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在世界許多地方,對水的需求已經超過水資源所能負荷的程度,同時有許多地區也瀕臨水資源利用之不平衡。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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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陝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型別的地下水。

  第四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水資源。

  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的水資源使用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必須做到全面規劃,統籌安排,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有效保護,厲行節約,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

  第六條 市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區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市轄縣及閻良區、長安區、臨潼區的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

  第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在水資源綜合考察和評價的基礎上,按流域或區域編制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全市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綜合規劃及滻河、灞河、灃河、黑河、澇河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區縣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他河流或區域的綜合規劃由區縣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節流優先的原則。工業用水應採取重複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將重複用水納入用水計劃。農業用水,應努力發展節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係數。生活等用水,應推廣節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推行中水利用。對地下熱水,應加強用水計劃管理,通過超計劃用水加價收取水資源費的辦法促進節約使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水資源,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興建開發利用水資源工程,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徵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在跨區縣的河道和區縣界河兩岸外側一公里範圍內,未經有關各方面達成協議或者市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單方面修建和批准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

  第十條 對地表水的開發利用,應充分考慮上下游、左右岸等各種利益關係,兼顧城鄉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和環境用水。

  第十一條 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應採補平衡,首先考慮環境保護,防止地質災害發生和擴大。在地下水超採區,應嚴格控制開採,保護地下水資源。在沒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嚴重超採區,應封停單位自備井,嚴禁取水。

  第十二條 對深層地下熱水的開發,應嚴格限量,加強監督管理。在臨潼驪山風景區,不得再擴大地下熱水取水量;在市區二環路以內,嚴格控制地熱水的開發;在其他區域開發利用地下熱水,也應嚴格按照科學的規劃布井,防止井間取水相互影響。嚴禁地下熱水與可飲用地下水混採,防止汙染水源。

  第十三條 跨區縣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調配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對直接從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務院及省、市取水許可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專案需要申請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須向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和申請。取水許可預申請經水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專案審批單位方可審批立項。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用水戶的取水量進行限制、調整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減少;

  ***二*** 社會總的取水量增加,且無法在近期內另獲取新的水源;

  ***三***地下水嚴重超採或者因開採地下水發生地面沉降;

  ***四***因生產原因發生用水變化;

  ***五***其他特殊情況。

  第十七條 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型別的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水資源費。

  按國家規定免於或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的,免收水資源費。

  徵收的水資源費由財政列收列支,用於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和保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發生的水事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請求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

  對市、區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處理水事糾紛時採取的臨時處置措施,當事人必須服從。水事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區縣之間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九條 嚴禁一切破壞和汙染水源的行為。對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應設立飲用水保護區。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市人民政府報請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汙水。禁止用汙水進行回灌。

  直接向河流或水庫、渠道等水工程內排汙的,其排汙口的設定、擴建、改建,排汙單位在向環保部門申報前,必須經水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同意,並承擔堤防等水工程維護管理費用。

  利用已建設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內排汙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水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由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其排放量。

  第二十一條 在進行勘探、採礦、興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動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防止汙染和破壞水源。因疏幹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對其他單位或個人生活、生產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疏出排乾的符合水質標準的地下水,應加以利用。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可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具體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可處1000元以下***;對雖屬經營活動而無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可處30000元以下***:

  ***一*** 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轉讓水資源開發使用權的;

  ***三***違反取水規定或擅自改變取水目的的;

  ***四***嚴重超采地下水又不服從水行政管理部門封停或限量開採規定的;

  ***五***不按規定安裝量水設施或繳納水資源費的;

  ***六***用非法手段獲得取水權或侵犯他人取水權的;

  ***七***擅自在河流、水庫、渠道、排水溝內設定或改變排汙口的,以及利用滲井、廢舊井、滲坑、裂隙或溶洞向地下排放汙水和用汙水進行回灌的。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頒佈的《西安市地下熱水資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水資源的作用

  水不僅是構成身體的主要成分,而且還有許多生理功能。水的溶解力很強,許多物質都能溶於水,並解離為離子狀態,發揮重要的作用。不溶於水的蛋自質和脂肪可懸浮在水中形成膠體或乳液,便於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體內直接參加氧化還原反應,促進各種生理話動和生化反應的進行;沒有水就無法維持血液迴圈、呼吸、消化、吸收、分泌、排瀉等生理活動,體內新陳代謝也無法進行;水的比熱大,可以調節體溫,保持恆定。當外界溫度高或體內產熱多時,水的蒸發及出汗可幫助散熱。

  天氣冷時、由於水儲備熱量的潛力很大,人體不致因外界寒冷而使體溫降低,水的流動性大。一方面可以運送氧氣、營養物質、激素等,一方面又可通過大便、小便、出汗把代謝產物及有毒物質排洩掉。水還是體內自備的潤滑劑,如面板的滋潤及眼淚、唾液,關節囊和漿膜腔液都是相應器官的潤滑劑。

  成人體液是由水、電解質、低分子有機化合物和蛋白質等組成,廣泛分佈在組織細胞內外,構成人體的內環境。其中細胞內液約佔體重的40%,細胞外液佔20% ***其中血漿佔5%,組織間液佔15%***。水是機體物質代謝必不可少的物質,細胞必須從組織間液攝取營養,而營養物質溶於水才能被充分吸收,物質代謝的中間產物和般終產物也必須通過組織間液運送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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