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與辦法的區別
有人常常會混淆細則與辦法,小編在此為大家帶來了它們的區別介紹,大家來了解吧!
實施
實施細則,一般式針對某一部法律,對其中涉及到得具體的詳細的問題,作出比較細緻的規定,指導法律實施過程中,對某些事情、問題如何認定、結論及處理。一般由執行該法律或者制定該法律的部門制定細則,並經過全國人大或者國務院批准。屬於法規級別。實施辦法一般由行政部門對該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作出的具體規定,由該部門釋出即可;或者由省級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實施辦法,由省人大批准釋出。屬於規章或者檔案級別。比較一下:法律效力上,細則效力高於辦法;批准程式上,細則比辦法嚴格得多;制定部門上,細則制定的部門級別要比辦法的制定部門高;涉及範圍上,細則一般都是全國性的,辦法可能是地方性的。當然,從實際的指導法律法規的實施,作用都一樣。《立法法》中有規定,什麼樣的法規才能用“條例”“細則”這樣的名稱,什麼樣的法規可以用“辦法”名稱。
細則的寫法
一、細則的概念細則是對某項法規、條例、政策、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或說明的一種法規文書。
二、細則的特點
1.派生性細則是對法規、條例、政策、規定等既成條文的解釋、補充,以使其具體化。
2.實踐性細則是對法規、條例等在執行中可能碰到的種種問題的進一步明確。
三、細則的結構、寫法細則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和日期組成。
1.標題標題一般由制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如《吉林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也可以由事由+文種構成,如《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2.正文細則的正文可以採用章條式寫法,也可以採用條款式。它通常包括制定“細則”的法規條文依據、具體的實施細則、執行“細則”的要求和說明幾部分。
3.落款和日期寫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標題中已含有制文單位,此處可略。日期也有寫在標題下方、用括號標明的。
四、細則的寫作要求
1.要具體、周密,切忌籠統、抽象和遺漏。
2.用語要肯定,不能含糊其辭。
辦法的寫法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檔案。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其條款都具體、完整,不抽象籠統。
辦法特點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專案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釋出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釋出,這一專案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說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敘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說明。
辦法與實施細則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