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格式模板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關於行政複議的決議書又是怎樣的呢?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一
申請人:杜某某,男,漢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區
被申請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
地 址:路橋區商海北街19號
法定代表人:黃xx,局長。
申請人認為xx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未對20xx年3月14日的《資訊公開申請書》答覆,請求責令履職,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已於20xx年4月15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於20xx年3月16日簽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快遞後,應作出處理並答覆。被申請人至今沒有作出任何答覆給被申請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答覆:被申請人於20xx年4月18日向申請人寄送了《資訊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又於2016年4月19日向申請人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已對申請人的申請行為作出答覆,請求駁回申請。
經審查:被申請人於2016年3月16日簽收《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快遞***EMS1098055569017***後,於2016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別向申請人寄送了《資訊公開延長答覆告知書》和《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354和順豐速運單號370839702732***。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雖然寄送了《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但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屬違反法定程式超期答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確認《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關於桐嶼街道丁前村和桐嶼街道共和村兩地採礦點的依申請公開的答覆》違法。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x市國土資源局
年6月3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二
申 請 人:朱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於2016年5月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新增說明壓砸傷程度即“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左右,本人在五金車間衝床崗位上,除錯蓋板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踩到腳踩踏板開關,衝床衝壓下來壓砸傷左右拇指。隨後公司立即開車直接將本人送往某醫院進行治療。到達醫院後由醫生幫我脫下雙手手套,經拍X片顯示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近節指骨骨折;右手拇指近遠節指骨均骨折。外觀觀察左右拇指指體面板均挫裂成多塊,面板組織血運不良,顏色瘀紫,甲蓋均脫離,甲床破裂及缺損,左右拇指均畸形,可觸及骨擦感,活動異常。
考慮到我還年輕,張醫生和公司區總建議我做皮瓣手術,不用鋸掉或切掉一部分骨頭,這樣來做盡量保長拇指的長度,骨折部位打克氏針固定。我聽從了醫生和區總的建議,在手術過程中,後做手術的左手沒有采用皮瓣手術進行治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身份證影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和《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4月1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勞動合同、病歷、工友證明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書面形式,書面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
一、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龐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
二、朱某與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2016年3月11日09時30分左右,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組壓傷雙手。經廣州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
我局認為:朱某在單位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工作時,被機器模組壓傷雙手,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且無證據證明朱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我局依法於2016年4月19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認定朱某此次受傷為工傷。並於2016年4月26日送達給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某。
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所載明的事項能反映客觀事實,也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朱某在行政複議中提供的病歷上記載的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而其要求增加的內容“左手拇指遠節指骨粉碎性骨折、左拇指近節指骨骨折;右拇指近遠節指骨骨折”並非醫院診斷,故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其他要求增加和更正的事項也同樣不屬於必須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載明的事項。因此,申請人的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採納。
綜上所述,我局本次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符合管理許可權、程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事故報告》、《病歷》和《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朱某是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2016年4月11日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朱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朱某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被衝床模組壓傷雙手,經送廣州某醫院診斷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16年4月19日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並依法於2016年4月26日直接送達廣州某減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工傷認定的結果只有“是”或“非”,只要滿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遭受外力致傷”四個充分且必要條件,就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受傷部位或程度,並不是工傷認定的要件。申請人於20xx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左右,在工作單位的五金車間維修衝孔模具過程中不慎遭受“左右拇指嚴重壓砸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4月19日作出認定朱某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許可權,本局應予以支援;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主張,於法無據。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16年4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16〕*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複議決定書範文三
申 請 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xx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5月31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越人社工傷認〔2016〕*號***,於20xx年10月31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審查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29日自願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終止本案的審查,案件到此終結。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補償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