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源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為規範公安消防部隊的水源管理工作,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消防機構對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保證消防水源在滅火救援中完整好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消防水源是指可供滅火救援使用的市政水源設施、天然水源,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建設的消防水源設施。

  第三條

  凡消防水源的監督檢查、檔案資料建立均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消防水源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監督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

  第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制定和完善消防水源監督檢查的工作制度,並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共同做好消防水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消防水源建設竣工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登記備案。

  第七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加強對責任區的消防水源的檢查,及時掌握本責任區內消防水源的建設、變更、完好情況。

  第八條

  發現市政消防水源設施被擅自挪用、拆除、埋壓、圈佔影響滅火救援使用時,應當依照有關法規對責任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恢復原狀。

  第九條

  城市消防水源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督促主管部門及時進行增建、改建或者技術改造。

  第十條

  對可利用的各種天然水源,公安消防機構應督促有關部門建立便於消防車、泵取水的設施。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機構要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範的要求建設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設施,並自行組織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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