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過程中的司法會計鑑定問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摘 要]以國債回購的形式挪用資金,形式隱蔽、融資過程複雜,成為不法分子挪用資金的常用手段。因為存在原有的制度缺陷,如何界定被挪用資金與客戶購買國債之間的對應關係,成為確認犯罪行為發生的關鍵因素。
[關鍵詞]國債回購;資金使用;司法會計;鑑定
近幾年,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回購拆入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現象較為普遍,由於投資行為失敗,不能按期將回購國債購回,致使抵押國債被登記公司凍結、清算,資金鍊斷裂,部分證券公司甚至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過程中,貪汙、受賄等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以國債回購的形式挪用資金,形式隱蔽、融資過程複雜,資金被挪用後又進入股市,流轉過程迂迴曲折,涉及資金賬戶眾多,為案件的偵破帶來了較大難度。
1 國債回購業務介紹
國債回購業務是客戶將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債券,指令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賣出並登記,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購回。國債回購對債券持有人來說,實質上是以債融資,而對於證券公司來說,只是一種代理行為。
國債回購業務有如下特點:①國債回購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券而不是國債本身。國債回購交易是國債現貨交易的衍生品種,是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品種作質押的短期融資融券行為,標準券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以國債現券的市場價格為基礎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統一的虛擬券,在國債回購交易中,標準券實際上起到一種記賬憑證的作用。②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當事人僅限於交易所會員。與股票交易不同,國債回購交易中證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發出回購指令,交易所並不知道實際交易的當事人。國債回購交易是採取一次成交、兩次清算的辦法,標準券和資金的結算均在會員間進行,投資者或客戶並不是結演算法律關係的當事人。③國債回購交易以國債質押為基礎。首先,投資者進行國債回購,必須先進行國債回購申報,同意以其國債作質押進行回購;其次,證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報回購的國債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比率折為標準券,證券公司以標準券進行回購交易,同時以相應的國債作質押,取得資金後再結算到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證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國債進行回購取得資金,但每個證券公司進行國債回購的交易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賬戶標準券的總值。
制度改革前,國債回購的風險隱患之一源於國債回購的二級託管制度。證券公司向交易所上報的是全部賬戶彙總後的資料,並非每個單獨賬戶的資料。當客戶賬戶裡有閒置的國債時,極易被證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時,登記結算公司只知道證券公司主席位的國債回購總量,其具體分佈並不清楚,也不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這就造成了證券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戶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客戶自身都不知道的情況,相當於證券公司同時操作前臺和後臺業務,從而為違規回購提供了可能。
2 挪用國債回購過程中的鑑定問題
常見的挪用國債進行回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戶的國債。做法是券商與機構投資者簽署國債託管合同,許諾遠高於國債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誘惑下,託管方明知現券有被挪用的風險,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兩個客戶間達成協議,一方同意臨時借券給另一方,券商作為中間人為他們“牽線”。無論上述哪種挪用方式,對被挪用資金來源、去向、產生的損益及損益的去向都應該是偵查部門需要查明的事實。司法會計鑑定對被回購國債所屬賬戶的確定、回購產生資金的資金流向、盈虧狀況的確認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據。
現結合案例,對國債回購過程中的有關鑑定問題作簡要闡述。
2.1 案情介紹
2003年11月國有甲公司與乙證券公司***乙方***簽訂了《購買國債託管協議書》,協議約定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委託乙證券公司購買2002年3期國債,並託管在其營業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開設了用於購買國債的資金賬戶,戶名:甲公司,資金賬號:001,A股東賬戶在該資金戶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證券公司使用甲公司開戶資料私自開設了戶名為甲公司賬號為002的資金賬戶,資金餘額為0。
2003年11月1日,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劃撥至001資金賬戶後,乙證券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購買了2002年第3期國債199950手,並向甲公司提供了國債交割清單。2004年10月31日,上述國債本金及利息全部劃歸了甲公司。
2003年11月11日至2004年3月8日期間,002資金賬戶以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為抵押,連續進行國債回購業務,回購拆入資金共計2315462405.96元。上述抵押的國債於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3月10日全部拆入購回,購回國債佔用資金2316592686元。期間,該戶頻繁進行股票買賣,無其他資金流入、流出。200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該賬戶8種股票轉託管轉出,經計算其購入成本為36262082.15元。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餘額為10.64元。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處於被抵押狀態,無其他證券變動記錄。
