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銀行風險論文參考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伴隨著網際網路技術日新月異的進步,網上銀行已經成為各家銀行發展的重點。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網上銀行的法律風險防範問題

  摘要:本文在分析現有法律風險的基礎上,參照國外立法經驗,從立法、完善銀行規章制度和健全各項操作規程、規範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等方面,分析網上銀行業務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並針對性地提出防範對策。

  關鍵詞: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金融創新

  一、我國目前調整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制度現狀

  網上銀行既然是經濟金融活動的一部分,它就離不開法律的規範和保護,而現行的法律又很難規範網上銀行業務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權利,網上資金轉賬只要有一個環節出現錯誤,資金就有可能不能正常支付,而引發法律方面的糾紛,這些都需要法律進行規範。目前,我國仍然欠缺專門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法律制度,僅有的為數不多的金融行政規章,主要有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效力級別較低,權威性不夠;而且其內容主要侷限於對銀行業務操作進行規範和約束,但對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進行規範和調整。況且網上銀行業務範圍涉及面廣,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的客戶型別多樣。一旦發生糾紛,如何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比較複雜的問題。如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銀行與網路服務商、系統開發商之間的責任分擔。如果網上銀行執行系統受到外部的惡意攻擊,比如計算機病毒的發作、網路黑客侵襲等造成系統癱瘓,客戶資訊失竊或資金被盜等,客戶發出交易指令,而銀行卻無法執行客戶指令,此情況是應視為不可抗力。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滯後也給網上銀行業務帶來潛在的法律風險。

  網路銀行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財產披露、隱私權保護以及金融體系自身的安全,我國已經頒佈了《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網路銀行的市場準入、風險防範、法律責任作出了原則的規範;隨後,2005年4月1日《電子簽名法》的正式生效,該部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費者可用手寫簽名、公章的“電子版”、祕密代號、密碼或人們的指紋、聲音、視網膜結構等安全地在網上付錢、交易及轉賬。《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著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資訊化法律正式誕生。以及2005年5月推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徵求意見稿》等,都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加大了規範力度,有利於網路銀行的健康發展。

  在許多發達國家及聯合國有關機構都在對網路銀行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和界定,出臺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巴塞爾委員會《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統一商法典》等。學習他們有關網上銀行立法的先進經驗,建立我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或電子支付法,對我國網上銀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防範網上銀行法律風險的對策

  ***一***借鑑美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有關法律,尤其是2007年1月1日韓國《電子金融交易法》的頒佈生效,這是迄今為止對包括電子貨幣、電子銀行、電子支付、網路證券交易和客戶金融資訊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系統立法的一部法律,學習他們有關網上銀行立法的先進經驗,建立我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或電子支付法,以明確電子資金劃撥或使用電子貨幣實現線上支付的風險責任負擔;資金安全法律主要是為了在網路環境下更好地對網路銀行風險進行監管,內容涉及銀行應對諸如***、欺詐等非法交易進行跟蹤,報告可疑的金融交易;規定政府機構執法和監管當局監管的需要,以及對加密金融資訊的解密許可權、範圍等。

  ***二***加強對網上銀行使用者操作風險意識

  宣傳教育,將網上銀行交易的具體風險、交易的操作規程、交易工具的技術革新對使用者帶來的影響進行披露。我國網上銀行使用者的安全意識相對比較淡薄,在使用網上銀行時缺乏自我防範意識,不注意對網上銀行賬號和密碼的保護,將其洩露給他人,或是將其密碼設定為諸如生日,電話號碼等易被猜測出來的數字,或者是在公共場所例如網咖隨意登陸自己的網上銀行,造成自己的銀行賬戶資訊被盜取。加強對網上銀行使用者操作風險意識宣傳教育,將網上銀行交易的具體風險、交易的操作規程、交易工具的技術革新等對使用者進行培訓,讓他們充分認識到違規操作的風險及後果,能夠正確使用網上銀行操作及其補救措施,防止被假網站或“手機資訊”等所騙,從而使存款“被盜”防患於未然,

  ***三***建立強制資訊披露制度。

  就監管而言,資訊披露應當成為重中之重,網路銀行諸多特性加大了監管當局稽核審查的難度,導致外部公眾難以全面真實瞭解網路銀行的經營情況。為了保護銀行客戶利益,約束和規範網路銀行的行為,建立強制性資訊披露制度尤其重要。遵循“公開、公平、公IE"的原則,定期在其網站上向社會發布經註冊會計師審計過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資訊,不斷提高資訊披露的質量。如對大額轉賬或短時間內轉賬次數較多***因為犯罪分子急需一次或多次將資金轉入其他賬戶***的賬戶附加限制操作環節。另外,銀行要安排人員密切關注儲戶的賬戶資金支出動態,如發現異常要及時告知儲戶。美國《銀行機密法》***Bank Secre-cy Act***規定,通過網際網路為客戶開立新賬戶的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開戶標準,銀行還應建立監控系統來識別非正常活動,並在必要時填報“可疑活動報告”。

  ***四***儘快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網上銀行的操作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有關網上銀行的基本法律法規,完善現行法律,補充適用於網上銀行業務的相關條文。同時,儘快制定和完善關於網路犯罪的法律法規,加大對網上欺詐犯罪活動打擊力度。我國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對計算機犯罪的規定,但是隨著計算機犯罪危害的程度越來越高,《刑法》對計算機犯罪的規定卻粗疏、原則,量刑也較輕,因此,迫切需要順應網上銀行業務的開展,針對新的網上銀行犯罪問題進一步制定出更加具體細化、操作強的法律規定,加大對網上銀行犯罪的打擊力度,以確保網上銀行業務的穩健發展。美國聯邦調查局配備更多的特上負責調查計算機案件,同時還配備若干個非特工專家,成立所謂的“計算機分析和行動小組”,以適應越來越多的計算機和網路犯罪的需要。這是我國應當考慮借鑑的。

  ***五***建立健全銀行與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比如:

  1 銀行與其客戶之間通常都制定了網上銀行服務協議。但在協議中對銀行與其客戶之間的有關責任分擔的規定應當詳細具體。

  2 在網上銀行執行過程中,銀行與網路服務商之間的協議應規定服務商必須保證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與不斷更新的技術保持一致,對網路服務系統的故障引起的有關損失應如何處理要有具體的規定。

  3 網上銀行在委託外部服務商為其設計相關係統執行技術時,銀行與服務所需硬體、軟體提供商之間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因硬體軟體引發的事故對使用者或銀行帶來的損害,應當在協議中進行約定,以便銀行在承擔責任後向有關提供商進行追索。

  ***六***商業保險保障。網路是一個充滿風險的虛擬世界。網上銀行所面臨的各種風險要遠遠超過實體銀行。商業保險作為一種對發生風險時的經濟補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免網上銀行的風險損失。現在許多國外保險公司已經推出了基於網路安全的保險品種,我們應充分借鑑國外這一先進經驗,適時推出我國網路保險,以支援網上銀行的健康穩定發展。

  隨著網路資訊科技的飛速發展,網上銀行業務應運而生並在全球蓬勃發展。網上銀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缺位和不完善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重大瓶頸。而對於銀行來說,則要通過在各業務領域運用法律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維護銀行的權益,網上銀行法律風險防治的最主要任務就是給銀行提供一套可行、有效的法律規則,使銀行行為在法律規則下運作,以求風險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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