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利息稅的作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案,把儲蓄存款改為應稅專案,11月1日利息稅已經開始徵收。大家對利息稅眾說紛紜,那麼利息稅的開徵到底能夠起到什麼作用,起多大作用呢,本文擬就這個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一些改進意見。

一、對本文分析的幾點說明

第一,把它發揮作用的條件和它的作用相區別。我認為,實行“存款實名制”是利息稅發揮作用的一個條件,開徵利息稅並不能解決“存款實名制”問題。第二,把配套政策和稅制本身相區別。把利息稅的收入用到什麼地方只是一個支出政策,或者是一個配套政策,這和稅制本身有著嚴格的區別。第三,本文不分析利息稅開徵的必要性問題。本文分析的前提是認同開徵利息稅的必要性,然後再分析其作用的大小。

二、關於擴大內需,促進居民投資和消費的作用

開徵利息所得稅從效果上來說,應該和降息是一致的。在連續7次降息以及實際利率仍然較高的情況下,開徵利息稅是對當前適當貨幣政策的支援,在擴大內需以及促進居民投資和消費上和降息起到了相同的作用。開徵利息稅,降低了居民儲蓄存款的實際收益率,使得居民減少儲蓄,擴大當前消費,增加對其它金融資產的投資,從而起到了分流儲蓄和擴大內需的作用。同時這些利息稅收入轉移給消費傾向較高的低收入者階層,也起到了擴大消費的作用。然而,就同降息一樣,開徵利息稅對於分流儲蓄和擴大內需的作用也不會很大,這在連續7次降息的效果之中我們就已經看得很清楚了。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20% 的比例稅,如果按利率為2.25%計算,大體上相當於把儲蓄存款的利率降到了1.8%,這並不比前幾次的降息幅度大。目前,由於居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再加上證券市場不規範,風險太大,同時又缺乏其它可供選擇的投資方式,居民的投資積極性自然不高。同時,由於經濟不景氣,物價下跌,市場疲軟,失業人數持續增加,人們的收入預期普遍不好,再加上諸如住房、養老和教育等各種改革措施的相繼出臺,人們的支出預期又不斷提高,於是減少當前消費,增加儲蓄以備未來支出的需要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利息率無論怎麼低,只要不是負的,這部分儲蓄是不會減少的,讓他們拿來去投資於變幻莫測的股市,也就更不現實了。另外,將這部分稅收收入用於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以提高社會整體消費傾向,這應該是一種制度上的輔助安排,還不能把它看作是利息稅本身的作用。還有,利息稅必然使農民的收入減少,這對增加農民收入、開拓農村市場顯然是很不利的。因此,利息稅在擴大內需方面的作用總起來說是比較微弱的。

三、關於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1994年我國的基尼係數為0.434,目前為0 .45,明顯高於0.4的國際警戒線,城鄉之間和城鄉內部不同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失衡狀況已經十分突出。這不僅直接導致消費需求不足,而且加劇了社會矛盾。開徵利息稅,並把其收入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生活補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補發所欠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這就可以縮小收入差距,緩解社會矛盾。這是一般的理解。對於這一點,我們還要作進一步分析。一般來講,只有超額累進稅率才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比例稅率是無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作用的。對存款利息按20% 的比例稅率徵稅(當然,在目前不實行“存款實名制”的情況下也只能按比例徵收),也就起不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儘管這部分收入的使用起到了收入調節的作用,但這隻能算作是一種制度上的安排,不能把它歸功於利息稅本身的作用。就算把這種制度安排考慮在內,我們還要看到,在把收入從高收入者階層轉移給城市低收入者階層的同時,也把廣大農民(他們也是低收入者)的收入轉移給了城市低收入者,這對農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倒像是加劇了收入分配的失衡。因此比例稅率必須及早改為累進稅率。

四、關於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作用。

以前,在個人所得稅中利息所得列為應稅專案,同時規定將儲蓄存款利息作為免稅專案。這幾年個人所得稅增長很快,但總量仍然不大,利息稅的開徵一年可以增加200多億的財政收入,單從籌集財政資金上看的確完善了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所得稅的另一個功能調節收入分配卻並未因利息稅的開徵而得到進一步完善,相反更增加了它的不公平性,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更加必要。這同時也就進一步暴露了收入不公開的弊端,如果能夠比較容易地確定一個人的收入,整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都可以向前推進一大步。

五、利息稅的改進建議

利息稅的開徵是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然而由於其開徵的一些條件還不完善,使得它的作用大大折扣。為此,我們要為利息稅創造發揮作用的條件,同時對其稅制進行改進,以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從目前來看,最緊迫的問題是解決“存款實名制”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了,其它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我們現在的技術水平同西方國家實行“存款實名制”初期的技術水平相比,應該是進步了,因而從技術上講實行“存款實名制”應該不成問題。在解決好這個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對利息稅進行如下改進:第一,將比例稅率改為累進稅率。可以按照儲蓄存款餘額,分為一萬以下、一萬至十萬、十萬至一百萬、一百萬至一千萬、一千萬以上等幾個檔次,對其存款利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第二,規定起徵點。為了照顧廣大低收入者階層,可以把存款餘額一萬(或者更高)的儲蓄存款的利息額定為起徵點,起徵點以下的不徵稅,起徵點以上的部分才徵稅。 第三,規定必要的免稅範圍。比如考慮到生活上的困難,對老人和母子家庭規定一個免稅額。進一步考慮,就是整個個人所得稅的改進問題。在實行了“存款實名制”和個人收支電子化以後,應該逐步將分類所得稅改為分類綜合所得稅,在分類徵稅的基礎上,將包括利息收入在內的所有收入合併在一起統一徵收所得稅。

參考資料: 1、唐勇 《儲蓄存款利息徵稅——社會發展的必然》(《經濟論壇》1999年第17期)
           2、嚴於龍、沈納《開徵利息稅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號決策》(《巨集觀經濟管理》1999年第10期)
           3、劉運峰《利息徵稅正其時》(《中國財經資訊資料》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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