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區吸菸區管理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為控制吸菸危害,維護和改善景區內的公共環境,制定了相關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景區非吸菸區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一

  一、景區吸菸區與非吸菸區的劃分:

  1、景區售票處停車場和驗票處、遊客接待中心停車場為吸菸區;

  2、除上述地點外,其他的地方均為非吸菸區。

  3、景區觀光車內、林區內禁止吸菸。

  二、景區禁止吸菸區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鎮景區管委會負責,景區內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對景區內禁止吸菸工作進行監督。

  三、景區內的保潔員均為兼職衛生檢查員,檢查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要禮貌待人,秉公辦事。對在禁止吸菸場所違反本規定的個人予以處罰時,應出具本人證件;收繳***,應出具財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衛生***專用票據,並按規定上交。

  四、檢查員工作職責:

  1、負責其主管區域內禁菸場所的日常禁菸管理工作;

  2、宣傳吸菸危害健康的知識;

  3、制止在禁菸場所的吸菸行為,對吸菸者進行勸阻、教育,視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完成與吸菸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5、檢查員在本規定中的工作職責與月考核掛鉤,直接影響當月績效工資。

  六、檢查員對違反禁止吸菸規定的個人,應進行教育,責令其停止吸菸,對經教育、勸阻後仍不執行規定的,可處以10-50元的***。

  七、景區內工作的所有員工在非吸菸區吸菸,一個月發現三次者,免發當月績效工資。

  八、檢查員有徇私舞弊、素賄受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根據《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本規定同樣適用於景區管理部門工作人員。

  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千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千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及保護地帶。

  第三條 凡進入風景區的國內外旅遊者,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的單位、居民與保護、管理、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相關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鞍山市千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對風景區的規劃、保護和利用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保護風景區名勝資源、文物、自然生態環境;

  ***二***實施風景區規劃,科學利用、合理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三***植樹綠化,護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蟲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設、管理和保護風景區設施,改善遊覽服務條件;

  ***五***審查、監督風景區內的建設專案和衛生防疫監察管理;

  ***六***保護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動;

  ***七***其他管理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管委會做好風景區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委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經批准的風景區總體規劃及其詳細規劃。風景區內村鎮建設規劃及集體土地、山林利用規劃,應當服從風景區規劃。

  保護地帶各項專業規劃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割槽規劃的編制,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

  風景區規劃按照法定程式編制和報批後,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七條 風景區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風景名勝資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風景名勝資源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進行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對風景區內的寺廟、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築、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須嚴格保護,禁止佔用、拆遷、損毀、破壞等行為。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規定嚴格保護,及時修繕。

  第九條 對風景區的古樹、名木、奇峰、異石、地熱水、名泉和冰川遺蹟必須實行特殊保護,應當建立檔案,懸掛標牌,制定保護措施。

  第十條 在風景區內禁止開山、採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一條 對風景區的水體,除按風景區規劃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應當保持原狀,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變。

  禁止向前款規定的水體排放、傾倒汙水、垃圾及其他汙染物。

  管委會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對水體進行定期檢測。

  第十二條 加強風景區林木的保護,做好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和防止病蟲害工作,按照規劃要求進行撫育管理。

  風景區內國有林木的撫育、更新性採伐,管委會必須預先提出計劃,報林業主管部門稽核批准。禁止採伐名木古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風景區內集體所有的林木及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再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不得擅自採挖苗木、花、草、藥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學需要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及其他林產品的,必須經管委會同意,在指定地點限量採集。

  第十三條 風景區應當切實維護好動物的棲息、繁殖環境,為野生動物創造必要的棲息、繁殖條件。禁止獵捕和傷害野生動物。

  第十四條 風景區和保護地帶內,應當加強防火管理工作。管委會防火指揮部全面負責防火、滅火的組織領導;凡在風景區內和保護地帶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均為聯防單位,應當簽訂聯防協議;健全防火組織,完善防火設施,劃定責任區,落實責任制。

  一切進入風景區的機動車輛,必須配帶滅火器,進入風景區的人員,禁止在規定的吸菸地點以外區域吸菸;禁止攜帶、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燒荒、燒紙;禁止損壞防火設施。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各項建設應當嚴格執行風景區規劃。風景區內的建築物佈局、設計,均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景物與環境。

