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見證工作實施細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或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務活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最新的律師見證工作細則,僅供參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間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

  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範圍。

  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並持有律師執業證。

  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自願原則,即根據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範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見證業務。

  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祕密。

  第三章 見證業務的範圍

  第十二條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一***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二***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三***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四***各種委託代理關係;

  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式

  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戶簽訂見證委託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

  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接受客戶委託後,所裡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

  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

  ***一***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

  ***二***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

  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主要內容:

  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客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客戶所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

  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檔案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後,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後,出具《律師見證書》。

  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主要內容包括:

  1、客戶委託見證事項;

  2、律師見證的過程;

  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

  4、律師見證的結論;

  5、見證律師的簽字,並由律師事務所蓋章;

  6、律師見證的時間。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客戶的需要進行製作,並可增發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後列印、蓋章。

  第二十三條 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後,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辦公室統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二十四條 如發現客戶有違法動機或內容,承辦律師應予以制止並拒絕見證。

  第二十五條 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提交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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