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栓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公共消防栓的管理制度是什麼,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規定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用,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縣公共消火栓的設定、使用、維護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各單位設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簡稱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公共消火栓統一編號,按區域劃分管理範圍,加強日常管護和檢查工作,並對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指導。

  建設、規劃、市政、給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負責消火栓的購置、安裝和財產登記。

  單位和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由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設定

  第六條消火栓的設定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規劃設定消火栓並同步實施。

  第七條消火栓的設定規劃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於60米的,每120米設定一座消火栓;寬度大於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定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定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定間距不得大於80米。

  第八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消火栓一經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遷移或拆除的,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規劃和給排水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安裝與維護

  第九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條消火栓的安裝應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當沿道路設定,安裝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並應設定明顯標誌。

  ***二***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0mm,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井蓋與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米,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裝應達到規範標準,滿足防凍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地下消火栓,必須選用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給排水部門應及時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鏽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於10米水柱,並清除栓內汙水。

  第十三條對於不宜繼續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門共同制訂計劃,由給排水部門逐步更換。

  第十四條消火栓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裝置,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給排水部門批准後,方可取水,並保證消火栓完好無損,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它用,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進行維修,使用單位應承擔維修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承擔漏水損失費用。

  第十七條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當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定期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修復,保證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消火栓。

  ***三***埋壓、圈佔消火栓。

  ***四***損壞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和社群加強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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