針對上述案情,辦案人員就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炒股贏利數額問題向我們提出鑑定要求。
2.2 簡要分析
002資金賬戶,在沒有購入國債情況下,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顯然是回購了本交易席位下其他資金賬戶所持有的國債,是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資金的慣用做法。
A股東賬戶在001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是不允許同時在002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的,只有證券公司違規操作才有可能形成。且通過登記公司提供的資料看,A股東賬戶在相關時期內只有一種證券即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且處於被抵押狀態。因此,可以初步判定002資金賬戶回購的國債即為001資金賬戶持有的國債。
002資金賬戶炒股贏利數額的確認可以根據“資金賬戶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餘額+轉出資金或證券”的等式,進行相關計算後確認。
2.3 相關論證
(1)對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無現金或轉賬等外來資金存入,無轉託管、轉入股票,該賬戶股票交易使用的資金,均為抵押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回購拆入的資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從001資金賬戶對賬單等資料顯示:該國債均為2003年11月1日001資金賬戶上所擁有資金購入,而該資金為甲公司委託乙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2億元資金。
(2)對002資金賬戶贏利情況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資金期初餘額為0.00,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餘額為10.64元。期間無存、取款記錄,無轉託管轉入證券,有轉託管轉出證券,經計算核對該賬戶各類證券買入數量=證券賣出數量+轉出數量,即該賬戶期末無證券餘額。
根據資金來源等於資金佔用的會計原理,002資金賬戶資金運用的會計等式為:資金賬戶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餘額+轉出資金或證券,即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3月24日的贏利=期末餘額或證券+轉出資金或證券-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結果為10.64+2316592686+36262082.15-2315462405.96=37392372.83(元),其中,留在002資金賬戶 10.64元,轉出股票購入成本36262082.15元,國債抵押融資費1130280.04元***2316592686-2315462,405.96***。
3 其他鑑定問題
在上述案例中,兩個資金賬戶間存在一定的聯絡,即共用了一個股東賬戶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這給我們認定國債的歸屬、進一步認定資金來源帶來一定的便利。現實中,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時,購入國債賬戶與進行回購業務操作的資金賬戶之間沒有任何聯絡,僅據賬戶資料難以判斷被挪用國債的歸屬。
對上述情況,可以根據如下資訊進行判斷:
首先,證券公司作為交易所市場的結算參與人,其屬下的每個營業部在交易所都有交易席位。按照現有規定,不同的席位可以聯通結算,即以一個被稱為“邏輯席位”的“債券主席位”作為統一的債券結算賬戶,證券機構應按債券結算主席位設立總賬,並按債券結運算元席位及客戶建立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同時進行總賬和明細賬的核算和管理,履行託管責任的登記結算公司只按此債券結算主席位進行總賬結算。通過證券機構按債券結運算元席位及客戶建立的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可以瞭解各營業部、各客戶分別持有的國債數量、國債被回購數量等資訊,作為判斷那些客戶持有的國債被回購使用的資訊之一。
其次,證券公司一般在進行國債回購時通常使用本營業部內客戶的國債,回購產生的資金也入賬到本營業部內的其他資金賬戶。在此前提下,通過對營業部內一段時期內回購資金的變化情況進行比對,可以判斷該營業部是否進行了國債回購業務操作。
國債回購業務由於存在制度性風險隱患,對被回購國債所屬賬戶的確定、回購產生資金的資金流向、盈虧狀況的確認等司法會計鑑定問題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上述鑑定方法是在實際案例鑑定過程中進行的總結,有待於成熟和完善。希望能夠對國債回購業務中的司法會計鑑定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共同探討,一起推進司法會計工作健康發展。
國債發行對通貨膨脹的影響
大英歷史博物館簡介
[關鍵詞]國債回購;資金使用;司法會計;鑑定
近幾年,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回購拆入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現象較為普遍,由於投資行為失敗,不能按期將回購國債購回,致使抵押國債被登記公司凍結、清算,資金鍊斷裂,部分證券公司甚至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過程中,貪汙、受賄等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以國債回購的形式挪用資金,形式隱蔽、融資過程複雜,資金被挪用後又進入股市,流轉過程迂迴曲折,涉及資金賬戶眾多,為案件的偵破帶來了較大難度。
1 國債回購業務介紹
國債回購業務是客戶將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債券,指令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賣出並登記,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購回。國債回購對債券持有人來說,實質上是以債融資,而對於證券公司來說,只是一種代理行為。
2 挪用國債回購過程中的鑑定問題
常見的挪用國債進行回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戶的國債。做法是券商與機構投資者簽署國債託管合同,許諾遠高於國債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誘惑下,託管方明知現券有被挪用的風險,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兩個客戶間達成協議,一方同意臨時借券給另一方,券商作為中間人為他們“牽線”。無論上述哪種挪用方式,對被挪用資金來源、去向、產生的損益及損益的去向都應該是偵查部門需要查明的事實。司法會計鑑定對被回購國債所屬賬戶的確定、回購產生資金的資金流向、盈虧狀況的確認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據。
