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婦女地位是怎樣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5日

  在官方辭典中,婦女的定義是成年女子的通稱,其中“婦”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義。婦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稱。不單純指已婚婦女,年滿18歲的女青年也可稱婦女,18歲以下稱少女,14歲以下稱幼女,7歲以下稱兒童。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繼承權與財產處分權?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以爭嫁資”。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有個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人袁採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採講這一社會現象,是為了忠告家人,千萬不可幹借妻名置產的蠢事。不過袁採的話恰好從側面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她所有的財產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

  宋朝的婦女地位:和離:婦女有主動離婚權利

  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

  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離婚需要丈夫寫一道“放妻書”,作為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寫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

  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佈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讀書人寫的“放妻書”,而是流行於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

  宋朝的婦女地位:改嫁:“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針對庶民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許多人據此認為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匯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裡存在多重誤解。

  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適,《河南程氏遺書》有段記錄:“或曰:古語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絕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頤有一個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讚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餘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這一點清代的徐繼畲看出來了:“宋承五季之後,世風靡靡,夫婦一倫輕褻已甚,故伊川***程頤***立此嚴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為愚夫愚婦言也。”

  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張先生通過對南宋人洪邁《夷堅志》所記事例的統計,結果發現:“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改嫁時間可考者凡四十一例,其中屬於北宋的僅四例而已,屬於南宋的多達三十七例。”

  宋代的社會風氣並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也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錄]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並無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宋人丘濬《孫氏記》寫到一位年輕女性孫氏,初嫁一輕狂少年,再嫁老秀才張復,三嫁官員周默。三嫁的經歷並沒有影響她受封為命婦。丘濬評價說:“婦人女子有節義,皆可記也。如孫氏,近世亦稀有也。為婦則壁立不可亂,俾夫能改過立世,終為命婦也,宜也。”

  即使是皇室,對改嫁的女性也並無歧視。四川婦人劉娥,原是銀匠龔美之妻,“美攜以入京,既而家貧,欲更嫁之”。那劉娥改嫁給誰了?襄王趙元侃。後元侃當上皇帝,是為宋真宗,劉氏則冊封為皇后。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原嫁與李家,但新婚之夜丈夫逃婚,“曹氏復歸,後曹氏選納為後,慈聖光獻是也”。

  宋朝的法律也沒有任何壓制女性改嫁權利的條文,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南宋末,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龍、樑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但也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專好論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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