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通過發問聚焦事實
經驗表明,在常規型別的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往往不是法律,而是事實,所以事實爭點的整理對於案件的公正裁判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補足
在事實爭點的審查中,通常不涉及訴訟標的的確定,但法官仍要關注一貫性審查。有的時候,原告的說法或許可以支撐他的請求,但他說得還不夠充分,需要進一步補充,這時候法官也需要釋明。比如原告說:“我和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0萬元,可是他到現在都不還錢,請求法院主持公道。”這個時候,原告陳述的要件事實只涉及雙方達成借款和還款的合意,沒有涉及交付借款的事實,這時法官可以通過釋明,詢問原告是不是依照合同約定出借了款項。如果原告陳述他已經按約交付借款,那麼他的陳述符合一貫性要求。
二、被告抗辯的確定
原告的起訴主張過關後,被告進行答辯。被告對事實的爭執,是法庭歸納事實爭點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根據被告不同的抗辯,歸納的事實爭點也各不相同。比如被告律師抗辯說:“原告不能證明他向我的當事人出借了款項。”這個答辯,既沒有承認被告收到這10萬塊錢,也沒有否認被告收到這10萬塊錢,等於沒答辯。法庭釋明:“請問被告,原告主張借給你10萬塊錢,你方收到沒有?”請注意,這個問題問的不是證據,問的是事實,這是事實爭點整理必須走的一步。《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意味著,法官詢問當事人問題的時候,當事人必須如實回答,但是當事人委託了律師,律師又要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所以他的職責不允許他作出對委託人不利的陳述,這就產生了矛盾。因此,法官要體諒律師的立場,運用釋明的技巧解決問題。如果被告律師把之前的話重複一遍,法庭可以接著釋明:“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釋明後,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現在再問一下被告,原告主張借給你10萬塊錢,你方收到沒有?”如果被告律師的意見不變,那麼記錄在案,不必追問,因為這節事實已經擬製自認了。
前面的案子爭執的借款人是否還款的直接事實,還比較簡單,有時候雙方爭議的是間接事實,那麼案子就會更為複雜。比如被告辯稱:“我是問你借過錢,但是那天你老爸不是來問我要過錢了嗎?你們一家都來問我要錢,我額頭上貼了標籤,叫‘自動取款機’嗎?”這個答辯涉及到兩個間接事實:一是被告已經向原告的父親清償借款;二是原告的父親是受原告委託來催告並受領還款。兩個間接事實合併起來,可以得出被告向原告還款的要件事實。問題是被告目前的答辯只提到原告的父親來要錢,沒有提到是不是受原告之託,也沒有提到被告是不是給了錢,所以法官要問被告:“你主張原告父親是接受原告委託來受領還款的嗎?”“原告父親來問你催款時,你有沒有向他歸還了10萬元?”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法官可以問原告:“被告主張你委託父親代為向被告催討和受領還款,你是否確認?”如果原告主張“我沒有委託我老爸去問被告催討借款”,那麼事實爭點轉化為“原告是否委託了父親代為向被告催討還款?”如果原告主張“我老爸雖然代表我去催討過借款,但被告並沒有歸還借款”,那麼案件的事實爭點可以歸納為“被告是否向原告的父親代理人歸還了借款?”如果原告進一步主張被告歸還的是其另結欠原告父親的10萬元貨款,那麼事實爭點可能又會轉化。
三、整理過程的演練
在事實主張的整理中,法官要完成兩項任務:一是固定無爭議的事實,二是整理出有爭議的事實。請注意,事實整理應當圍繞要件事實進行,如果爭議的不是直接的要件事實,那麼要圍繞要件事實分解出相關的間接事實。下面我們用一個完整的案例來進行推演。
原告主張:“雙方當事人訂有借款合同,原告按照約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萬元,但還款期限到了,被告拖欠借款不還,所以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被告辯稱:“我方已經歸還了10萬元借款。”此時,法庭可以引導原告再抗辯。原告說:“你還的是前一個合同的借款,我說的是現在這筆借款。”雙方的陳述到這一步,其實並沒有達到法律關於當事人主張的要求清楚、完整、具體,所以法庭要進行釋明。這裡面有很多事實需要補充陳述。
問:“原告,被告是否歸還過10萬元借款給你?”
