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產力理論與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走勢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內容提要:
文化生產力揭示了人的文化主體地位,明晰了政府管理文化的職能和任務。構建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核心是轉變黨管意識形態的領導方式,界定政府的文化權利和職能範圍,實現公民的文化權利,推動文化生產力發展。
 
關 鍵 詞:文化生產力  文化服務體系 政府職能
 
中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正處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型過程中,要順利實現這一轉變,就必須重新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角色,儘快建立一個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公平的、有效率的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過去20多年 政府為減輕財政負擔,主要把公共文化事業單位推向市場,推向市場的最主要措施是縮減財政撥款,讓他創收。公共文化事業單位確實被推向市場了,然而這是一個扭曲的、不健全的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中,國家的提供公共文化收縮了,減少了,本來就匱乏的公共文化設施被挪為他用,所謂的公共文化服務已被完全的市場交易所代替,甚至成為利用公共文化設施謀取部門利益工具。當前,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在城市與農村,東部與西部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這種差距還在繼續加大,政府權力的越位與職能的缺位是其根本原因。文化生產力為我們正確認識政府文化管理職能,構建國家文化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了理論支援,

一、文化生產力理論的實踐價值
文化生產力就是指人們圍繞滿足人類自身的精神需求,把人類自身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作為文化資源,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和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就曾指出, “宗教、家庭、國家、法、道德、科學、藝術等等,都不過是生產的一些特殊的方式,並且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1]文化轉變為生產力並不是新鮮概念,在物質生產力中,工具代表著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也代表著人類認識和掌握自然界的能力水平。在這裡工具就是文化轉變為生產力的標誌。馬克思把科學和藝術等都看成是生產的一些特殊方式,並且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科學和藝術等是在物質生產和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產生的,並從物質生產中逐漸分離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的精神生產,是社會分工的必然結果。物質生產者與精神生產者在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內在特徵的生產力形態。物質生產力主要面對人同自然的物質關係,具有物質形態的主導特徵;文化生產力是人類社會意識、社會心理等精神方面的發展成果,具有突出的意識形態特徵。文化生產力具有物的屬性和意識形態性。在文化生產力中,精神生產者將自身強烈的思想、意志、情感、願望滲透於全部文化生產過程,表現為一個物化的過程,具有明顯的物質性。因此文化生產已不僅僅是藝術家們內在的、獨創的心理活動,而是天然地具有商品生產的基本特徵: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基本環節貫穿於經濟活動的全部過程,其執行方式依然受生產的普遍規律的支配。
在文化生產力中人自始自終處於主體地位。人的主體地位表現為人是文化的創造者、使用者和消費者。文化生產力同時具有物的屬性和意識形態性。只有當文化作為服務人類精神消費時,文化生產力的實現才有可能。文化生產力特殊的二重性,使得文化既是上層建築中意識形態中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生產力最先進的,最具活力的部分。文化生產力根植於物質生產力,成長於上層建築,又分別轉化為巨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質的力量。文化生產力二重性在社會實踐中表現為產業性與精神性。一方面是指它所具有和其他產業一樣的經濟性質、市場運作方式、產業管理規範及追求經濟效益等一系列特徵。另一方面是指把人類的思想、觀念和認識等作為產品內容。文化生產力特殊的二重性決定了它既有巨大的經濟能量,又有影響民族文化心理和整合社會關係的力量。文化的產業性是意識形態性的載體和最有力的傳播工具。任何一種價值觀念和道德信仰的形成,都是通過文化產品和有效的傳播途徑,被廣大民眾潛移默化地接受的。文化產業的規模、速度和效率以及產品的多樣性,決定了文化意識形態傳播力度、幅度和效率。由此可以斷定,國家制定公平的文化法規和政策,政府提供健全的文化服務文化,市場提供文化自由競爭的平臺。人們通過滿足自身的文化需求,創造出文化經濟、經濟文化和文化市場。文化生產力通過滿足文化的市場需求,創造出文化傳播的渠道和手段,通過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創造出人類共同的價值理念,通過滿足人們自由和全面地發展,創造出人類文化自主、文化交流和文化融合繁榮局面。