現結合案例,對國債回購過程中的有關鑑定問題作簡要闡述。
2.1 案情介紹
2003年11月國有甲公司與乙證券公司***乙方***簽訂了《購買國債託管協議書》,協議約定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委託乙證券公司購買2002年3期國債,並託管在其營業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開設了用於購買國債的資金賬戶,戶名:甲公司,資金賬號:001,A股東賬戶在該資金戶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證券公司使用甲公司開戶資料私自開設了戶名為甲公司賬號為002的資金賬戶,資金餘額為0。
2003年11月1日,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劃撥至001資金賬戶後,乙證券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購買了2002年第3期國債199950手,並向甲公司提供了國債交割清單。2004年10月31日,上述國債本金及利息全部劃歸了甲公司。
2003年11月11日至2004年3月8日期間,002資金賬戶以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為抵押,連續進行國債回購業務,回購拆入資金共計2315462405.96元。上述抵押的國債於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3月10日全部拆入購回,購回國債佔用資金2316592686元。期間,該戶頻繁進行股票買賣,無其他資金流入、流出。200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該賬戶8種股票轉託管轉出,經計算其購入成本為36262082.15元。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餘額為10.64元。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處於被抵押狀態,無其他證券變動記錄。
針對上述案情,辦案人員就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炒股贏利數額問題向我們提出鑑定要求。
2.2 簡要分析
002資金賬戶,在沒有購入國債情況下,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顯然是回購了本交易席位下其他資金賬戶所持有的國債,是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資金的慣用做法。
A股東賬戶在001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是不允許同時在002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的,只有證券公司違規操作才有可能形成。且通過登記公司提供的資料看,A股東賬戶在相關時期內只有一種證券即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且處於被抵押狀態。因此,可以初步判定002資金賬戶回購的國債即為001資金賬戶持有的國債。
002資金賬戶炒股贏利數額的確認可以根據“資金賬戶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餘額+轉出資金或證券”的等式,進行相關計算後確認。
2.3 相關論證
(1)對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無現金或轉賬等外來資金存入,無轉託管、轉入股票,該賬戶股票交易使用的資金,均為抵押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回購拆入的資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從001資金賬戶對賬單等資料顯示:該國債均為2003年11月1日001資金賬戶上所擁有資金購入,而該資金為甲公司委託乙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2億元資金。
(2)對002資金賬戶贏利情況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資金期初餘額為0.00,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餘額為10.64元。期間無存、取款記錄,無轉託管轉入證券,有轉託管轉出證券,經計算核對該賬戶各類證券買入數量=證券賣出數量+轉出數量,即該賬戶期末無證券餘額。
根據資金來源等於資金佔用的會計原理,002資金賬戶資金運用的會計等式為:資金賬戶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餘額+轉出資金或證券,即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3月24日的贏利=期末餘額或證券+轉出資金或證券-期初餘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結果為10.64+2316592686+36262082.15-2315462405.96=37392372.83(元),其中,留在002資金賬戶 10.64元,轉出股票購入成本36262082.15元,國債抵押融資費1130280.04元***2316592686-2315462,405.96***。
3 其他鑑定問題
在上述案例中,兩個資金賬戶間存在一定的聯絡,即共用了一個股東賬戶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這給我們認定國債的歸屬、進一步認定資金來源帶來一定的便利。現實中,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時,購入國債賬戶與進行回購業務操作的資金賬戶之間沒有任何聯絡,僅據賬戶資料難以判斷被挪用國債的歸屬。
對上述情況,可以根據如下資訊進行判斷:
首先,證券公司作為交易所市場的結算參與人,其屬下的每個營業部在交易所都有交易席位。按照現有規定,不同的席位可以聯通結算,即以一個被稱為“邏輯席位”的“債券主席位”作為統一的債券結算賬戶,證券機構應按債券結算主席位設立總賬,並按債券結運算元席位及客戶建立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同時進行總賬和明細賬的核算和管理,履行託管責任的登記結算公司只按此債券結算主席位進行總賬結算。通過證券機構按債券結運算元席位及客戶建立的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可以瞭解各營業部、各客戶分別持有的國債數量、國債被回購數量等資訊,作為判斷那些客戶持有的國債被回購使用的資訊之一。
其次,證券公司一般在進行國債回購時通常使用本營業部內客戶的國債,回購產生的資金也入賬到本營業部內的其他資金賬戶。在此前提下,通過對營業部內一段時期內回購資金的變化情況進行比對,可以判斷該營業部是否進行了國債回購業務操作。
國債回購業務由於存在制度性風險隱患,對被回購國債所屬賬戶的確定、回購產生資金的資金流向、盈虧狀況的確認等司法會計鑑定問題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上述鑑定方法是在實際案例鑑定過程中進行的總結,有待於成熟和完善。希望能夠對國債回購業務中的司法會計鑑定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共同探討,一起推進司法會計工作健康發展。
大英歷史博物館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