  禁止違反風景區規劃,在風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風景區規劃,逐步遷出。

  禁止在風景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在風景區內從事以上兩款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管委會稽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風景區內禁止建設工礦企業及有礙景觀的工程設施。對原有企業及工程設施應當進行清理整頓,凡有礙觀瞻的,應當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遷。

  禁止在風景區內從事木材加工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風景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管委會稽核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一***設定、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八條 保護地帶內要保護好地貌、山體、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樹綠化。

  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保護地帶原行政管理和隸屬關係、權屬不變。管委會根據規劃對保護地帶提出環境要求,由當地行政管理機關實施。

  千山東路倪家臺至千山正門段公路兩側,鞍會公路上石橋至廟宇嶺段公路兩側的建設規劃、建築物的設計,應當與風景區的景觀相協調。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確定各景區、景點的遊覽接待容量和遊覽路線,制定旅遊旺季疏導遊客的具體方案,有計劃地組織遊覽活動。不得超過允許容量接納遊人。

  風景區的遊覽票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進入各遊覽區的車輛,必須執行管委會關於車輛的管理的規定,按指定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放。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的服務網點和公用設施,由管委會統一規劃和管理。進入風景區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地點和經營範圍文明經營。

  禁止倒賣風景區各類門票***證***。

  第二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的衛生防疫監察管理。設定必要的衛生設施,妥善處理汙水、垃圾,保持整潔優美的遊覽環境。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的安全管理。遊覽區的險要部位,都應當設定安全設施。未設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損壞的,應當暫時封閉。危巖險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排除,險峰峭壁應當設警牌,保障遊人安全。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應當加強治安管理,經常進行治安巡邏檢查,及時制止、處理破壞風景名勝資源和危及遊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進入風景區的旅遊者和其他人員,應當愛護風景名勝資源和各項安全設施、公共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不準私自在景物上刻劃、塗寫;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亂扔果皮、食品、包裝物;不準亂倒垃圾、汙物。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委會依據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風景區內進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個人在風景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風景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管委會稽核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在風景區內亂扔垃圾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部門已經予以處罰的,管委會不再處罰。

  第二十八條 風景區工作人員因失職而造成火災、人身傷亡、景物損毀及其他事故的,分別由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武當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區***的管理。

  第四條 風景區內的自然風貌、文物古蹟、園林建築等必須依法保護和管理。風景區內的遊客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風景區的有關規定,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風景區內的各項公共設施,自覺維護風景區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特區管委會***在所轄行政區劃範圍內行使縣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職權,負責風景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特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領導風景區所屬各部門的工作;

  ***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風景區內的風景名勝資源;

  ***四***負責風景區內文物、古建築保護及維修等管理工作;

  ***五***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工作並保護其合法權益;

  ***六***根據批准的《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景區的詳細規劃,對風景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專案依法進行管理;

  ***七***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建設、維護、管理風景區交通、通訊、電力、供水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按照合理的環境容量和物資技術條件發展旅遊事業,負責風景區內的安全、城建監察、交通、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服務業管理等;

  ***九***保護風景區內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特區管委會內設的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一、二級保護範圍內風景區***以下簡稱核心景區***的統一管理工作。

  特區管委會內設的其他職能部門受特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則設立的派出機構,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

  第三章 文物古蹟的保護

  第七條 對風景區內的古建築,包括古墓葬、古遺址、石窟、石刻、壁畫、碑碣、亭、臺、井、池、河、橋等文物古蹟及其附屬物,以及革命史蹟和有紀念意義的各類建築物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已列入各級重點保護的文物單位,應嚴格按照依法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

  第八條 已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佔用,已被佔用的必須限期退出,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經批准使用、管理或臨時借用文物建築的單位,應當接受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附屬文物的安全,並對其負責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記造冊,由特區管委會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既屬於文物又是宗教活動場所的地方從事宗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並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 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對文物進行保養、修繕或拆遷復原時,應當由特區管委會按文物保護級別報經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嚴格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切實按照有關工程技術規範實施。

