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教育,特別是義務教育,從巨集觀角度來講,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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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鞏固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從事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凡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借讀費,逐步免除教科書費、作業本費。

  第四條 義務教育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決定義務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工作並進行督促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實施規劃,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規劃,規劃和建設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學校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的實施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農村和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農村留守的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鼓勵經濟較發達地區支援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當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八條 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督導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價制度和督導結果公告制度、獎懲制度。

  第九條 實行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度和問責制度,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學校安全等情況,作為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均衡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和消除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和學校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逐步實現義務教育設施裝置標準化、師資配備均衡化、教育質量一體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動教育設施、裝置和師資等資源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農村和貧困地區、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城鎮學校擴容,保障城鄉義務教育學校達到辦學標準。

  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應當合理設定教學點。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人口居住較為分散的山區、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併為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衛生室、浴室、廁所等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核定寄宿制學校的教職工人數,配備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員、食堂工作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醫務人員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非寄宿制學校居住較遠的學生提供中午就餐條件,為學生提供衛生飲用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和校長的流動制度,完善鼓勵政策,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教師、校長的合理流動和合作交流。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在編制調配、崗位設定、職務***職稱***評聘、骨幹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教師和校長交流等方面,優先考慮農村學校、民族學校和薄弱學校,改善城鄉學校教師學科、學歷、職務、年齡的分佈結構,促進學校之間師資力量相對均衡。

  實行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支教、輪教制度。無農村學校或者薄弱學校教學經歷及無支教記錄的城鎮學校教師不得晉升上一級教師職務。

  第十五條 實行艱苦貧困地區教師補助津貼制度。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在縣以下的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給予工作和生活補助津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農村教師週轉房建設工程,保障農村教師住房基本需求。

  第十六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鄉鎮以下學校任教。高等學校畢業生參加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資助行動計劃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鎮化建設,整合義務教育資源,合理調整校點佈局,按照辦學標準的要求,消除大班額和擇校現象,提高辦學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不得利用財政性教育經費重點建設辦學條件超標準的學校。

  學校應當均衡編班、均衡配備教師,不得超班額增加學生人數,不得跨學區選招學生,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內分設或者變相分設重點班、非重點班。

  建立完善優質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學校的制度。

  第三章 就學管理

  第十八條 凡年滿6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7週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批准。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免試入學。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佈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每所公辦學校就近接收學生的範圍和人數,並向社會公佈。

  學校不得采取或者變相採取考試、測試、面試等形式,或者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證書等作為入學和編班的依據,應當將接收學生的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入學通知書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安排於開學15日前傳送入學通知書。適齡兒童、少年持入學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從業證明、居住登記證明和適齡兒童、少年身份證明,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學。

  本省適齡兒童、少年在非戶籍所在地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告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

  適齡兒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員、孤兒,在未找到或者未確定監護人前,由救助、收養機構送其就近入學。

  第二十二條 學校不得拒收招生區域範圍內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統籌安排的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入學、升學等方面,與所在城鎮學生平等對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維護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校的正當權益,在編班、學籍管理、獎懲、考核評價等方面,與所在城鎮學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群***、學校,應當經常對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接受義務教育有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及其家庭給予幫助,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輟學。

  第二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適齡兒童、少年特別是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賣藝、乞討。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組織、接納學生參加非公益性慶典、演出。

  第四章 學校建設與安全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教育設施專項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設定義務教育學校的佈局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提供義務教育建設用地,並對公辦學校用地資金和建設資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區需要設定學校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學校。學校建設應當與居民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鄉規劃部門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時,應當有教育部門參加,審查教育設施是否規範設定。未按照規定配置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批准其規劃方案。

  在舊城區分散建設居民住宅,預計入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數明顯超過當地義務教育學位容量,需要調整學校設定規劃的,在規劃調整前,城鄉規劃部門不得許可建設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確需拆遷學校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按照原面積和用途優先就近重建,歸還產權,不得縮小校園面積,不得影響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學校佈局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學校。配套建設的學校可以無償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優惠。自行辦學的,應當按照免試就近和不收學雜費的規定優先滿足開發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向其撥付相應的義務教育經費。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產權登記制度,明確產權關係,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校舍、場地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轉讓、出租或者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佈狀況,按照國家有關學校建設標準合理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保障殘疾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併為其學習、生活提供幫助。

  第三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專門學校,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的教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及周邊秩序,為學生、教職工和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校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完善衛生保健設施,加強食堂等校內公共場所衛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舍、消防等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加強安全教育和應急知識教育,加強消防、防洪、地震等應急疏散逃生演練,培養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所需費用在學校公用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學校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用於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周圍兩百米範圍內禁止開設網咖、電子遊戲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禁止流動攤販在學校門口經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未經學校許可,不得使用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不得在校園內舉行各類活動。禁止在校園內、校門口恢復或者建造祠堂、廟宇、墳塋和進行迷信、宗教活動。

  除教育教學活動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禁止攜帶各種管制刀具進入學校。禁止在學校打架鬥毆、賭博、酗酒、吸菸或者其他滋擾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公辦學校的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校長任職資格標準體系、選聘、考核、交流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校長的培訓,提高校長依法治校、依法辦學、民主管理、科學管理和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完善學生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學生違反管理制度的,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但不得責令或者變相責令學生轉學、停學、留級、退學、提前離校或者開除學生。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和學校要相互配合,嚴加管教,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停課、補課、放假,不得組織教師或者學生到校外參加其他非教育教學活動。學校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違反規定出租校舍和場地,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章 教師隊伍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省實行國家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資格制度。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規範教職工編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實行總量控制和動態管理,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學校教職工編制。

