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遙殺人案文言文翻譯及註釋
李遙殺人案一般指李遙買杖,《李遙買杖》是一篇寓言故事。是如何呢?本文是小編整理的資料,僅供參考。
李遙殺人案文言文原文
李遙殺人案
出處:《夢溪筆談》
隨州大洪山作人李遙,殺人亡命。逾年,至秭歸,因出市①,見鬻柱杖者,等閒②以數十錢買之。是時秭歸適又有邑民為人所殺,求賊③甚急。民之子見遙所操杖,識之,曰:“此吾父杖也。”遂以告官司。執遙驗之,果邑民之杖也,榜掠備至④。遙實買杖,而鬻仗者已不見,卒未有以自明。有司詰其行止來歷,勢不可隱,乃遞隨州,而大洪殺人之罪遂敗。卒不知鬻杖者何人。市人千萬,而遙適值之,因緣及其隱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選自《夢溪筆談》***
李遙殺人案文言文註釋
1出市:路過市場。
2等閒:輕易,隨意。
3賊:此指凶犯。
4榜掠備至:榜,古代刑法之一,杖擊或鞭打;掠,拷打;備,完備,盡。一切拷打手段都用盡了。
5逾:超過
6適:恰巧
7執:抓起來
8詰:問
9卒:終究
10鬻:賣
11敗:破案
12緣及:牽連到……
李遙殺人案文言文翻譯
隨州大洪山鎮有個叫李遙的人,他殺了人後就逃亡外地。過了一年,李遙來到秭歸縣城,在城中的集市上,他看到有人在出售柺杖,因為價格便宜,就花幾十枚銅錢買了下來。當時秭歸城中恰好也出了一樁人命案,官府正在急於抓捕凶手。被害人的兒子在街上看見李遙,認出他手中的柺杖是自己父親的,於是就向衙門報了案。衙役們把李遙逮住,經驗證,果然是被害人的柺杖。李遙稱自己是買柺杖之人,並非凶手。但是差官們在市場上沒有找到那個賣柺杖的人。於是又對李遙進行審問,問李遙是哪裡人,李遙知道無法隱瞞,就說出自己的真實住址。秭歸縣衙與隨州地方官府取得聯絡後,得知此人就是大洪山殺人潛逃的嫌犯,於是大洪山殺人案告破。李遙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文學常識
選自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二十一[1] 》
說“官”。在古代,做官的可統稱為“官吏”,但有時“官”與“吏”是兩個概念。“官”是朝廷任命的,縣官為七品銜,俗稱芝麻官。上文“遂告官”,此“官”指官府,官府的頭頭就是縣令或州官。而“吏”是官府中的辦事人員或差役。上文“吏執遙驗之”中的“吏”,即差役,實際上是“吏執遙令***縣官***驗之”。又,《石壕吏》:“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其中“吏”也是指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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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
①亡:逃亡
②逾:超越,超過
③市:市場
④適:適逢
⑤備:都,盡
⑥詰:責問,追問
2、翻譯:
①遙實買杖,而鬻仗者已不見,卒未有以自明.
譯:李遙確實買的是柺杖,然而賣柺杖的人已不見了,他最終無法給自己辯白。
②市人千萬,而遙適值之,因緣及其隱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譯:集市上的人千千萬萬,而李遙恰巧遇到賣柺杖的人,就此觸及到他的過去導致隱情敗露,這一件事也真的蹊蹺啊。
3、李遙買杖最終導致案情暴露,這一事件告訴我們了我們什麼道理?
答:惡有惡報、善有善終或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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