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各基層黨委、支部:

  服務中心駕駛員XXX,男,漢族,河南省XX市人,200X年入伍,200X年入黨,高中文化,二期士官。

  200X年X月X日X時XX分,XXX同志酒後趁服務中心人員睡覺之機,將團保障用車私自開到駐地某親戚家玩耍,在團夜查組發現情況後,經多方尋找於次日凌晨3時,在其親戚家找到。

  XXX同志身為共產黨員,二期士官,本應自覺遵守黨紀軍規,伹由於放鬆學習,紀律觀念淡薄,導致其酒後私自開車好幾個小時不歸,在部隊和地方造成了很壞影響,為嚴肅黨紀,教育本人和其他同志,經研究,決定給XXX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次。

  xxxx

  年月日

  範文二

  陸小波,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本鎮賀周村人,初中文化,2010年6月入黨。

  經查明:2012年 5 月 11 日13時41分,陸小波駕駛浙H7242H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蘭賀線外賀周村路口時,被執警民警攔下檢查,經當場做呼氣酒精檢測,數值達 27 mg/100ml,已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2012年5 月14日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駕駛證6個月,並處***人民幣2000元的處罰;對陸小波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人民幣20元的處罰;以上二項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決定給予陸小波暫扣6個月駕駛證、***人民幣2020元的行政處罰 。

  陸小波身為中共黨員,本應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陸小波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處分決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江山市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江山市清湖鎮委員會

  年8月10日

  範文三

  徐成雄,男,漢族,1953年5月15日出生,本鎮耕讀村人,初中文化,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經查實,2012年2月14日中午,徐成雄在戰友家吃飯,飲酒後駕駛一輛浙HS4518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經過長坑自然村時被正在執勤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現場酒精測試,酒精含量為41mg/100ml已超出國家規定的飲酒駕駛機動車的酒精含量臨界值。2012年2月7日,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給予徐成雄***2000元人民幣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徐成雄身為中共黨員,本應以身作則,帶頭遵紀守法,而他卻飲酒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鎮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徐成雄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本決定自2013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本處分決定,可向中共賀村鎮委員會提出申訴。

  中共賀村鎮委員會

  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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