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手段的含義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9日

  犯罪概念是對犯罪各種內在、外在特徵的高度、準確的概括,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確切、簡要的說明。那麼你對犯罪手段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犯罪手段的相關法律知識。

  犯罪手段的含義

  目前通行的刑法學教材大多未對其進行界定,而只是在概述酌定量刑情節的主要種類時略有提及犯罪手段的表現形式,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當然,也有少數學者在研究犯罪手段與犯罪目的的關係等問題時,對犯罪手段的概念進行了簡略表述,這為我們準確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提供了重要參考。

  如有學者認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實施危害行為所採用的具體方式。另有學者認為,犯罪手段是為達到犯罪目的而採取的具體方法。還有學者指出,犯罪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為達到犯罪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與手段。

  它包括作案中採取的手段,如犯罪方式、犯罪物件、犯罪方法、犯罪過程的選擇和謀劃,也包括犯罪中、犯罪後的各類反偵查行為。應當說,上述觀點從不同的側面揭示了犯罪手段的內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之處。

  第一種觀點指出了犯罪手段是實施危害行為所採用的具體方式,但這只是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徵,並沒有揭示出犯罪手段的本質特徵,即犯罪手段的選擇是為實現犯罪目的服務的。

  因為所謂手段,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其中最主要的含義就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採取的具體方法。而犯罪手段所意欲達到的目的當然只能是犯罪目的。故而在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時,應當包含其這一本質特徵。

  第二種觀點和第三種觀點在概念中雖然揭示了犯罪手段的本質特徵,但沒有明確闡明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徵,勢必容易混淆犯罪手段與危害行為的界限,因為犯罪人實施危害行為也是為了達到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是危害行為***犯罪行為***的主要表徵,而非危害行為本身。

  特別是第三種觀點認為犯罪手段包括犯罪中、犯罪後的各類反偵查行為,更是抹煞了犯罪手段與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的界限,是存在明顯缺陷的。鑑於此,筆者認為應當從形式與實質相結合的角度對犯罪手段的概念進行界定。所謂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為達到犯罪目的,實施危害行為所採用的具體方式、方法。

  準確理解犯罪手段的概念,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手段是為實現犯罪目的服務的。

  犯罪手段是為實現犯罪目的服務的,這是犯罪手段的本質特徵。任何一個犯罪目的的實現,都必須藉助一定的犯罪手段。

  犯罪目的是犯罪分子之所以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原因,是產生犯罪手段的基礎,犯罪手段是圍繞著犯罪目的的達到而展開的,是為實現犯罪目的服務的,有一定的犯罪目的,必然會要求相應的犯罪手段來實現,而一定的犯罪手段總是表現著、實施著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圖***主要是犯罪目的***。

  也就是說,犯罪手段是直接受犯罪目的支配的,是服務於犯目的的。當然,不應混同犯罪手段與犯罪目的的界限。犯罪手段屬於犯罪客觀行為方面的問題,而犯罪目的則屬於犯罪主觀方面的範疇。

  第二,犯罪手段是實施危害行為的具體方式、方法,而非危害行為本身。

  犯罪手段只是實施危害行為的具體方式、方法,這是犯罪目的的形式特徵。把握好這一特徵,有利於準確區分犯罪手段與危害行為***犯罪行為***的界限。

  比如,犯罪人一旦確定了非法剝奪某人生命的犯罪目的,那麼就會實施故意殺人的危害行為,至於是採用槍擊手段、刀砍手段還是祕密投毒手段等,則取決於如何才能更好更順利地實現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

  在這裡,槍擊、刀砍或者祕密投毒等只是實施殺人行為的具體方式、方法,而非殺人行為本身。當然,危害行為不是抽象的,而總是要通過各種犯罪手段具體體現出來的。

  第三,犯罪手段的選擇與犯罪分子的個性心理特徵、社會環境條件等密切相關。

  犯罪分子為實現犯罪目的而採取的實施危害行為的具體方式、方法,會因人而異,與其自身的能力、性格特點等個性心理特徵密切相關。

  正如有學者所言,同樣出於貪圖享受的犯罪動機,同樣是出於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犯罪目的,犯罪人卻可能因其本身的個性特點而採取不同的犯罪手段,如以偷、搶、騙等進行犯罪。一個有一定文化水平、表達能力、體質較弱的罪犯就可能選擇貪汙、盜竊、***等手段,而一個不善言辭、體魄強健的罪犯則更可能採用搶劫、搶奪手段。

  一般來說,犯罪分子總是會圍繞著其犯罪目的,根據自己的能力、氣質、性格和相關外在因素採用自以為完美的既能得逞又能逃脫刑罰制裁的方式、方法。

  與此同時,犯罪手段的選擇也受到犯罪當時的社會技術條件、社會文化機制等因素的制約。例如,在古代社會,由於受社會技術水平的限制,就不會出現槍殺這種犯罪手段。

  誠如有學者所指出,犯罪手段是後天習得的,它是整個犯罪文化對犯罪分子的浸染以及犯罪分子自身不斷擇取的結果。犯罪手段與一定社會的技術水平緊密相連,與一時一地的刑事犯罪狀況息息相關,與警方的打擊力度、社會文化機制均有千絲萬縷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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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形式概念

  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一條:“法律以違警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違警罪;法律以懲治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輕罪;法律以身體刑所處罰之犯罪,稱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於罪刑法定原則,是從罪刑法定原則引申出來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將刑事違法性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唯一標準。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謂形式,是指從法律規範的意義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稱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對於社會來說,是一種形式的東西,是對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認可。但法律這種形式又具有對於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的規範作用,從而使這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事實法定化。在犯罪問題上,犯罪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是社會根據一定的價值標準予以否定評價的行為。

  但在經刑法規定以前,這種行為尚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犯罪。正是通過刑法的規定,一定的行為才由社會否定評價的行為轉換為刑法上的犯罪行為。由此可見,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實體的法律內容。更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賦予犯罪以刑事違法性,從而為認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標準,這對於保障人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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