二、建立國家文化服務體系是現代政府的基本職能。
對現代政府而言,保證人的文化權利,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是其重要職責。文化生產力理論揭示了人的文化主體地位,明示了政府的文化職能就只能是依照憲法和法律,切實搞好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不斷提供完善的文化服務。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政府的功利性和內在效應促使政府的權力的越位和職能的缺位,事實上,政府重要的是不要去做那些私人已經在做、做得會好一點或差一點的事情,而是去做那些根本沒人做的事情。那麼如何重新界定政府角色?就是把政府作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者,其任務不僅僅是提供直接的文化服務, 而是保證公共文化服務得到提供,保證公民的文化權利得到實現。文化管理主要由三大基本職能構成,即文化市場監管職能、公共文化服務職能和支援發展文化產業職能。為此,政府就必須圍繞職能,建立國家文化服務體系。
一是人民代表大會應立法保護人民的文化權力,應依據國家財力和公民的憲法權利,改變公共財政支出結構,提高公共服務支出的總量與比例,制定公共文化服務的最低標準。強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務職能,並不是說政府要盡力做好基礎公共文化建社會和提供文化服務,保證低收入人群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而是政府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建設法治政府就是要明晰政府的法律責任,賦予執行權利,界定其職權範圍,評介其實施後果。建立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在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確立公共文化服務的最低標準,擴大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民增加文化消費,啟發農村文化市場,既是政治承諾,也是法律責任。只有將這種政治承諾納入法治軌道,將政治承諾與入法律程式結合起來,與法律後果結合起來,與人民群眾的認同結合起來。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支援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資體制,啟用文化主體和市場主體投資、經營公共文化,實現公共文化服務主體的多元化。根據不同公共文化服務專案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不同的供給模式,對那些進入門檻比較低的公共文化服務專案,逐步向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開放,鼓勵和支援民營企業和民間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文化需求;對那些兼有公益和經營特徵,進入門檻較高的公共服務專案,主要引入市場機制,加強公共文化部門的競爭,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務質量和水平;對那些無人投資或不願投資公共文化設施和服務,仍要依靠政府公共部門來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如傳統文化、民間藝術的保護等。政府在文化設施建設中應當與各地實際結合起來,充分挖掘各地文化資源優勢,分析市場行情,搞出文化特色。與此同時,還要鼓勵國內外社會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資興建各類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專案,形成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專案以國家投資為主體、引導社會資金廣泛參與捐贈的多元資金籌措機制。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專案無疑應當是國有資本的主要投資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排斥其他社會資本的投入。從國際經驗和我國近幾年來的實踐看,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文化專案往往也是社會資本感興趣並能夠有所作為的一個領域,因為捐資興建各類公益性文化專案,既是社會資本回饋社會、體現自身社會價值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其擴大社會影響、增加企業或個人知名度的一種重要方式。文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不僅將啟用國有文化事業大量的存量文化資源潛力,還將激發目前市場中大量存在的民營文化產業的增量實力,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的跨越式發展。
三是建立公共文化資訊共享平臺和文化產品交易網路,促進文化資源資訊交流和文化合作。資訊交流平臺就是利用政府文化網路,及時釋出文化產業政策、動態、發展規劃和市場供求等方面的資訊,為各地文化企業及時瞭解國內外的技術、市場、資源、資金等狀況提供便利,實現城鄉文化資源共享,實現資訊、技術、人才的有效交流。建立公共文化資訊共享平臺是政府根據法定的職能,利用資源提供文化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把建立完善的文化服務體系和提供豐富文化服務,作為政府的硬性職能,納入國家的法規體系之中,使政府的職能性功能不因政府領導的愛好,重視與否而改變,也不因民眾的矚目與否而減弱。政府打造文化產品交易平臺就是依據市場需求,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完善文化市場法規和秩序,確立市場主體法律地位,打造了一個面向市場、面向全國、面向世界的文化產品交易與合作的平臺,促進文化產品和文化專案的交易、開發,促進文化產業與文化市場,文化產品與文化消費,文化服務於文化增長有機的結合起來。
