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律師職稱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律師不論是在政治或法律層面,均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問題淺析

  【摘要】刑事辯護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制程序與法治文明的重要指標,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的制度,但由於各種原因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出現了尷尬的局面,即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刑事辯護率卻越來越低。本文從立法和實踐兩個方面對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據此對完善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制度提出了完善相應建議。

  【關鍵詞】刑事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完善

  一、完善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制度的意義

  ***一***律師言論豁免權的概念與定義

  律師制度是民主與法治的產物,是一國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律師言論豁免權的稱謂和概念界定,國內學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如律師庭審言論豁免權、律師刑事豁免權、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等。

  學者們對“律師言論豁免權”的定義一般是從兩個方面來進行的:一是律師豁免權適用的範圍,是僅限於庭審階段,還是包括律師在庭外所作的言論;二是豁免的法律責任的性質,是僅限於刑事責任的豁免,還是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豁免。比較學者們對“律師言論豁免權”的界定,結合《律師法》第37條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律師言論豁免權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律師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其職責範圍內所發表的有關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二***完善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的意義

  律師是法治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一股重要力量,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制度能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與律師能夠正常履行其辯護職責有很大的關係,而律師的言論豁免權是其履行職責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需要得到法律的切實保障。

  “刑辯難”一直是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三大痼疾之一,如何才能減少辯護律師的職業風險,使其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作辯護時,能夠不畏公權力,大膽、毫無顧忌地發表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的看法和意見?理論界和實務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確立律師言論豁免權制度。言論豁免權作為律師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需要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障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它可使辯護律師有效、及時履行職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程式公正乃至實體公正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立法現狀

  辯護律師言論豁免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與控訴機關相抗衡而不受追訴的有力武器,是律師真正發揮其辯護作用的重要保障。目前,在我國的《憲法》、《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中對其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以下就作簡要的介紹。

  ***一***《憲法》中相關法條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條款是對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憲法肯定,它設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被告人的人權不受非法侵害,在審判中獲得相對平等的對待。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

  第一、《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而有直接規定律師的言論豁免權,只是對辯護制度給予了肯定,相對於《憲法》中概括、原則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對辯護權的規定就更加完善和具體了。

  第二、關於辯護人的相關條款,對比2012年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以及1996舊《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從新刑訴法35條、36條、37條、38條、39條五個條文規定決定了辯護律師角色的雙重性,即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既要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為他們儘可能爭取有利的裁判結果①;同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又是律師的一項職責,它又是受法律保護的。

  ***三***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中的有關規定

  在《律師法》還沒修改以前,舊《律師法》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到我國法律的相應保護。該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律師的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並沒有規定律師的言論豁免權,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上肯定律師言論豁免權的是2007年修訂後的《律師法》,該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我國《律師法》對律師的言論豁免權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因為不可能做到絕對豁免,所以對於其範圍也做出了限制,即律師在法庭庭審中發表的如下三種言論“關於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是不能獲得豁免的,構成侵權或犯罪的,是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於律師言論豁免權豁免的法律責任屬於何種法律性質,《律師法》只是表述為“……不受法律追究”,那麼根據通常解釋,豁免的責任應該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不是僅限於刑事責任。

  三、我國律師言論豁免權的完善設想

  ***一***對《刑訴法》37條與《律師法》第37條第2款進行細化規定

  在我國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律師的言論豁免權在法律上一直是空白部分,直到2007年新《律師法》的頒佈,律師言論豁免權第一次被納入了法律的明文規定。2012年新公佈的《刑訴法》沒有直接規定律師辯護豁免權,但是在36/37/38條對於律師辯護的權利與義務做出了細化規定。

  《律師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這條規定無疑給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帶來了福音,但是卻規定的過於籠統、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立法機關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其具體的適用時間、豁免物件、豁免責任和豁免的限制進行規定。

  第一、律師言論豁免權的適用時間

  根據新《律師法》的規定,律師言論豁免權的適用時間僅限於法庭庭審過程。

  有學者建議整個訴訟階段都應貫穿律師的言論豁免權,而不應僅限於庭審階段,“因為僅僅對法庭上發表的意見進行豁免顯然過於狹隘,不能切實達到該法條的立法目的”,筆者對此意見表示贊同。因為不論是在庭審階段,還是在偵查階段,律師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他們爭取更加公正的裁判。因此,將律師的言論豁免權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更好地發揮辯護律師的作用,這樣,辯護律師們就可無後顧之憂地在法律的規定下收集各種證據,發表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的看法。   第二、律師言論豁免權的豁免物件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由此可知,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是《律師法》規定的言論豁免權的豁免物件。另外,律師在法庭上出示和提供的檔案、材料也是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因此筆者認為,律師言論豁免權的豁免物件還應包括律師非因故意在刑事訴訟中向法庭出示和提供的檔案、材料,即使它是失實的。

  第三、律師言論豁免權的豁免責任

  《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在我國,律師執業過程中可能因其執業言行承擔四種責任,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行業內部懲戒,其中前三種是通常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律師法》規定了“不受法律追究”,但究竟不受何種法律追究則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一般解釋,我們可以理解為《律師法》豁免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即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筆者認為,將律師言論豁免權豁免的法律責任界定為刑事責任似乎更為恰當。我們對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行業內部懲戒這四種責任,不難發現刑事責任有其特殊性。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其合法權益的維護者,如果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自身也淪為被追訴的物件,那麼辯護律師為之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更是無從保障。而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追究,雖然也可能會對律師的執業造成一定的打擊和影響,但不至於影響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行業內部懲戒則更是規範律師行業的強有力手段,是實現律師行業自治的需要。

  四、總結:律師言論豁免權的限制與制裁

  律師是法治國家維護社會正義的一股重要力量,刑事辯護制度則是衡量一個國家刑事以及法治文明刑事法制程序的最重要指標指標。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相關條款、以及新修訂的《律師法》規定了律師的言論豁免權,但卻沒有規定當律師濫用其言論豁免權時應不應該予以制裁以及給予制裁時給予怎樣的制裁。對於律師濫用言論豁免權時該不該給予制裁,我們的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一個限度,律師言論豁免權也不例外。至於在律師濫用言論豁免權時該給予怎樣的處罰,學者們則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可採取以下方法:法官可以當庭制止律師濫用言論豁免權的行為,並有權向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吊銷執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建議。總之,律師言論豁免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延伸,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完善律師的言論豁免權制度也應相應的完善與發展。

  注 釋:

  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陳衛東.中國律師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229.

  [2]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3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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