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師職稱論文發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律師正肩負著特殊的歷史使命,不斷推動著中國法治程序的巨輪穩健地前進。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江西律師職稱論文,希望你們喜歡。

  江西律師職稱論文篇一

  試談法律價值和律師實務

  摘 要:律師是專職的法律服務人員,就對法律知識掌握而言較普通百姓和其他的行業有更多的瞭解。但是在具體到某個個案的時候,有時出現依據現行的法律去看某個案子的訴訟請求是可以行的通的。但是在經過數次的審理後,其結果卻難盡律師人意。是什麼原因導致這個後果呢?筆者認為,這是個法律的價值問題。律師辦案子不應該不考慮法律的價值對具體案子的影響,因此,本文試談一下法律價值對律師實務的意義及法律價值在律師實務中的運用、影響和作用。

  關鍵詞:法律價值 律師 實務

  一、法律價值的涵義

  要談一個問題我們不能不注意它的概念,那麼法律的價值的概念應該怎麼樣去定論呢?

  ***一*** 從價值的概念說起

  法律價值是價值概念在法學領域的具體運用, 所以在探討法律價值之前, 不得不弄清價值指什麼。價值是一個更加古老、上位的概念, 因此它必然地比法律價值更加抽象而難以概括, 諸多領域的價值更是存在巨大的差異。在此沒有必要對其做出一個全面的考察, 因為法律價值直接來源於哲學上的價值觀, 而且對於哲學上的價值概念, 目前國內學界有著比較一致的認識,即在哲學上,應從二個方面去理解的,一方面是價值屬於一個表徵關係的範疇,它反映了人與外界的關係,揭示人實踐的動機和目的;另一方面是價值是表徵意義的範疇,它可以表示事物對人的意義。馬克思在《評阿・瓦格納***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中指出:“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事物的關係中產生的[ 劉作翔 法律理想與法治理論〔Z 〕西安 西北大學出版社, 1995.]”。馬克思從主體與客體的關係中認識價值的普遍概念, 認為價值是客體之於主體的利益。

  ***二***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源之於價值之哲學含義, 是普遍的價值概念在法學領域的具體運用, 因此, 在討論法的價值時, 必須尊重價值的原本含義及其衍生出來的基本特徵, 同時也要克服價值概念固有的無限擴充套件性。

  1、法律價值的客觀性特徵

  法的價值必須是作為客體的法能夠***雖未實現,但能確定在將來的某一時期能夠獲得***或者已經為主體帶來的利益, 而且這一利益的實現是基於作為客體的法所實實在在擁有的客觀特性。

  2、法律價值之主體特徵

  價值之主體必須是人, 只有人才能成為主體。法對於每一個人來說, 都是有意義的。但任何一個人都是一個特殊的個體, 有著自己特殊的生活環境和人生經歷,每個人都只能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來看問題, 就算觀察的是同一個物體, 從不同的角度望過去, 也會折射出不同的光芒。從這個層面來研究法的價值, 首先是不可能的, 我們無法窮盡人類的全部; 其次也喪失了理論的價值, 理論之不同於實踐, 就在於其相對於具體的實踐表現出來的抽象特徵,它要反映的是更高層次的東西, 而不僅僅是告訴人們存在著各式各樣的具體形式,因此,面對法的價值問題, 筆者認為應該從客體的性質來確定主體的範圍。法律是與國家緊密相連的, 一國的法律常表現為一個統一的完整的體系, 法律一般是對一國主權範圍以內的所有人有效的。因此, 法的價值的主體至少應該定位在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所有人。

  3、法律價值之客體特徵

  如同確定主體之時必須考慮客體一樣, 在衡量何種意義上的法能作為法律價值之客體時, 也必須參考主體的界定。人們對於法律制度也有著一個比較寬泛的界定, 惡法非法的討論只是一個理論的話題,人們的心中對於什麼是法有著一個看似泛泛卻有其標準的理解, 人們能夠容忍一定程度上的惡法, 尊重其權威[卓澤淵. 法的價值論〔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筆者認為人們普遍認同的法的範圍即為一般意義上的法,這也正是法律價值的客體。

  二、法律價值的意義

  ***一*** 法律價值的現實意義

  法律在體現其價值的過程中,公權和私權有沒有發生衝突的時候呢?如果有的話,應該怎麼解決呢?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公權和私權在法律適用的時候衝突一定存在,有衝突就應該有解決辦法。筆者認為,我們就是用法律價值的理念去解決這個衝突。公權和私權衝突的時候尤其是為保護私權要損害公權的時間,從法律的目的價值看,私權要服從公權。我們這裡的公權是指社會公共利益這個公權。有人權主義者認為公權和私權的衝突應該服從私權。筆者並不排斥人權主義者的這個觀點,當作為國家利益的公權和私權發生衝突的時間,私權作為弱者完全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發生的這個衝突是立法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國家必須勇於承擔責任。所以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對公私權的衝突應該按照法律的價值區別對待。

  我們的國家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是社會主義的法律,是社會主義道德上升為國家意志從而成為法律。但是,我們不可否認我們的法律和道德在某些細節上還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差異。正是這些差異的存在,所以在我們的國家不可避免的也存在公私權的衝突問題。由於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代表最廣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按法律至上的理論,我們應該服從法律,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公權至上。所以說研究法律的價值理論對司法實務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二***法律價值對律師實務的指導意義

  律師的職責就是用自己的執業活動通過維護私權的合法利益來貫切實施法律,因而律師服務的最終目的就法律的價值和社會關係的結合。換句話說,律師為社會服務的過程就是法律價值實現過程的一個方面,所以將法律價值的理念貫穿於律師執業服務的全過程就成為律師實務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只有這樣律師才能更好的服務於社會,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將法律價值的理念運用到律師實務中,首先可使律師在更高的廣度、深度和更高的層次上理解立法的本意,進而在辦理具體的案件時能夠正確對待、充分把握案件的性質及案件和社會各個方面的聯絡程度,為準確、妥善處理案件提供確切的依據和方案。這樣可以使已經形成事實的社會關係處於一個穩定的狀態,這是客觀現實的需要,也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合同法》中的鼓勵交易原則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範和保護一個相對穩定的社會秩序是每個統治階級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的確立也是如此的立法本意。從客觀公平的角度上講,訴訟時效制度是不公平的。為什麼法律對超過訴訟時效的權利不予保護?其真實的目的就是在於用法律的形式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最終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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