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紀律處分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橫山頭村黨支部:

  張仲法,男,漢族,台州市黃巖區南城街道橫山頭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黨,小學文化程度,2008年3月任橫山頭村黨支部委員。

  2005年8月開始,張仲法在橫山頭村土橋下的一桔園內未批先建一廠棚,佔地面積1157.1平米,建築面積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拋光廠使用。因非法佔地,2006年9月28日,區國土資源分局對其處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築物589.6平米,恢復土地原狀,並對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處以30元每平米的***,計34713元。

  我們認為,張仲法身為黨員、村幹部,卻無視黨的紀律,非法佔用土地,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街道黨工委於2009年11月9日研究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的處分。

  本決定自2009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後,向街道黨工委或區紀委提出申訴。

  年11月9日

  範文二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XXX人。

  1976年2月參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1月調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主要事實: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間,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請書中XXX的房產面積與其實際合法住房面積不符,明知沒有XXX其他四個兄弟翻建住房申請的情況下,不向主管副局長和局長請示,擅自為其蓋章審批,並且在開具建房許可證時僅根據XX兄弟五人的房產證,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為XXX兄弟將普通住房改變為經營性旅館用房提供了便利。定性及處理意見:XXX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應嚴守黨紀,恪盡職守,他卻濫用權力,不正確履行職責,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提供便利,屬失職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二十一條“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之規定,給予XXX黨內警告處分。

  我局黨支部於2011年11月23日召開了全體黨員大會,本支部共有黨員19名,到會14名,請假5名。14名黨員經一致同意給予XXX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區直機關工委、區紀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

  XXXXXXXXXX

  年11月23日

  範文三

  李遠良,男,漢族,09車輛工程班學生,本科生第十四支部正式黨員,2008年3月6日加入中國共產黨。李遠良同志未經請假缺席中共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第四次黨員大會,並且讓非黨員代替其參加大會並行使投票權。

  王軒,男,漢族,09機電3班學生,本科生第十三支部預備黨員,2012年1月2日加入中國共產黨。王軒同志在請假未獲批准的情況下缺席中共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第四次黨員大會,並且讓非黨員代替其參加大會。

  邱廣生,男,漢族,09機電2班學生,本科生第十二支部正式黨員,2008年2月28日加入中國共產黨。邱廣生同志未經請假缺席中共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第四次黨員大會,並且對所犯錯誤沒有正確的認識。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修訂版***第一章第八條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編第七章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嚴肅黨紀,經所在黨支部投票表決,學院黨委委員會討論批准,決定給予李遠良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王軒、邱廣生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中共華僑大學機電及自動化學院委員會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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