  任何單位不得違反規定佔用或者變相佔用學校教職工編制。

  第四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教師的資格認定、招聘錄用、職務***職稱***評聘、調配交流、考核獎懲等管理職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嚴格實施教師准入制度。教師資格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命題,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師聘任激勵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教師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完善教師考核制度,加強對教師德、能、勤、績的考核,經考核不稱職的教師,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培訓;經培訓仍不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調離教師崗位或者予以辭退。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教師隊伍建設,完善教師繼續教育制度,加強教師培訓基地建設,重點加強對民族地區和農村學校教師的培養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在職教職工年工資總額1.5%的標準,將教師的培養培訓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並按照規定及時撥付給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使用。學校應當將公用經費的5%以上用於教師培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關心教師身心健康,每2年至少組織教師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所需費用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七條 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關愛學生、嚴謹治學、自尊自律,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人格,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在工作崗位上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保護學生人身安全,不得擅離職守。

  教師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保質保量完成教學任務。

  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學生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有償兼職兼課,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社會辦學機構舉辦的補習活動。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教師捐款捐物、訂閱報刊雜誌,不得強制教師參加各種非教育教學活動。

  第六章 素質教育

  第四十八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增強學生體質和精神健康,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創新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教學內容與方式、考試、招生和質量評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素質教育評價體系、義務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和教學指導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推進教育教學創新。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學率對地區和學校進行排名,不得下達升學指標。

  學校應當提高課堂教學質量和效果,不得增加課時、作業量和考試、測試次數,不得按照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課餘時間組織學生補課,不得動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課業補習班。

  家長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念,加強與學校的溝通配合,共同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補習機構的規範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和完善由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校本課程構成的具有地方和學校特色的課程體系。

  鼓勵學校結合實際,探索在普通教育中滲透職業技術教育。鼓勵學校開展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愛國主義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體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校體育、衛生工作,完善體育、衛生設施;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煉的時間不少於1小時;對學生實施公共衛生教育,普及衛生常識,預防近視和常見疾病,使學生養成良好衛生習慣。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心理、生理健康教育。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定心理諮詢室,配備專業人員,為學生提供心理諮詢、輔導。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強學生校內外活動場所建設,保證學生有足夠的校內外活動場所,校內外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進行業餘文化體育活動提供便利,免費對學生開放。

  學校應當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文藝、科技、社會實踐和社會公益活動,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

  第五十五條 招收民族學生為主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以使用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學。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保證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新增加的義務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學校和城鎮薄弱學校。

  第五十七條 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省人民政府統籌落實,省、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分專案、按比例分擔的原則共同負擔。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足額編制義務教育經費財政預算,並不得將上級政府安排的各項義務教育經費和所收取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扣減或者抵頂正常的年度財政義務教育經費預算。

  省、市、州人民政府編制義務教育經費預算時,應當向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財力薄弱的縣***市、區***傾斜,加大義務教育轉移支付力度,規範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援和引導縣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足額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入同級財政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安排不低於5%的比例和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重點用於學校的校舍建設和維修改造、教學裝置購置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國家和省確定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各項資金用於農村教育的比例不低於50%,且不包含教師工資。

  公辦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負債建設。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義務教育經費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經費,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開展。

  義務教育經費應當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接收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學校,按照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和學校實際接收人數及時足額撥付教育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受政府委託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並在學校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教師培訓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審計監督、統計公告制度,對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制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殘疾學生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育資訊化建設,推進資訊科技與教育教學、教師培訓、學校管理的有機統一。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建立健全教育執法監督隊伍,落實教育執法監督責任制,及時查處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維護學校、學生和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學校,影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學校標準化建設的;

  ***四***未按照規定維修、改造學校校舍的;

  ***五***未按照規定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秩序的;

  ***六***違反規定批准在學校周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設定網咖、歌舞廳、電子遊戲等娛樂場所的;

  ***七***拖欠、剋扣和挪用教師工資、補貼、津貼的;

  ***八***未執行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違反規定佔用或者變相佔用學校教職工編制的;

  ***九***違反教師管理規定,導致教師資源不能均衡配置的。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實施素質教育的;

  ***二***未按照核定的編制和崗位配置教職工的;

  ***三***未按照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接收學生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佈的;

  ***四***未採取措施組織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教師支教的;

  ***六***以學科考試成績、升學率作為考評學校和教師單一標準的;

  ***七***對學校和教師下達升學率指標或者類似指標的。

  第六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有違規收費的,退還所收費用;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免試入學規定招收學生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佈接收學生結果的;

  ***三***違反規定拒收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四***公辦學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

  ***五***以各種名義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六***違反課程設定規定、課時安排和教育教學計劃的;

  ***七***動員、組織本校學生參加社會力量舉辦的文化課補習班的;

  ***八***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的;

  ***九***擅自出租或者轉讓學校的校園、校舍、場地、設施的;

  第六十八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學校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一***從事各種有償補習活動或者動員、組織學生接受有償補習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組織的教師交流和支教安排的;

  ***三***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

  ***四***將學生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或者考核學生單一標準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未按照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

  ***二***錄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

  ***三***侵佔、破壞學校的校園、校舍、場地、設施的;

  ***四***違反規定強制教師參加各種非教育教學活動、捐款捐物、訂閱書報刊物的;

  ***五***其他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同時廢止。

  義務教育基本性質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絡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統一性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定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強制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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