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決定
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或批准的對犯錯誤黨員的處分,是嚴肅認真的。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王順,男,漢族,1973年08月出生,本鎮和睦村人,初中文化, 2003年11月入黨。
經查明:2014年12月11日19時25分,王順駕駛浙HR298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北泉路城北洗車場門前,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59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14年 12月12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王順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
王順同志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和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王順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6年10月14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10月14日
範文二
黃國清,男,漢族,1964年10月出生,大學文化,涵江區白塘鎮人,1984年9月入伍,1988年1月入黨,2007年12月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主任科員,2008年8月起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七大隊大隊長、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2009年4月調任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執法一大隊大隊長,免去中共莆田市城建監察支隊規劃大隊***執法七大隊***支部委員會書記職務。
根據市紀委駐市建設局紀檢組調查情況通報,2008年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以工會名義組織部分隊員,在黃國清帶領下,前往涵江大洋革命老區根據地參觀。當天下午2時左右,黃國清又決定帶領一行人前往瑞雲山風景區遊覽。到達瑞雲山景區門口後,黃等人因門票票價問題與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引發口角並互相辱罵。後黃國清讓大隊工會主席柳麗英購買兩張票,作為一行人到景區廣場遊覽的費用,景區工作人員收了柳麗英一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後,找回40元錢給柳。在黃等人慾上車離開時,景區副總經理官文玉用自己的手機對黃國清乘坐的閩B—57082號城管工具車進行拍照,引起黃國清的不滿,要求官將所拍照片刪除。因官不肯,黃國清要求隊員們上去刪除該手機照片,景區辦公室主任佘家德、保安羅從剛欲上前保護官文玉,黃又叫隊員將佘、羅拉開,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官文玉、佘家德兩人倒地受傷,官手機被隊員們強行拿走,刪除手機上的照片後歸還。事後,《海峽都市報》、《東南快報》、新浪網等多家新聞媒體相繼報道了這一件事,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2009年1月1日,涵江區公安分局經調查,以毆打他人致使官文玉、佘家德輕微傷為由,對林玉蒼、李文欽、劉榮翔、許玉銀、曾玉坤、劉明銘等六名隊員作出各行政拘留15日並處***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事發後,黃國清為應付調查,要求隊員們在接受調查過程中按自己書寫的報告內容陳述,統一口徑,並指定承擔責任的人員。2009年3月26日,黃國清對自己的行為作了深刻檢討,表示願意接受組織的教育和處理。
綜上所述,黃國清身為市城市管理執法局七大隊大隊長,在該大隊人員因遊覽門票票價問題與瑞雲山風景區工作人員發生糾紛後,要求隊員強行刪除景區工作人員使用手機所拍照片,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該大隊六名隊員因毆打景區工作人員致輕微傷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並處以***,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按照莆直紀工[2009]4號的批覆和莆建紀[2009]18號的意見精神,經研究,決定給予黃國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本處分決定自2009年5月20日起生效。
中共莆田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直屬機關委員會
年五月二十二日
範文三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12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12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人民幣2020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黨員違紀處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