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定期、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保證賬實相符。

  2.3 會計集中核算中心運用會計電算化系統按統一的標準和流程進行會計核算,使核算業務更專業化。還運用許可權設定等方法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較好地執行了《會計法》有關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的有關制度。同時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獨立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外,使其具備更好的獨立性,會計人員能夠更好地行使監督職能,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進行監督,提高會計資訊質量。

  3.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核算中心是對預算單位管理進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成功實現了資金的集中核算和全面監督。但目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也因為單位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濟業務有各自的特殊性,實行集中核算以後存在如下問題急需解決。

  3.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集中核算後,外部財務監督得到加強,但內部牽制機制弱化。會計集中核算將記賬、算賬、報賬等工作集中於會計集中核算中心,而對實物、資產、合同等需要反映的經濟事項仍然分散在單位,使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脫節,弱化單位自身的財務管理。

  3.2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業務交由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代理核算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設會計崗位,只設一名財務聯絡員。單位財務狀況知情面範圍縮小,財務負責人一支筆審批,財務支出情況不公開透明。雖然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在代理記賬時也履行了監督職能,但由於其畢竟置身於單位外部環境,對單位的經濟業務的真實性無法掌握,有些複雜問題也難以分辨。像有些會計業務經辦會計只能識別票據的合法性、合規性,無法識別票據的真實性和經濟事項的真偽。一些單位以住宿、會議、印刷、修理及勞務等票據列支的其他不合規支出,經辦會計即使發現有以上違規列支的行為,但因缺少足夠的證據和精力也很難進一步深究。

  3.3 會計集中核算的實施不利於責任的劃分。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經辦會計遠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營管理現場,不能瞭解單位經營管理活動真實情況,每天面對大量的票據,無法對票據進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真實合法性。儘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成立的前提條件是資金的三項權利不變,但集中核算單位仍然會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責任推向會計集中核算中心。而並不參與單位經濟活動過程,不瞭解經濟業務實質的中心經辦會計總是陷入一種兩難的局面。當出現虛假會計資訊或遺漏核算事項時,就會出現會計核算中心和核算單位之間的相互推委,責任不清。

  4. 針對目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4.1 完善會計崗位責任制度、會計檔案及會計軟體的保管和維護制度、單位收支管理制度、業績績效評價制度以及獎懲制度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管理。

  4.2 落實財產物資清查制度,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定期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產管理員進行物資清查,保證賬實相符並落實責任制。建議財政部門也應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產物資的檢查監督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

  4.3 制定統一可行的經費開支標準,特別是在發放獎金、加班補助、福利費等方面制定科學統一的標準。對那些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支出數額大的專案,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方可執行。

  4.4 建議實施遠端賬務處理系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聯絡人員可在院內登入財務處理系統進行相關操作和查詢,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之間的資料資源共享,單位能及時瞭解財務收支情況,增進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會計資訊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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