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範文一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為×××××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96平方米,結構為混合,用途為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11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為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為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為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為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11***42號檔案《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六月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範文二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杭州市下城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孫忠良,男,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區花園街道衢化路1176弄12號。

  姜雲彩,女,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

  根據下政徵字〔2014〕第1號《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15年5月2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和過渡方式作出明確選擇。在談話記錄中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被申請人,產權調換房屋為本市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48㎡且房屋評估價值不少於人民幣811056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申請人提供本市下城區東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單元704室***建築面積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為週轉用房。

  三、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

  四、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下城區九新裡 19-21號1單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範文三

  徵收人: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龍川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陳金龍,職務:代區長。

  被徵收人:林輝明,男,漢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內厝路8-10號,公民身份號碼352601196507207050。

  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龍巖段建設用地的批覆》***閩政文〔2014〕429號***批准實施徵收。龍巖市人民政府釋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新羅區段***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15〕1號***,徵收人於2015年3月22日公佈《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徵收簽約期限為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4日徵收人作出龍新房徵〔2015〕23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簽約期限的公告》將簽約期限調整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9月24日。本專案的房屋徵收部門為龍巖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為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經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

  被徵收人林輝明***下稱被徵收人***所有的被徵收房屋坐落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位於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的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現狀為一幢磚混結構四層房屋,建築面積共為591.36㎡。2009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湯玉燦夫婦與被徵收人簽訂《個人建房協議書》,將其取得的70㎡建設用地指標無償贈送給被徵收人建設房屋。經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認定,被徵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合法產權面積為572.47㎡,確認18.89㎡為違法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委託經公開選擇的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進行了評估。2016年6月3日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巖泰評報房字〔2016〕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16〕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為997780元,二次裝修市場評估價值為143890元,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的市場評估價值共計1141670元。2016年6月14日,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送達了該估價報告書,並告知被徵收人在接到該估價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有權向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於2016年7月4日向被徵收人送達最後一次協商通知書,被徵收人缺席最後一次協商會,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現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二、被徵收人應當限期完成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被徵收房屋的搬遷。

  徵收人認為,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經最後一次協商仍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向本府申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合法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巖泰評報房字〔2016〕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16〕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故該《房地產估價報告》可作為認定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補償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式合法,為被徵收人提出的徵收補償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被徵收人至今仍未搬遷,影響了房屋徵收工作的進行,應予以限期搬遷。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本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如下:

  一、對被徵收人林輝明所有的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房屋實施徵收,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三、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應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徵收部門明確所選擇的補償方式。

  四、被徵收人應當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的移交手續,並將位於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被徵收房屋騰空、搬遷。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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