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關於辭退的決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8日

  員工犯嚴重錯誤時就會受到單位的辭退處分決定,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2010年7月5日上午9時30分左右,郭偉駕駛本單位車輛*****A-56025客貨車出**石化廠,途徑催化劑門口時門衛檢查車輛,從後排座下查出一盤三芯電線***約40-50米***,郭偉無法出具出門票,門衛遂扣留了車輛行駛證和入廠通行證。事後經核查落實,電線是王建珠將廠內電線擱置於郭偉駕駛的車輛內未辦理任何手續,欲圖將電線帶出廠外。

  郭偉作為公司汽車司機,有著多年的駕駛經驗,不遵守公司車載貨物進出廠的管理規定,將領導對他的教育和管理視為耳旁風,屢次違章操作,不僅給公司工作帶來了不利的影響,而且給公司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損害。2010年3月4日,郭偉中午休息期間,在油品儲運廠私自進行裝卸後被該廠值班保安查扣,公司也給予了相應的通報批評,但卻在職工中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隨後郭偉接受了公司對其本人的處罰,並向公司做出了書面檢查,但同樣使公司聲譽受到了嚴重的損害。短短4個月的時間,郭偉就造成了2起事故,不但使公司遭受了名譽上的傷害,而且使公司投入了人力、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故,已嚴重影響到了複合劑廠正常生產管理。

  對於王建珠將廠內電線擱置於郭偉駕駛的車輛內未辦理任何手續,欲圖將電線帶出廠外,其性質屬於明知故犯。

  鑑於郭偉屢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王建珠違章欲將電線帶出廠外屬明知故犯、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郭偉和王建珠辭退、解除其勞動關係的處罰。

  望公司全體員工引以為戒,杜絕違章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風中回眸

  年七月六日

  範文二

  關於給予王靖宇同志辭退的處理決定王靖宇同志於2013年4月15日到我校擔任門衛一職,在工作期間,不服從學校管理,工作懶散,上班不認真負責,經常不上班,也不給領導請假。2013年5月31日早晨在宿舍睡覺,5月31日至6月2日也沒上班,6月4日上午該他的班也沒上,無視學校領導,還經常帶一些社會外來人員到學校宿舍,嚴重影響了學校的安全,為了保障學校和學生的安全,鑑於該同志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經校委會研究決定,建議把王靖宇同志退回治安隊。

  奇台總場中學

  年6月7日

  範文三

  局機關各科室、中隊***分局***、下屬事業單位:

  嚴葉靈,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2009年10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編外人員,現在溫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直屬中隊工作。

  經調查,嚴葉靈在2015年4月9日、16日、17日,4月20日至5月21日,均未指紋考勤簽到,也無請假說明。其行為違反《浙江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溫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反紀律行為處理及領導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第一條第六項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嚴葉靈辭退處理。

  根據《浙江省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二條規

  定,如不服本處理決定,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辯。

  中共溫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員會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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