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
探索新型的物業管理模式、提升我國當前的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是實現親情社群建設目標的必要條件。想知道城市裡的住宅小區的管理條例嗎?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創造文明、安全、整潔、便利、優美的居住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市區具備相應生活配套設施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
第三條住宅小區推行專業經營型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住戶***自主管理與專業有償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協調物業管理有關問題,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受理有關物業管理的投訴。
其他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住戶享有參與物業管理和良好層住環境的權利;有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的義務。
第六條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法經營,其經營自主權,收益權以及授權、委託的管理權等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物業管理組織 第七條新建住宅入住率超過50%時,當地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業主大會由住宅小區的業主組成,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批准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三***決定關係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五***審查批准物業管理基本金的開支方案;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產生的檔案,應報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對每個住戶都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業主***住戶***合法權益的群眾性組織,負責物業的自主管理,接受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可邀請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物業管理工作。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一***擬訂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和住戶公約;
***二***提出物業管理基本金和其他物業管理資金的開支方案;
***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簽訂和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四***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與服務收費;
***五***聽取並反映住戶的意見、建議,接受住戶監督;
***六***協調處理住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糾紛;
***七***業主委員會章程、物業管理制度、住戶公約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具備規定的資質條件,持有《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物業經營業務。 第十條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事務,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書面合同。
物業管理合同應載明物業管理的專案、內容、費用、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區範圍內,可進行下列物業管理: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環境衛生保潔、花木綠地管護以及噪聲管理
***三***供電、通訊、燃氣、給排水、化糞池、消防和治安防範等設施的維修、管護;
***四***道路維護,車輛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衛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專項及特約服務; ***七***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權利:
***一***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管理,按規定收取費用;
***二***勸阻違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制度、住戶公約的行為;
***三***委託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物業管理業務;
***四***要求業主委員會協調其與住戶的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的基本義務:
***一***依法經營,為住戶提供優質服務;
***二***執行物業管理標準,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
***三***每半年公佈一次涉及住戶的物業管理代收代支費用情況。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專案、標準和要求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住戶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督促住戶按時繳納。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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