答:“是。”
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因為原告再抗辯只承認被告還錢,沒有明確承認被告歸還10萬元錢,不符合陳述清楚具體的要求,所以要讓原告確認被告還錢的具體金額。
問:“被告,你們雙方是否簽訂過兩份借款合同?”
答:“是。”
問:“被告,原告是不是先後借給你兩筆10萬元?”
答:“是。”
問上述問題是因為原告主張雙方曾有兩筆借款,這一節是否屬實,需要被告表態。
問:“原告,被告還款時,你們有沒有說好歸還哪一筆借款?”
答:“沒有明確說。”
問:“被告是否確認?”
答:“是。”
問這個問題是因為既然雙方爭執的是歸還哪筆款的意思表示,那麼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查明還款當時雙方就此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遺憾的是,雙方當時並沒有說清楚,在意思表示不清楚的情況下,要進一步探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就要結合一系列的間接事實來綜合判斷。於是,法庭繼續釋明。
問:“被告,你主張後借先還的事實依據是什麼?”
答:“我是問他借過兩次錢,每次都是10萬元。前一次借款是為了裝修房子,後一次借款是為了做個小買賣。因為生意方面已經成功收回應收賬款,所以這部分在還款日期到的那一天就按期先還給原告,至於裝修的借款,暫時沒有錢還。這事兒我和原告都說過,他也沒有反對,而且接受了還款。”
問:“原告,被告的陳述,你是否確認?”
答:“不確認。為了還款的事,雙方是有過交涉,他說先還後面經營款的那筆借款,但是我並沒有同意。後來,他給我還了10萬元,我認為先到期的先償還,所以收到的10萬元是前一筆還款。”
問:“原告,你主張被告還款時表示後借先還,你沒有同意,你是否明確表達不同意?”
答:“我當時雖然沒說不同意,但也並沒有說同意。”
問:“原告,被告歸還借款是何時?”
答:“今年元月。”
問:“被告,還款時間是否確認?”
答:“是。”
問:“兩份合同分別簽訂於何時?”
答:“前一份簽訂於2014年元旦,後一份簽訂於2016年元旦。”
問:“兩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分別是多久?”
答:“都是一年。”
問:“原告,兩份借款合同有沒有擔保?”
答:“沒有。”
問:“原告,兩份借款合同的金額都是10萬元?”
答:“是。”
問:“被告,原告所述借款合同內容,你是否確認?”
答:“是。”
為什麼要問這些問題?因為《合同法解釋2》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詢問,可以歸納出無爭議的事實:“2014年元旦和2016年元旦,雙方當事人先後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為1年,均無擔保。原告依約先後向被告出借兩筆借款,均為10萬元。被告於2017年元旦歸還借款10萬元。”這樣,通過簡單的發問,可以直接認定無爭議事實,無需浪費時間再去就此舉證和質證。同時,事實爭點也可以歸納為“原被告是否就先償還2016年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達成合意?”請注意,無爭議事實的歸納也是動態的過程。本案中,原告沒有請求被告支付利息,所以與利率有關的事實無需固定。如果原告同時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和利息給付請求權,那麼雙方對於借款利率的約定及利息的支付是否無爭議也都需要固定了。再進一步,現在雙方對後借先還是否達成合意的事實有爭議,法官問到這個程度是不是不需要釋明瞭?恐怕還不行,還要繼續瞭解,假設雙方未達成合意,清償順序依被告的意思確定還是依債務履行期限的先後確定?如果雙方對此也有爭議,那麼又會出現一個附條件的法律爭點:“如果雙方對借款償還順序未達成合意,那麼清償順序如何確定?”這就印證了我們前面所說的,事實爭點和法律爭點是牽連難分的。
我們在審理二審案件的時候,發現的一個常見問題是不少一審法官不習慣在當事人訴答環節進行釋明,尤其是在當事人陳述不夠具體的時候,不習慣通過發問的方式,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明確事實主張,導致在雙方的訴辯主張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就匆忙地進入證據調查階段,不僅錯失固定具體事實的機會,給當事人改變說法留下了餘地,而且增加了證據調查的負擔。這恐怕是我們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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