  第十條 各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收藏機構應建立健全防火、防盜等崗位責任制,對火源、電源以及避雷設施等實行嚴格管理,並配置必要的消防、報警裝置。文物庫房應當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蝕。

  嚴禁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嚴禁刻劃、塗汙、盜取、毀壞文物古蹟和革命史蹟。

  嚴禁在各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焚香化紙必須在指定的地點進行,並有專人看管。

  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護

  第十一條 風景區的自然資源,應在調查、鑑定的基礎上劃定保護範圍,列出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加強保護和管理。各景區、景點、景物可分別設立醒目的說明和標牌,並做到因地制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風景區植樹綠化、封山育林、護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切實保護好風景區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條 在核心景區內不得劃分自留山、責任山,村民應有計劃地向外遷移。風景區內禁止毀林墾荒,對風景區內已開墾土地應當逐步停耕還林。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佔風景區內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義或方式非法轉讓風景區內的土地。

  第十四條 加強對風景區森林資源管理,嚴禁亂砍濫伐;重點保護範圍內的林木,確需修剪或更新性質的採伐的,應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同意,並報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獲得採伐許可證後方可進行。

  在核心景區內嚴禁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生產、生活應使用沼氣、煤氣等汙染較小的燃料。

  第十五條 風景區內的古樹名木,應登記掛牌、建立檔案,嚴加保護。切實做好病蟲害和其他自然災害的預防工作,防止遊人、施工人員等損害古樹名木。

  第十六條 切實保護好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嚴禁在風景區內進行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動。因科學考察研究,確需採集動、植、礦物等標本的,必須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稽核,再按程式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指定範圍內限量採集。

  風景區內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捕殺、儲藏、加工、運輸或經營野生動物。

  第十七條 嚴禁在核心景區開山採石、挖坡取土、濫挖藥材、採集花草以及進行其他破壞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動。確因建設、維護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限量採取,但不得進行劇烈爆破,影響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的安全。

  第十八條 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區內環境、公共衛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並認真加以落實。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 風景區內一切工程建設,必須按照《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工程建設專案必須符合規劃要求。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手續必須經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稽核後,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風景區建設和景點配套設施,必須按明、清建築風格規劃設計。屋頂、屋面不得采用黃色,高度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經景區管理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凡不按批准的建築設計圖紙施工,變動佈局,增加層次,改變建築風格的建築物和未經報批以及審批手續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十一條 風景區內各項建築專案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周圍的林木、植被、水體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汙染和破壞。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場地,需要綠化的,應當及時綠化。

  風景區內凡屬汙染環境、破壞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觀、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設施和建築物,應限期治理和逐步遷出。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風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總體容量。核心景區內的經營服務網點,由特區管委會根據風景區規劃統一規劃佈局,並與周圍景物、景觀相協調。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應當執行核心景區經營服務網點規劃。

  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定地點、區域內依法經營。禁止擅自搭棚、擺攤設點、擴面經營或出店經營。

  第二十三條 風景區內的門票***包括進山門票、各景點門票***由特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門票的制價、調價,必須首先報經特區管委會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的風景名勝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對在風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收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在風景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直接用於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外,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

  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風景區的景觀維護和建設、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具體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特區管委會提出方案,按程式報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風景區旅遊公路和古神道兩旁3米以內,嚴禁堆放雜物、搭棚擺攤,嚴禁在公路上打場晒糧。

  嚴禁在公路兩側法定間距內修建永久性固定設施。

  第二十六條 旅遊公路及其會車鏡、防護欄等配套設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階、欄杆、扶手、標識、標牌及音響、線路、照明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移和破壞。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在風景區適當的地方設立交通執勤點,負責風景區內的交通安全。進入風景區內的所有車輛,必須自覺遵守有關交通法規,服從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管理部門和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旅遊線路的養護工作,並在危險地帶設定安全標誌,採取防護措施,保證旅遊線路的暢通。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在風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特區管委會或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條 在風景區內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下***: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點出售、燃放煙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點焚香化紙的;

  ***三***在核心景區內野外用火、室外吸菸的。

  有強行攬客、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等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打罵遊客等違法行為的,由特區管委會有關職能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風景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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