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
《》已於2014年6月18日經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了關於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試行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5號***的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臨床、口腔和公衛類別執業醫師,在本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醫療機構依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擬在醫療機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四條 市和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多點執業的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北京醫師協會負責醫師執業資訊檔案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執業註冊
第五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能夠完成已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範圍內;
***五***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條 擬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醫師多點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申請人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申請增加為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六***申請人與申請增加為註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之間的書面協議;
***七***申請人本人醫療責任保險憑證。
醫療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註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醫師取消多點執業註冊申請稽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第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變更已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以及第一執業地點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後其多點執業註冊同時失效。
變更後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多點執業。
第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自收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稽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有關書面協議,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做好醫師考核工作,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十一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規則,並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範圍和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爭議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為其註冊的其他相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在其他所有地點的執業活動。
第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的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第一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報告多點執業的有關情況,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地點所在醫療機構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及醫療救援工作的調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醫師執行政府指令任務,如衛生支農、支援社群和急救中心***站***、醫療機構對口支援,由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義診,急救出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者,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中醫類別醫師多點執業實施辦法由市中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制定。
醫技、護理人員多點執業實施辦法依據本辦法的原則另行制定。
軍隊醫師執業或者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2010年12月13日原北京市衛生局制定的《***試行***》***京衛醫字〔2010〕281號***同時廢止。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