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開除公職的決定
公職,指在政府職能部門或行使政府職能的部門的職位,由政府支付工資,辦理政府事務,為公共利益的職責,開除公職是最嚴重的處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叢xx,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1986年10月參加工作,1991年4月入黨,在職大學本科學歷。
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一款、二款、三款之規定,經20xx年11月4日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叢平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1月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複審。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年11月5日
範文篇二
餘xx,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漢族,浙江省xx縣人,在職研究生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副主任。
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餘xx在擔任淳安縣建設局局長期間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詳見〔2013〕浙杭刑初字第211號、〔2014〕浙刑二終字第10號***。
餘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刑律,從一名處級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餘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9月17日
範文篇三
姚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浙江省xx縣人,大學本科學歷,原系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主任科員。
經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姚xx利用職務便利,犯受賄罪、貪汙罪和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詳見〔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號、〔20xx〕浙嘉刑終字第119號***。
姚xx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對黨組織和上級的教育置若罔聞,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且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並以夫妻關係公開生活。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觸犯了刑律,從一名國家幹部淪為罪犯。為嚴肅紀律懲戒,純潔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姚xx開除公職處分。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xx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年7月27日
給予批評教育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