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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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鼓勵招徠旅遊客源,延長遊客停留時間,促進海澄文一體化和省會經濟圈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海南省內具有合法資質的旅行社、分社,通過組織招徠遊客在本市住宿、遊覽、觀光及其它旅遊消費的,均可申請獎勵。

  第三條 凡獎勵年度內發生重大旅遊投訴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單位,不予獎勵。

  第四條 鼓勵旅行社提高遊客接待量,對旅行社的年度新增接待量額外給予獎勵。旅行社獎勵資金每年結算1次,首次申請獎勵的旅行社當年不享受增量獎勵。

  第五條 旅行社年招徠遊客住宿量達到2000人次***含***以上的,入住五星級旅遊飯店,獎勵20元/人次;入住四星級旅遊飯店,獎勵15元/人次;入住三星級旅遊飯店,獎勵10元/人次;入住其他旅遊飯店,獎勵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10元/人次。

  鼓勵旅行社招徠入境遊客***含港澳臺***入住本市酒店,在以上獎勵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10元/人次。

  第六條 旅行社向本市A級收費景區或者特定景區輸送遊客2000人次***含***以上,每遊覽1個4A級***含***以上收費景區或特定景區的獎勵20元/人次,每遊覽1個3A級***含***以下收費景區的獎勵5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10元/人次。

  第七條 旅行社組織遊客參加海口一日遊,遊覽本市A級收費景區2個、生態鄉村旅遊點***含農家樂***1個,年接待量達到500人次***含***以上的,獎勵20元/人次;每再增加一個4A級***含***以上收費景區或特定景區的,再獎勵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10元/人次。

  第八條 旅行社組織團隊從海口出發,遊覽瓊北旅遊圈***包括澄邁、文昌、儋州、三沙、定安、瓊海、屯昌、臨高***旅遊產品,至少包含本市4A旅遊景區1個,年接待量達到500人次***含***以上,獎勵20元/人次;每再增加海口一個4A級***含***以上收費景區的,再獎勵20元/人次;增量部分各檔次再上調10元/人次。

  第九條 旅行社組織島外團體遊客在本市高爾夫球場消費,年接待量達到200人次***含***以上的,獎勵150元/人次。

  第十條 旅行社以自身的電子商務平臺,向本市旅遊飯店輸送客源的實行階梯獎勵。

  年交易量20000-50000間夜的,獎勵5元/間夜;年交易量在50001間夜以上的,獎勵8元/間夜;一家旅行社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旅行社在島外客源市場開展海口旅遊營銷推廣活動。每場活動參加的旅行商在80家***含***以上、投入經費***含場地租賃費、媒體推廣費等***在20萬元***含***以上的,獎勵5萬元/場次。

  第十二條 第七條至第十條專項獎勵與第五條、第六條分項獎勵,不重複獎勵。

  旅行社申請獎勵,需按時準確報送相關旅遊統計資訊,並在次年1月20日前申報,提交財務憑證、團隊資料、網路交易憑證等資料,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會計事務所進行稽核,對審計獎勵金資料進行確認後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5月31日前撥付上年度獎勵金。

  凡弄虛作假獲取獎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全部獎金,並列入旅遊行業誠信黑名單。

  第十三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旅行社獎勵資金,並列入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集酒店住宿、旅遊景區、特定景區、鄉村旅遊點及其他消費單位名錄並同步在本市旅遊官方網上公佈,實行動態更新。

  第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之前,對旅行社的獎勵仍按2014年9月1日實施《海口市旅行社開發客源市場獎勵暫行辦法》***海府辦〔2014〕180號***的獎勵標準執行。

  旅行社設立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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