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職務處分決定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職務指組織內具有相當數量和重要性的一系列職位的集合或統稱。是一組重要責任相似或相同的職位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職務處分決定,供大家參考!

  一

  肖華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望城鎮銅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銅源小學讀書,1986年9月至***7月在青西中學讀書,***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勞動,1991年3月至2005年7月在望城鎮食堂工作, 200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5年8月至今任望城鎮銅源村支部委員

  經審查,肖華群在任銅源村支部委員期間,有以下違紀事實:

  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肖華群在望城鎮銅源村去大家塘的路邊違法建了一幢房屋,佔地面積130㎡,建築面積260㎡,未辦理村民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在2013年2月期間,肖華群建在望城鎮銅源村荒坑山上違法搭建400㎡豬欄,此豬欄建在肖華群與望城鎮人民政府於2012年6月簽訂拆遷協議,領取了補償款,拆除到位後的豬欄原址上。肖華群不配合組織調查,拒絕在違紀事實見面材料上簽字,同時不配合組織進行審理調查。

  肖華群身為黨員幹部,在任銅源村黨支部委員期間,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佔用本村集體土地130㎡違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領取了拆遷補償款的豬欄原址上違法重建了400㎡的豬欄,且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2013年4月18日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華群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決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級黨組織申訴。

  xxxx

  年月日

  二

  xxx,男,漢族,生於1957年10月22日,中共黨員,初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04年——2009年五輪兌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00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共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11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1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共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年五月三十日

  三

  陳龍壽,男,漢族,1964年9月出生,安徽桐城人,1980年2月參加工作,1986年8月入黨,本科學歷,政工師。2014年5月至今任朱仙莊煤礦黨委委員、書記。

  2015年1月30日18時45分,朱仙莊煤礦866綜採工作面

  在治理頂板水害期間發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253.34萬元。經調查認定,朱仙莊煤礦“1.30”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陳龍壽作為朱仙莊煤礦黨委委員、書記,負責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礦井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應急培訓缺乏針對性,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陳龍壽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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