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甘肅省教師培訓專項資金是如何使用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教師培訓專案的順利實施,規範專案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培訓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級財政設立,通過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學前教育學校、基礎教育學校、職業院校老師和研究生導師等培訓以及發放“三區”支教老師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專案管理、審計考評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共同管理。省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預算,會同省教育部門分配及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省教育部門負責編制教師培訓實施方案,指導、管理和推動培訓專案實施,會同財政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五條 國培專案和省培專案專項經費的開支範圍分為集中面授類專案經費、遠端培訓類專案經費和專案管理費三

  類。

  第六條 集中面授類專案經費支出範圍包括專案調研與方案研製費、學員食宿費、專家費、教學資源費、場地裝置費、專案評估總結費和業務費等。具體為:

  ***一***學員食宿費是指學員在培訓期間的伙食、住宿費用或按有關標準給予的食宿費補貼。

  ***二***專家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的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三***教學資源費是指課程資源、學習資料的設計開發、編輯製作、修改完善及印製等所需費用。

  ***四***場地裝置費是指培訓期間所需教室、實驗室和相關設施、裝置的租賃費用。

  ***五***專案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專案績效評估所需費用,進行專案總結、製作專案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七條 遠端培訓類專案經費主要用於遠端培訓專案直接相關的活動,支出範圍包括專案調研與方案研製費、課程資源開發費、遠端培訓平臺服務費、培訓輔導者培訓費、專家輔導答疑費、學員資料費、專案評估總結費、補助費、業務費等。

  ***一***課程資源開發費是指課程資源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設計、研討、指令碼撰寫、審定等費用,課程資源製作需要的拍攝和後期製作等費用。

  ***二***遠端培訓平臺服務費包括培訓專案需要的網路平臺服務費,具體包括網路平臺系統設計、開發、測試和管理等所需要的費用,網路培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硬體折舊、頻寬租用、視訊播發等費用;衛星、電視平臺服務費,具體包括衛星I P課程的定製費和傳送費,電視課程定製費和播出費等。

  ***三***培訓輔導者培訓費是指為遠端培訓實施前對各地的學科培訓者和培訓管理者進行培訓所需要費用,主要包括專家授課費、食宿費,學員食宿費、資料費,場地裝置租用費等。

  ***四***專家輔導答疑費是指培訓期間專家集中輔導答疑所需要的費用,包括專家輔導費、食宿費、交通費和場地裝置租用費等。

  ***五***學員資料費指學員遠端學習所必須的學習資料的製作和寄發費用等。

  ***六***補助費是指特定專案所規定的給予地方一定數額的培訓組織管理及場地裝置的補助費。

  ***七***專案評估總結費包括開展培訓績效評估所需費用和進行專案總結、製作專案總結材料所需費用。

  第八條 國培和省培計劃專項資金中設立專案管理經費,用於專案組織管理中所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開展專案諮詢、設計分析、評審、評估、驗收管理工作以及專家工作會議所需要的會議費、日常辦公費、資訊管理平臺執行費等,專案管理經費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範圍。

  第九條 專案經費不得用於彌補與專案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開支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十條 省教育廳根據各專案承擔機構招***邀***標結果和上年度績效評估結果進行資金分配,分配意見經省財政廳審定後下撥給各承擔機構。

  第十一條 每年3月份省教育廳組織專案招***邀***標,5月份將招***邀***標結果和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稽核後,於6月份下撥專案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十二條 專案承擔單位要保證按規定用途使用經費,並建立健全責任制,專案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財政、教育、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財政廳對各專案的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經費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監督檢查,對冒領、擠佔、挪用培訓經費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專案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專案預算調整、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並作為專案承擔單位今後申報 “國培計劃”專案時進行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於印發《》的通知

  各市州和省直管縣財政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範教師培訓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教師培訓專項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了《》。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教育廳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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