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有效的表揚、獎勵與批評、懲罰,可以增強自尊心和榮譽感,培養他們積極進取的精神,使他們朝著教育者期望的方向發展。下文是,歡迎閱讀~!
一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願活動,傳播志願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願服務表揚獎勵措施。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年年底志願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願者評選活動。
2.排名前1者獲得“志願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並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獲得“志願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排名4至6者獲得“優秀志願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在各項志願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願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願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並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志願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願者活動中,希望每一位志願者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二
為鼓勵先進,激勵廣大教職工立足本職多做貢獻,學校特制定教師節表彰獎勵方案如下:
一.學校成立表彰獎勵評審領導組:
組 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
成 員:全體行政和年級組長、教研組長
辦公室主任:人事幹部
二.表彰時間:教師節 三.表彰獎勵形式:榮譽證書、獎金***或獎品***。
四.申報辦法:全體教職工對照條件自行申報***表彰型別中的***一***
***二******四******五******六***不必個人申報,由學校根據評比條件並結合考核結果或群眾推薦結果確定***,不申報者不表彰。9月2日下午16:00前,各部門***年級組或教研組***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根據評選條件向人事幹部上報推薦名單和材料,領導組集體研究確定。推薦表可自行復印。
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必須如實填寫申報表,並附有關獲獎證書的影印件,所獲榮譽必須是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間獲得。
原則規定,本次獎勵不重複***如一人獲幾項獎勵,可發幾個證書,但只發一份獎品。班主任量化獎勵除外***。
五.表彰型別及參評範圍、評選條件:共分十類,具體要求如下:
***一***上學年第二學期班主任量化獎勵獲得者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第二學期全體班主任。
2.評選條件:按班主任量化考核獎勵方案執行。
***二***優秀教師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
按前學期末頒佈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執行,原則上每個年級根據選票多少結合評比條件表彰3名***上學年初三根據情況可適當增加1個名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再重複表彰***。
***三***教學優勝獎: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參評條件:所任教學科在學年末的統考中超市均分或比上學年進步較大。
以教研組為單位進行推薦,語、數、英三個學科每學科可推薦2—3名,其它教研組各推薦1—2名。
***四***教學目標達標獎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全體專任教師。
2、評選條件:按照教導處制定的教學目標達標獎勵辦法執行。
***五***中考優勝獎:
具體標準和條件另行制訂,在中考總結會上表彰。
***六***先進教育工作者
1、參評範圍:上學年度在崗的非教學一線人員。
2、參評條件:按前學期末頒佈的優秀教師評選方案表彰3名,另臨工表彰3名,***已受鎮級表彰的不重複表彰***。
***七***班級工作先進集體
1、參評物件:上學年度的所有班級***班主任、任課教師組成的班級工作集體***,每個年級組可推薦1個班級。
2、參評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推薦:
***1***班級工作集體成員之間能夠密切協作,無不團結現象。 ***2***本班學生沒有嚴重違紀現象和嚴重安全事故; ***3***學年家長有效投訴為零;
***4***本班上學年末進行考試班級人均總分排年級前6名***初二年
級排年級前8名者***。
***八***先進教研組和年級組:
1、參評物件:上學年度的各學科組和年級組
2、參評條件:按已經公佈的條件執行,教研組全校評選3個,年級組根據實際評選。
***九***先進備課組:
1、參評物件:上學年度各備課組,
2、參評條件:按公佈的評選條件執行,全校評選3個。 說明:本方案所說的年級、教研組是指20xx—20xx學年度的年級和教研組。
***十***教育創新獎
按低湧中學教育創新獎勵實施辦法執行,20xx年x月x日
交表形式:申報人***或年級組、教研組***列印紙質表格後上交至學校辦公室
截止時間:9月2號下午4點,過期不候
三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於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範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鑽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絡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體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範、二級英雄模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範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並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許可權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准;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准;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准;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稽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公佈評選範圍、物件、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許可權,由獎勵批准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稽核,並簽署稽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稽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許可權,經獎勵組織機關批准後,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範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範享受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於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複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蹟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式或者審批管理許可權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申報單位向原稽核批准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稽核批准機關稽核後給予批覆,並予公佈。特殊情況下,稽核批准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後,由原稽核批准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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