四是培育和培養文化中介組織和文化經紀人。文化經紀機構和文化經紀人是發展文化產業的重要力量,是文化轉化為生產力重要環節,是國際文化交流與文化經濟發展必要條件。我國文化經紀機構建立的法治環境還不健全,文化立法與文化政策,文化的准入和文化輸出,文化藝術與文化產品之間還沒有建立起法定的聯絡與內在的關係。文化經紀人作為文化產業鏈條中的必要環節,還沒有得到法律的允可和社會認同,業內道德規範和業務規則好處於萌芽狀態。因此,加快文化立法,把文化經紀機構和文化經紀人的建設納入法治軌道。當前,政府應利用文化經濟的契機,加強對文化經紀人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其文化藝術、市場營銷、依法辦事等綜合素質,培養一支善經營、懂科技、會管理的人才隊伍,健全和規範文化行業組織,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作用、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業統計、指導和管理。

三、轉變黨管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是構建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核心問題。
轉變黨管理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文化執政能力是建立國家文化管理體制的核心。在相當長一個時期裡,文化在我國的國家政治社會生活中佔有特殊的地位,關於意識形態領域裡的階級鬥爭理論,是我國文化管理的基本理論。用意識形態理論規定國家文化管理的主要任務和職能,是我國文化管理的重要特徵。按照文化生產力的理論,文化的物的特性與意識形態性是兩種不同的屬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經營性,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在一定程度上與之存在著對應關係,這種劃分明顯的表現出國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的制度性重大轉型,表明文化生產力理論將成為文化體制改革理論創新和文化轉型的基礎。如果不能在關於黨管理意識形態與國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職能和大眾文化產業化發展之間取得理論上的重大突破,就不能為我國全面的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轉型提供法理上的依據。如果我們不能按照文化生產力理論的要求,對嚴重製約文化生產力思維模式、傳統習慣進行徹底的變革,對那些嚴重妨礙我國文化生產力解放的制度性障礙進行根本上的改革,中國文化變革與轉型的任務就難以實現。
在構建國家文化服務體系的過程中,如何轉變黨管意識形態的執政方式是文化體制改革核心問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僅意識形態的內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且它的傳播手段和受眾群體都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文化多樣化趨勢使黨單一的文化管理失去了它的全部合法性基礎,黨的文化執政能力要從過去單一的文化管理,向多元的、綜合的文化執政能力轉變。當大眾文化和文化產業已經客觀地成為意識形態的重要存在形態和傳播路徑的時候,當文化市場已經客觀地成為沒有區域限制的價值觀念競爭的陣地時,當公眾從被動的文化受體變為文化自覺主體時,執政黨必須認真研究執政的規律和文化發展的規律,自覺轉變執政理念、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不斷完善和創新黨管意識形態的制度形態和制度系統,實現黨管文化向黨重在抓主流意識形態建設的戰略性轉變。黨不斷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理論創新,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式將黨的文化意志轉變為國家意志,通過政府依法行政建立起國家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職能性工作權利還給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業;把文化產業的主體地位還給企業,確立起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應該屬於市場調節的那一部分權力還給市場,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總之,政府對文化事業的管理上由過去的微觀管理變為巨集觀管理管,從直接辦文化向為文化發展提供服務轉變,從以管理直屬單位為主向為全社會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文化產品,從以行政手段管理文化市場為主向以經濟調節,以法律手段規範為主轉變。政府要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增加投入、改善服務為重點,抓好公益性文化事業的改革和發展;以創新體制、面向市場、增強活力為重點,抓好經營性文化產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走上良性迴圈、健康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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